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學博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出席今年兩會的公丕祥代表自然十分關注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3月7日,記者見到公丕祥提交的建議中有一份是“關于增加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調解結案方式的建議”。

  隨著2008年4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施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管轄原則的確立,大量的申請再審案件進入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給兩級法院帶來空前的工作壓力。可以預見,大量訟爭糾紛將會流入涉訴信訪渠道,涉訴信訪問題會日益突出,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就此,公丕祥代表提出,在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之際,有必要重新審視民事再審審查職能,從國家立法層面明確規定調解結案方式的糾紛解決機制。

  公丕祥代表認為,在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從國家立法上增加調解結案方式,有利于將民訴法總則規定的訴訟調解原則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在事關實體糾紛處理的民事再審審查程序階段落到實處,彌補訴訟調解設置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彰顯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功能,既注重程序救濟,又注重糾紛解決,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實現“案結事了”;還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機制,設置專門審查機構,并以當事人的訴求為切入點,理清思路,創新舉措,側重從案件實體處理方面全面總結一、二審審判經驗,提出有利于預防糾紛產生的意見、建議。

  “調解結案方式的缺失阻礙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公丕祥代表擔心的是,囿于調解結案方式的立法缺失,一方面,當事人不信任法院的調解,加大了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另一方面,現有達成和解協議后先裁定提審再出具調解書的應對舉措,客觀上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綜上,公丕祥表示,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增加調解結案方式,有其法理基礎,與生效裁判的效力并無訴訟法理上的沖突。基于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別救濟性質,民事再審審查調解的設置應作必要限定。對此,公丕祥建議: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具體條件參照民訴法調解以及再審調解對生效裁判效力的設置。二是部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且該協議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單獨出具調解書;原生效裁判涉及其他當事人的內容繼續有效。三是對民事再審審查達成的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