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麗華同志,系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2007年該同志負責的少年法庭庭被團省委、省綜治辦、省高院聯合授予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個人被縣宣傳部、團縣委等部門聯合表彰為“十佳青年衛士”,當選為縣政協八屆委員會常務委員。2008年,又被響水縣政法委、縣嚴打整治領導小組聯合表彰為全縣嚴打整治專項斗爭“先進個人”。2009年,被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表彰 “個人三等功”稱號,被鹽城市委政法委、市婦聯、市中院聯合表彰為“優秀女法官”,同時被市婦聯表彰為“三八紅旗手”。作為一名女法官,其自覺克服審判工作的各種艱苦條件,忍受了許多常人難以想象的艱辛和不便,多年來默默奉獻,無怨無悔。

一、辦鐵案,促和諧。該同志扎根刑事審判工作一線,自獨立辦案以來,個人共審結案件400余件,沒有一件超審限案件,2008年成為我院歷史上刑事案件審結過百第一人,連續10年結案數量在全院刑事審判人員中名列第一,在鹽城市法院系統刑事審判人員質效排名中名列前茅。

她說,相比于其他庭室,在刑庭,肩上需增添更重的責任。刑事審判要力爭把自己所辦每一起案件都辦成鐵案。該同志堅持依法公正審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對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始終如一地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同時保證自已審理的每一起案件程序規范合法,實體處理公正。對案情復雜,卷宗材料數十本,被告人又翻供,審理難度大的案件,該同志認真閱卷,制定詳細的庭審提綱,反復核對事實和證據,反復研討疑難復雜的法律問題,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不僅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還注重社會效果,辦案的同時注重兩個效果的統一。2008年,在一起沈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件中,被告人沈雷用一根木棍擊打于某頭部,致于某顱部損傷構成重傷,后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同志受案后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不滿十六周歲,案發后并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即自首等情節,立即向院領導匯報,按照院領導部署,商定調解方案,明確做好調解工作。并考慮到被害人于某是外地人,通知調解應給于被害人充足準備時間,還要兼顧案結事了,避免給被害人帶來訴累麻煩和不便,于是在受案后立即通知被害人,并給予兩天準備時間。同時在組織雙方調解時,該同志考慮到案發時間與今已過五年,被害人于某是外地人,肯定會擔心司法不公的思想顧慮,于是通知雙方親屬到場,主動讓座倒茶,語言上親切近人,創造一個寬松的良好氛圍,特別讓被害人真正放心,信賴法官,積極參與調解。對被告人及親屬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其主動自覺認識到犯罪危害性和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的嚴重性,以能夠真正認罪悔罪。在該同志的積極調處下,被告人表示以后不再犯,并向被害人真誠道歉,且當場交付賠償醫療費等41000元,爭取得到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表示雙方此前無積怨,年少無知,現能知錯悔改,并賠償全部費用,保障二期手術得以順利實施,故書寫諒解書表示認可。被害人表示:“幸虧潘庭長,真是人民法院為人民,人民法官為人民啊。”一句發自其內心的肺腑之言,是對該同志不畏辛苦調解的真正詮釋。被害人曾提出到法院送錦旗,但被潘庭長婉言謝絕,后被害人又致信致電《揚子晚報》,《新民晚報》等媒體,請予以報導。至此,她主審刑事案件做到了定性準確,量刑恰當,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調解率達到86%,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幫教助,協矯正。在該同志從事14多年的少年刑事審判工作中,一直擔任審判長,已審結少年犯184人,幫教121人,她的善意、她的真情讓一顆顆狂躁、冷漠、甚至扭曲的內心歸于理性,讓一雙雙索然、落沒的精神得到愛的升華。

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該同志始終強調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嚴格執行刑事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倡采用圓桌方式進行審判。作為一名女法官,她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她邀請從事共青團、婦聯、教育等工作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少年法庭合議庭。親自到司法行政部門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人,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確保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在庭審中她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態度嚴肅、和藹,用語準確、通俗易懂;其語言表達同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及認知能力相適應;發現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的情形時,及時制止;組織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等訴訟參與人共同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幫助其認識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以預防為目的,充分考慮其回歸社會的需要,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符合適用非監禁型條件的盡量適用非監禁刑。

  對未成年犯罪案件,該同志提出不僅注重庭審教育,還做好庭后幫教,使教育工作向后延伸。隨著未成年被告人大都被從輕或減輕處罰后,判處非監禁刑的少年犯人數逐年增多。她對在社區接受矯正的未成年罪犯,要求他們按期報告其工作、學習情況,法定代理人報告其履行監護職責情況,不僅可以掌握被告人的學習生活情況,還可以促進其健康成長。在審理被告人魏善雷等三名被告人搶劫案,該同志于3月對其判處非監禁刑,同年4月份,她就走訪到三名少年犯所在地了解他們的學習生活情況。發現其中一名叫陳得康的少年犯,其主觀上想上學讀書,但其父母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讓其上學,要求其外出打工,為此該同志立即到有關部門核實情況后,與張集鄉中學、張集鄉人民政府進行協商,張集中學的領導當即表示免去其全部學費,鄉政府也責成民政部門對其家庭進行經濟幫助。當年9月,陳得康打來電話,報告以較好成績考取了縣二中高中部,感謝“潘媽媽”給予幫助。

三、嚴自律、清廉潔。該同志始終堅持嚴肅執法,鐵面無私,剛直不阿,自覺抵制社會上的各種不正之風,吃請不到、送禮不要,不向邪惡勢力低頭,不受人情關系左右,不為物質金錢動心。在審理案件中,經常有被告人的親友為了達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目的,通過各種途徑請人向該同志說情,請其吃飯、贈送禮品,該同志能夠不為所動,對說情人明清法理,對送禮的人嚴辭謝絕。在工作中,能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朽思想的浸蝕,保持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法官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