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確定了江蘇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并下發全省執行。

  據了解,“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而江蘇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具體標準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江蘇還降低了“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七種情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的入罪門檻,將其確定為新標準的50%。

  “標準的出臺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敲詐勒索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犯罪的決心,將有力威懾犯罪分子,發揮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功效。”省法院刑二庭徐磊法官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