論文提要:隨著我國社會的開放程度不斷提高,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在增強,加之網絡等非傳統媒體的勃興,社會大眾比以往更愿意表達意見。這是一個民意得到不斷彰顯的時代。民眾意見也不可避免的對司法審判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審判權在行使過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民意的烙印。民意之于司法審判,無疑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民意的表達對于時下備受詬病的司法審判缺乏公開性有一定的輿論監督作用。但另一方面,一些案件的審判受到民眾意見的強烈干擾、影響,演變成 "群眾審判""民意審判"。當然,民意與司法審判并不總是呈現緊張矛盾,在某些方面,民意也會對審判活動產生積極的影響,促進案件的執行。民意影響審判主要是通過信訪、媒體宣傳等方式進行。如何理順民意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既發揮民意對司法審判的監督作用,又保障和維護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形成民意與司法審判良好的互動關系,是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問題。唯有堅持司法獨立,促進司法公開,積極與民眾溝通,擴發司法審判的社會參與度,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與言論自由才能逐步消弭民意與司法的對立。

 

一、問題的提出。

 

19923月,波蘭克拉科夫市政府做出規劃,在市城區內建設五棟標志性建筑-五環廣場作為該市體育運動場所,其中有一棟樓正好規劃在一片綠地上,市民經常到那里去休閑。市政工程的一輛鏟車開到這塊綠地前,準備將其夷為平地。市民發現了這輛鏟車,便把它圍了起來,阻攔鏟車施工。市政當局將此事向警察局進行了通報,警察局出動了一些警力要求市民撤離現場,但市民堅決不肯離開,市政府派出幾名官員前往現場進行說服,但并未奏效。市政府將問題交給法院處理。法庭綜合了各方面的意見,最后做出裁判:規劃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根據是否為市民的利益著想來判斷。只要違背了民意,當然就是無效的。市政府無奈最終只得放棄施工。在我國,自2003年的 "孫志剛案"起,民意也開始不斷影響中國司法。此后, 2003年的"劉涌案"2008年的"許霆案",再到2011年的"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無不有民意的監督和參與。縱觀這些案件,民意或者所謂的"民意"都對審判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司法機關也越來越強烈的認識到民意的力量。

 

隨著我國社會的開放程度不斷提高,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在增強,加之網絡等非傳統媒體的勃興,社會大眾比以往更愿意表達意見。這是一個民意得到不斷彰顯的時代。民眾意見也不可避免的對司法審判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審判權在行使過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民意的烙印。民意之于司法審判,無疑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民意的表達對于時下備受詬病的司法審判缺乏公開性有一定的輿論監督作用。但另一方面,一些案件的審判受到民眾意見的強烈干擾、影響,演變成 "群眾審判""民意審判"。這里就出現了一種類似悖論的狀況:司法審判如果不顧民意取向,會難以服眾,司法權威會受到影響,但如果司法審判一味的聽從民意,形成 "民意審判",也會失去其應有的獨立性、公正性,也會喪失權威。民眾意見過度干涉顛覆司法審判,就會在造成公眾對法律的不信任,對法律制度產生懷疑,影響公眾對法律及法治的信仰。當然,民意與司法審判并不總是呈現緊張矛盾,在某些方面,民意也會對審判活動產生積極的影響,促進案件的執行。如何理順民意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既發揮民意對司法審判的監督作用,又保障和維護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形成民意與司法審判良好的互動關系,是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民意的涵義與構成

 

