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高級法院新聞發布會獲悉,2月29日省高級法院審委會通過的《關于執行案件實施工作期限管理及進程告知的規定》即日公布并實施。

  記者注意到,規定最大限度地公開了執行進程和執行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最大限度地克服和防范了消極執行、懈怠執行現象的產生。《規定》對執行案件辦理的重要環節明確了具體期限,實行節點控制,有效避免了執行人員人為拖延執行和隨意性。規定更重要的是,極大地保障了當事人對執行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執行人員未按期限和節點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及時反映,消除執行障礙,推進執行進程。

  這部規定還從執行節點控制、執行進程告知和執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準入手,涵蓋執行案件立案受理、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處分、款物交接等五個環節,《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與處置時間、執行款物交接時間等三十七個執行案件重要時間節點,確保我省法院執行案件實施過程系統化、公開化和規范化。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提供了財產線索的,或者被執行人申報了財產的,執行人員應在5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應在3日內進行查證,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布懸賞被執行財產公告、申請財產調查令和申請對被執行財產狀況進行審計的權利;被執行人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執行人員應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應在期限屆滿后3日內經合議并經審批作出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裁定;執行款進入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后5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執行法院辦理交接手續。

  《規定》的另一大亮點是明確了執行進展情況告知義務,對執行案件事關申請執行人權利實現的重要進程以及結果,都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詢問的,應當如實告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參與權。如告知執行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有調查必告結果;依職權調查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告知;執行期限延長的告知;有詢問必告知;有投訴必答復,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答復信訪投訴人。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期限管理與進程告知的監督措施。

  省法院執行局局長刁海峰告訴記者,省法院執行局將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存在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現象的法院及執行人員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適時向媒體披露部分消極執行案件,對消極執行行為實行零容忍;對因執行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