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闡述者:江蘇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小敏

  場合:接受本報記者專訪

  從人民法院承擔著施行法律、裁斷糾紛、制裁違規、示范規則的職責來看,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人民法院不僅責無旁貸,而且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應該也能夠發揮好四個方面的作用。一是示范性作用。堅持能動司法與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在統一,把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作為提升能動司法水平的重要平臺,把能動司法作為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本質要求,把社會管理的實踐需求與司法工作的客觀規律有機結合起來,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載體和工作機制,形成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形式和鮮明特色,當好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先行軍,為政法機關作出表率。

  二是基礎性作用。通過依法審判和執行好各類案件,做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通過明確規則、樹立導向,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有效協調社會關系;通過對違反社會秩序者給予法律制裁,對合法權利給予有力保障,有效維護社會秩序;通過培育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有效規范社會行為。

  三是促進性作用。依法延伸審判職能、拓展工作觸角,充分發揮政治優勢、體制優勢和司法資源優勢,積極推進社會資源整合,推動社會管理法規政策的制定完善,促進群眾權益保障機制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兩新組織”服務管理、信息網絡建設管理等社會管理重點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是保障性作用。一方面,通過司法程序對違法行政行為予以撤銷、變更或對行政不作為判定其履行職責,促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管理社會事務,認真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另一方面,通過司法程序對合法行政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為合法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支持,促進行政機關更加積極有效地履行各項社會管理職能。

  法院要自覺把工作納入社會管理大局。一要推進能動型司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加自覺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加主動地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要以執法辦案為依托,深入開展涉訴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進一步加強訴前調解、訴訟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有力打擊違法犯罪,全力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要完善司法政策、強化司法導向,健全相關重大司法問題的應對協調機制和監督指導機制,有力有效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各項工作。二要推進服務型司法。牢固樹立“為人民司法”的理念,堅持以服務群眾、保障民生為根本宗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要通過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民生案件、落實司法便民措施,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三要推進陽光型司法。一方面,扎實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建立健全審判管理體系,進一步落實對司法權運行重要環節和關鍵節點的監控措施,促進公正廉潔司法;另一方面,積極統籌推進立案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增進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知和認同,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