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日上午,江蘇省如東縣的受害人薛某將寫有“傷害五年今朝終獲賠,執行法官為民揚法威”的錦旗送到如東縣人民法院院長蔣明華的手中。拿到近3萬元的賠償款,薛某激動地說:“我這官司從20046月發生至今已近五年,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已3年多了,執行法官為維護我的權益,敢于動真碰硬,對被執行人高某用盡法律賦予的強制措施。終于讓我得到了我該拿的賠償款。開始我還對法院執行法官有些不理解、抱怨。現在我深知法院執行法官真不容易,他們為樹立司法權威,為讓我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早日得到實現,真是歷盡艱辛,要面對各種矛盾和抵觸情緒,忍受各種不理解與埋怨,其中的酸甜苦辣真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我從內心里由誤解到欽佩這些執行法官,他們真正是我們老百姓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保護神。我要到處宣傳他們的事跡,給他們贈送錦旗。”這是受害人薛某對記者說的心理話。記者在了解了事情的全過程后,深深地體會到薛某的表白是發自內心的。

 

莫名其妙受傷害  走上漫漫維權路

 

2004612日凌晨3時左右,高某在如東縣掘港鎮通海路新華清池浴室南側遇到由北向南步行的薛某,高某誤認為受害人薛某偷了其摩托車,便向其索要,并對其拳打腳踢,致使薛某外傷性左顳頂枕硬膜外血腫、左顳頂枕硬膜下血腫、左顳枕腦內血腫、左側第3?6肋骨折、右側第78肋骨折、右胸部大范圍皮下氣腫、右側氣胸、肺挫傷,屬重傷。高某很快被刑事拘留、逮捕。

在審理過程中,高某經司法鑒定,罹患腦外傷后人格改變,具有限定責任能力。法院于20041118日組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某與被告人高某(由其母張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達成了人身傷害賠償協議:被告人高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薛某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68000元,已給付人民幣3000元,余款人民幣65000元,于20041124日前給付人民幣25000元,于2005531日前給付人民幣5000元,20051231日前給付人民幣10000元,20061231日前給付人民幣25000元。

鑒于高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減輕處罰,其所在村對其有監管條件,法院于是于20041124日判決被告人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權益實現真不易    執行三年才兌現

 

賠償協議達成后,高某僅自覺給付了20041124日前到期的25000元。其他的則再也沒有履行。薛某無奈,只得分別于20061月和20071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為此案真是用盡了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措施。多次與被執行人談話交涉,令其自覺履行義務,可高某總是以自己沒能力償還為由遲遲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執行法官對其家庭住宅依法進行了搜查,家中財產進行了扣押,可高某仍不能履行義務。由于這本身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本身在緩期考驗期內,其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態度極其不好,分文未付,法院經研究后于20072月決定對高某進行司法拘留15天。在拘留期間,經做工作,其履行了1000元并主動承認錯誤。考慮到其履行暫時確有困難,能改正錯誤并給付部分執行款,法院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案件因高某暫時沒有明顯的履行能力而擱置。

受害人薛某看著自己莫明其妙地無故被人傷害,要不是搶救及時,生命可能都沒有了,本身賠償數額在調解時就作了讓步,可卻遲遲不能到手,心中很是怨聲載道,常三天兩頭找執行法官。面對執行法官的解釋,薛某也是半理解半無奈,多次要求加大執行力度,切實保護其權益早日得以實現。

執行法官充分理解和體諒受害人的心情,也沒有將此案就此不管,束之高閣,而是采取外松內緊的辦法。雖然承辦此案的法官因工作變動而更換了三次,但每個接手的法官都抱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對待此案。200810月,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顧金強要求承辦法官多措并舉,盡最大可能地實現權利人利益。承辦法官接手此案后,對高某的家庭財產情況展開了全面調查,最終于2009114日在如東縣一家銀行查詢到高某的父母親有三萬多元存款,執行法官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扣劃了這三萬多元存款到法院賬戶。

 

高母訴說存款來歷  雙方最終和解了結

 

法官在扣劃高某家存款后,通知高某家人到執行局談話,如何了結此事?高某的母親哭著訴說自己身體不好,長年生病吃藥,這銀行存款是女兒在國外打工賺的錢給他們父母親治病和將來壽終正寢后購買墓地用的,你們法院這樣搞把她家徹底搞完了。執行法官一方面對她家的境況深表同情,另一方面耐心講解了法律規定。高某作為有一定精神病的限制責任能力人,其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有義務償還高某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本身執行標的款還欠39000元,存款不足執行標的額,對此執行法官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為了達到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組織雙方進行執行和解。在執行法官的努力和周旋之下,受害人薛某作出了讓步,在近九千元余額放棄的情況下,再給付1500元現金給高母,法院扣劃的三萬一百多元給薛某,此案徹底了結,雙方再無其他爭議。高母對此結案甚是感激,她說:“開始以為能不再要余額就已經不錯了,受害人還是有同情心的,法官執行也是講究人性化的,沒把我們一棍子打死,我不怪法院和對方,只怪自己兒子不爭氣。”

象這種真正為民著想,用心辦理執行案件,極力追求雙贏的執行效果,構建和諧執行的局面在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并非個案。據記者采訪了解,今年以來,根據中央政法委在全國范圍內清理執行積案的工作要求,該院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清理執行積案工作的氛圍,建立和完善執行工作的長效機制,形成相關部門共同協作的聯動機制,法院內部層層落實清理責任,狠抓規范執行行為,促進了清積工作的快速發展。自去年底清理積案以來,執結積案69件,實際執行到位金額266.1萬余元,有力地維護了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在工作理念上,該院從院長到普通執行法官充分認識到,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將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兌現的一項重要工作,事關司法權威的維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但由于諸如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等原因的存在,“執行難”已成為困擾司法機關發展的瓶頸。我們必須堅持“三個至上”,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執行工作,才能更好地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有力地推進基層法院工作的開展。具體工作中,堅持處理好加大執行力度與構建和諧執行的關系,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的關系,依法執行與服務大局的關系、案結與事了的關系。

在工作方式上,該院實現了從分散執行到日常執行與集中執行相結合的轉變,在做好日常執行工作的同時,根據清理執行積案工作的實際情況,適時選擇一批積案進行集中執行。由院長蔣明華親自掛牌督辦,分管院長繆戰春親力親為,執行局整合力量,法警大隊參與配合,依法加大執行力度,對一些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嚴格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在執行措施上實現了從單一手段到多種執行方式綜合運用的轉變。在案件執行工作中,應用盡用各種法律規定的手段,審時度勢,智慧辦案,不斷加大協調力度,層層化解社會矛盾。針對執行案件中的涉府、涉村及涉及企業經濟糾紛、農民工工資等案件,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由案件承辦人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必要時由院長、分管院長親自出面協調,通過與有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黨委、人大、政府會商,爭取多方支持促進案件有效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