1、民意的涵義。什么是民意?這需要進行厘清和界定,民意一詞被越來越廣泛的使用,但我們對其內涵、特征和價值缺乏正確、全面的認識。一般認為,民意是人民群眾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但這種定義有失嚴密。美國政治學者韓念西在其1965年出版的《民意》一書中認為,"民意是由相當多數的人對重要性的問題所表達的好惡的綜合體",他的民意定義包含四個因素:一是人數多少,但人數多少沒有一個確切的數字來判斷,而是隨著問題的不同而不同,但至少要保證對問題產生影響。二是問題。民意是圍繞著問題形成的,這些問題關系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具有公共性,也帶有一定的爭議性。三是意見表達。意見表達既包括民眾通過口語、書面、手勢、行為等方式表達出來的民意,也包括暫時沒有表達出來的民意,即潛隱民意。四是好惡綜合。好惡綜合是指民眾意見的明顯性、強度和持續性,不同的民眾對不同的公共問題有不同的意見傾向,贊成、中立或者反對,民眾態度越強烈,意見的持續性越強。由此可見,民意并非簡單的一定數量的個人意見簡單相加,是一定數量的意見綜合的結果。在形成民意的過程中,每個人的意見不可能完全的相同,但要形成一致的意見,就必須對個人的意見予以部分剔除,民意的形成過程包含著對個人意見的取舍。

 

2、民意的特征。普遍性。民意不是社會個體意見的體現,而是對社會群體共同意識的反映,它是多種因素綜合的結果;民意涉及到社會各個領域的問題,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等等諸多方面,都會有一定的民意存在。利益性。一般而言,個體只對事關自身利益的事項參與討論、發表意見,民意既然是個體意見綜合的結果,那么民意就帶有一定的利益色彩,而且這種利益帶有一定的公共性質。不穩定性。民意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成的前提是有外界信息為個人接受,然后形成個人評價,個人評價綜合后形成民意。社會的開放程度變高,個體需求也不斷增加,利益訴求將變得日益多樣化,民意更加容易受到利益變化的影響,信息披露的越多,民意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就越大。輿論性。民意形成后自然需要表現出來,被各種媒體表達出來的民意自然形成了輿論。有人就認為,輿論作為一種與新聞媒體相關聯的態度和意見的綜合表現,可以說是一種經過加工與轉載的民意,其在本質上依然是民意,或者說,輿論只是民意的表現形式之一。當然,輿論有可能是民眾自發形成的,也有可能是有目的的引導所致。

 

三、民意對審判活動的影響方式

 

民眾表達其意見的直接目的就是影響案件審理的結果,一般而言,在司法實踐中民意影響司法審判活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群體信訪。根據我國《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根據這一規定,涉訴信訪并不屬于信訪條例所調整的范疇。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在《清理思路強化措施著力破解涉訴信訪工作難題--在全國法院涉訴信訪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中首次提出涉訴信訪概念,即:"與某一具體訴訟案件相聯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來信和來訪。"有人進行了更為全面的界定:法院涉訴信訪,是指與某一具體的訴訟案件相聯系的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信訪,即不同于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的信訪,也不同于對法院其他工作的批評、建議和投訴舉報等等。涉訴信訪主要表現為有關當事人以來信、來訪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以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訪的同時,向其他國家機關信訪,其他國家機關接訪后通過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種訴訟行為。但并非所有的信訪都是民意的表達,只有一定規模的群體信訪才能被視為表達民意,民眾希望通過信訪的方式影響某些案件的處理,尤其是近幾年各地因拆遷而產生的矛盾比較大的拆遷案件。

 

2、媒體宣傳。各種媒體為民意的表達提供了廣闊的平臺,而且參與方式也更為直接,各種媒體如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在社會生活中廣泛滲透。媒體的多元化使我們生活在一個 "泛媒體" 時代,為民意的表達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尤其是互聯網的普及,讓媒體宣傳的民眾參與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網絡為民眾提供了更為自由、開放的空間,其匿名性、交互性和不受時空限制等特點,使民眾可以放心的暢所欲言。網絡時代民意形成的人數基礎更為廣泛,只要有一部手機或一臺電腦連上網絡,就能隨時隨地發表觀點,與其他網友交流意見。網民數量龐大,并且在迅速增加。網民數量的增加使得公眾對司法的關注度不斷提升,特別是對那些司法不公或是爭議很大的案件。前面所提到的"藥家鑫案""許霆案""孫志剛案"都是在網絡上引起熱議,進而其他媒體跟進報道。在網絡媒體如此發達的今天,司法審判的秘密性不斷降低,判決結果很快就會被社會公眾知曉。

 

