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確定了我省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

  據省高級法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我省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我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具體標準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有“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七種情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標準確定為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降低了該幾類敲詐勒索犯罪情形的入罪門檻;標準的出臺還為《刑法修正案(八)》對敲詐勒索罪作出提高法定最高刑的重大修改后法定最高刑檔明確了數額標準,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敲詐勒索這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安全犯罪的決心,必將有力地震懾犯罪分子,發揮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雙重功效,進一步促進平安江蘇建設。有關部門在制定標準過程中,對我省近年來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了基層一線執法辦案部門的意見,確保執行標準的科學性和實踐性。

  該標準已經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批準下發全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