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王旭光出席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據王旭光介紹,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2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以及在刑事公訴之外另行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各1件;在責任承擔上,均涉及對非法捕撈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所涉水域既包括鄱陽湖、洞庭湖、赤水河,以及長江口中華鱘濕地自然保護區、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點水域,也包括與上述重點水域相通的天然河流,涵蓋了長江上中下游全流域。保護對象除中華鱘、胭脂魚等珍貴、瀕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外,還包括螺螄、白魚、鯽魚等常見長江水生生物品種,以及相關水生野生動物棲息地。

這些案例具有以下鮮明特點:

一是依法懲處非法捕撈行為。聚焦重點水域和時段,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犯罪活動,依法嚴懲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方法,或者使用絕戶網等滅絕式工具非法捕撈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對非法捕撈行為人嚴格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注重發揮罰金刑的懲罰與補償作用,堅決遏制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活動。

二是重點打擊黑色利益鏈條。依法懲治收購、加工、銷售、運輸、利用非法漁獲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尤其針對職業化、團伙化非法捕撈違法犯罪網絡,加強與檢察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聯動,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徹底斬斷非法捕撈、運輸、銷售、餐飲等地下產業鏈條。

三是注重落實生態環境修復。堅持修復性環境司法理念,立足長江流域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積極探索適用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替代履行等生態修復方式,將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履行情況作為量刑情節,對積極主動修復生態環境的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實現懲治犯罪和修復生態相統一,促進長江水生生物資源恢復。

王旭光著重介紹了其中的三個案例:

熊某輝等3人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系在長江上游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案件。胭脂魚是我國特有的淡水珍貴瀕危物種,具有重要的經濟和文化、社會、生態價值。被告人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網目小于規定尺寸的刺網捕撈,情節嚴重;非法捕獲的水生動物中包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胭脂魚的幼魚,并造成該幼魚死亡的后果,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的競合。重慶法院依法擇一重罪,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定罪量刑,體現了嚴懲非法獵捕珍貴水生野生動物犯罪行為的司法導向,有力維護長江水域的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系在長江中游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所涉水域是長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場的主要分布江段。近年來“電毒炸”非法捕撈作業方式屢禁不止,導致該江段漁業資源不斷衰退。本案系目前為止該江段內抓獲的最大團伙電捕魚案件,湖北法院對8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同時判令采用放流成魚和幼魚的方式對受損水體進行修復,展示了人民法院注重生態環境系統修復的司法理念,有力保障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安全。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高某龍等10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系在長江下游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中,江蘇法院對從事或者協助非法捕撈、收購的全部當事人均課以法律責任,并在庭后公開開展增殖放流、集中銷毀電魚器具網具等多種活動,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銷售、收購長江野生魚類的黑色產業鏈條,有助于營造全社會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為切實做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保護長江流域水生態安全、助力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