 3、集會。集會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我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游行、示威、出版、結社的自由。但是現實中民眾往往采取所謂"散步"的方式進行。因為按照《集會游行示威法》第7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不經許可,去集會、游行、示威屬于違法行為。該法出臺后,能夠得到許可的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寥寥無幾。如此一來,民眾既要表達意見,又不能去違法,那只好采取"散步"方式了。 對于一些敏感案件及涉及群體利益的案件,如拆遷案件,利益相關的民眾往往會采取在法院門口集會、拉橫幅的方式對法院施加壓力,影響案件的審判。

 

四、民意擴張語境下法院的應對

 

現代法律制度是精英文化的產物,與民意及社會大眾樸素的法律認知存在一定的嫌隙,加之法律漏洞和空白不可避免,這使得司法審判活動經常出現力有不逮之處。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既依法進行案件審理,又兼顧社情民意,真正實現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成為當下法院工作面臨的嚴峻課題。

 

    1、保持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嚴懲司法腐敗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司法獨立才能做到裁判不偏不倚、客觀公正。面對巨大的民意壓力時,審判活動很容易被民意左右;面臨巨大的輿論沖擊時,審判活動很可能演變成輿論審判。媒體報道和輿論要與審判活動保持一定的距離,在司法審判中不能完全、徹底的貫徹新聞自由原則,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庭審過程是不向媒體開放的,在我國,雖然還不至于實行此項制度,但對于新聞媒體,目前法院采取過度的曝光和積極宣傳的態度,在某些方面會造成媒體輿論借助民意之名干涉案件審理,法院應對此有所警醒。當然,面對社會輿論時,不能一味迎合,但也不能漠視不顧。

 

另外,司法機關應盡早在人事、財政等方面與行政機構分離,減少其他權力對審判工作的影響。在司法機關內部,司法的獨立性也要加強,減少請示上級、領導批條。司法腐敗是民眾質疑審判工作的主要根源,要解決司法腐敗問題,除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員自身素質、加強人大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外,還必須強調司法獨立,有人認為,司法獨立豈不會加劇司法腐敗?筆者認為,司法獨立不會加劇司法腐敗,反而會有利于遏制司法腐敗,如前所述,審判活動受行政權力約束過多,處處掣肘,令司法審判活動不再依據法律進行,而是根據行政命令和長官意志,不依法進行的審判,豈不走向腐敗?有學者認為,在清廉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上,司法獨立是因,清廉是果,沒有司法獨立,永遠不可能有清廉的政治,也不可能有清廉的司法。由此可知,我們不但不應當因腐敗而反對司法獨立,恰恰相反,越是腐敗,越是要堅持司法獨立。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對法官也要有一定的制約。

 

2、加大司法公開,提高司法透明度。

 

審判權也是一種權力,要保證審判活動的公正進行,就必須讓審判權在陽光下運行。公眾只有在真正了解司法后,才能理解、信任和尊重司法。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增強民眾信任、化解民意與司法沖突的最好方法。將司法活動公開展現在社會公眾面前,一方面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公眾可以及時地了解和監督司法,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為,從而促進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對在公眾的視野下辦案的司法人員也形成了一定的警戒,促使他們更加理性和公正的司法裁判,杜絕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的產生。從法理上看,司法公開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同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公信的有力保障。貝卡利亞曾指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權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保護。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建構更加公開透明的司法運作機制,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有效的緩解民意與司法的緊張關系。

 

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必須全面落實立案公開、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過程公開,不斷提升司法透明度,以公開促公信、以公開促公正。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保證司法公開:開通網上立案和網上信訪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能夠隨時查詢立案、審判和執行各個環節的信息;及時公布開庭排期和法院公告,所有公開開庭的案件,均允許公民憑身份證旁聽,不得人為設置障礙;對于重大案件、敏感案件,應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公布案件進展,介紹司法程序,詮釋相關法理、法律;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可以借助媒體進行現場直播,以健康、正面、積極的方式,掌握引導輿論的主動權,不給企圖通過信息不對稱,煽動民意達到其他目的的人以可乘之機;各個法院應設立專門對外開放的網站,并將所有案件的裁判文書和執行情況都在該網站上公布。對于民意反映集中且較為強烈的問題,司法應積極的予以回應。針對民意較為關注的案件,法院應及早公布事實,說明真相,回應民意。這樣才能掌握話語的主動權,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謠言的橫行。現階段民意與司法關系如此緊張,很多時候是由于司法未能及時的回應。

