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案件如何執行,執行到了哪一步,沒有相關規定,當事人也無從獲悉。省高院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為推進執行公開,預防消極執行,省高院已通過《關于執行實施方案審限管理及進程告知的規定》,規定涵蓋了立案受理、財產調查、財產控制等5個環節,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等37個重要時間節點都有明確規定,法院還需及時將案件的執行進展情況告知當事人。再過幾天,這一規定就將在全省付諸實施。

  據了解,此項規定在全國尚屬首創。省高院執行局局長刁海峰告訴記者,目前執行公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并不完善,比如民訴法只規定了申請執行時限為60天,但對一些重要環節的執行期限和告知義務都沒有具體規定,這也給消極執行和拖延執行創造了空間。此項規定的出臺,從制度上“填補了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空白”。

  規定明確,一旦發現執行人員未能遵守重要的時間節點,有拖延執行行為,當事人可向執行法院或上級法院有關部門反映或投訴。省法院將對消極執行行為實行零容忍,故意拖延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