 

3、加強與社會民眾溝通,并逐步實現社會民眾對司法的參與。

 

加強與民意的溝通,廣泛聽取民意。一方面,運用網絡手段,收集反饋民意。對于一些敏感案件與敏感信息,要妥善處理好,針對有重大影響、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組織法官到案發地了解群眾對案件的真實看法。目前,社會大眾對審判活動還是外在監督為主,很少參與其中,參與的方式也主要是人民陪審員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能做到代表人民參與審判活動。在司法過程中吸納合理的民意是必要的,然而,如何在堅持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反映民意,使得民意在司法判決中得到體現,則必須依托一定的制度設計。我國應當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將民意引入司法,尋求社會輿論參與司法監督的有效途徑。陪審制度是實現司法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員只參與案件的事實審理而不涉及法律適用,例如美國的陪審團,是由普通公民組成,他們自身就代表著一種民意傾向,他們裁決案件會考慮法律之內的與法律之外的種種因素。也許做出的裁判結果會讓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人感到不甚理解,但卻是民意的體現,因此陪審團能夠使法律規則保持機動靈活性。

 

4、防止濫用言論自由,加強媒體與民眾自律

 

眾所周知,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沒有度的自由是危險的,言論自由同樣如此。言論自由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行使,超過一定的度則有被濫用的風險,將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三人成虎、眾口鑠金的力量是強大的,它可以顛倒黑白、以假亂真,"杭州飆車案替身"的傳言教訓猶在,我們要從中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盡管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和權力,但也有如實陳述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本來就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公民在享受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要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特別是在匿名和開放的網絡時代,公民有更廣闊的空間和更為自由的氛圍。在網絡上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有發言權,通過網絡可以把自己的聲音傳達到世界各地。正由于網絡傳播有如此的迅捷性和影響力,網民更應慎重的發表言論,以免自己情緒化的言論誤導公眾,影響司法的公正裁判。因此,公眾應正確的行使言論自由,形成真實可靠的民意,發揮它應有的監督作用,使司法在公眾的視線內活動,從而預防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

 

由于網絡高度的開放性,各種意識形態、價值觀念都夾雜在一起,各種聲音同時出現在網路上,其中不乏"雜音""噪音"擾亂公眾視聽。從網絡民意的表達以及對網民的調查來看,我國網民的素質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還是比較低的。網絡的匿名性、虛擬性,使得有些人肆無忌憚、不負責的發表言論,將現實生活中的不滿情緒發泄到網上,使得網絡粗俗化、暴力化傾向嚴重。有不少網民對一些案件的評價并非秉著客觀公正、認真負責的態度,完全是憑心情好壞、個人好惡來判斷。有的拋開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對司法活動妄加評判與指責,詆毀、謾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引起民眾對司法的不滿情緒,損害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一方面,民眾特別是網絡民眾應提高自身的素質,提升道德感和責任感。在評價時用事實說話,注重案件的事實和真相,謹慎理性、客觀公正的發表評論,尊重司法權威,不得隨意攻擊他人和貶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另一方面,網絡媒體要加強自律。一是媒體在報道的過程中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謹慎、準確和真實的進行報道和輿論傳播。二是重新定位"把關人"的角色,版主、壇主和網站負責人要肩負起輿論監督者的責任,實行行業自律。只有這樣,才能營造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形成健康的民意,促使民意與司法的和諧共進。

 

五、結語:民意之于司法,就如一把雙刃劍,它能以其獨有的力量作用于司法,以期實現司法公正。同時,若對民意引導不當,民意激情亦會對司法活動形成巨大的沖擊力。但我們不能因為民意和司法呈現沖突情勢,就否定民意。民意與司法盡管存在著一定的摩擦,但他們卻有著共同的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從根本上來說,民意與司法不應是對立的,兩者追求公平正義的目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