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幾天,江蘇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將得到有效優化。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緊急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執行人必須立即查證并采取措施,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期滿后9日內,執行人必須將查封財產進入委托拍賣程序,期間每一步驟都會向社會公開,有效保障申請人的權益。這是記者今日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得的消息。

  2月29日,江蘇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于執行案件實施工作期限管理及進程告知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明確了執行過程中各重要時間節點的任務,以及執行進展情況逐條告之的義務,公開執行進程,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此項規定在全國屬首創,將使江蘇司法公開工作躍上更高的臺階,有效優化執行難的老問題。

  法院自糾“執行難”,出新規扼殺消極執行苗頭

  據介紹,近年來,江蘇法院執行規范化管理水平正進一步提高,執行公開制度進一步得到了落實。各級法院普遍建立“執行日志”,將案件執行中采取的每個步驟、每項措施等如實記錄,便于當事人了解。并普遍成立了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指揮中心,由專人負責24小時接聽申請執行人電話,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和被執行財產線索,及時出警予以處置。這些舉措,提升了執行工作的效率和實際執結率。2011年,全省法院共辦理執行實施案件214658件,結案210447件,結案率為98.04%;實際執結177352件,實際執結率為85.01%;執行標的到位率為93.43%,同比分別上升了1.34、11.35、7.44個百分點。

  但長期以來,“執行難”問題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一些被執行人采取多種手段逃避履行執行義務,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但不可否認,少數法院存在著執行人員消極執行、人為拖延執行的情況,同樣給案件順利執結造成了阻礙,影響了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實現,影響了執行工作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權威。

  記者了解到,江蘇法院從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反映,和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評價來分析,感到執行公開程度遠遠不夠,消極執行現象遠未根除。在現今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完善的情況下,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規制,這就是《規定》出臺的初衷。

  而《規定》的出臺,最主要目的就是從最大限度地公開執行進程、最大限度地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出發,克服和防范消極執行、懈怠執行現象的產生甚至蔓延。

  省高院執行局局長刁海峰告訴記者,執行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將執行案件辦理的重要環節的進展情況,主動及時如實告知當事人,能夠進一步增強執行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減少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合理懷疑和投訴。

  他說,這一規定有利于加強對執行案件的監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對執行案件辦理的重要環節明確具體期限,實行節點控制,能夠有效地避免執行人員人為拖延執行,克服隨意性,也能夠讓當事人增強對自身權利實現的預期。更重要的是,極大地保障了當事人對執行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如果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未按期限和節點執行,當事人就可以向執行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及時反映,消除執行障礙,推進執行進程。

  新規全國首創,填補法律和司法解釋空白

  記者了解到,《規定》從執行節點控制、執行進程告知和執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準入手,涵蓋了執行案件立案受理、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處分、款物交接等五個環節,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與處置時間、執行款物交接時間等三十七個執行案件重要時間節點,確保法院執行案件實施過程系統化、公開化和規范化。

  省高院執行局實施處景水平處長介紹說,在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中,沒有要求法院將措施告知當事人,也沒有時間節點的規定,而《規定》彌補了這一點,更關注的是措施實行后有什么樣的效果。如果執行人沒有遵守《規定》工作,法院將會依據相關“處理辦法”對執行人進行處理。

  刁海峰局長說,民訴法對案件的執行有6個月的期限規定,但在進展節點上沒有要求,將關乎切身利益的重要時間節點提升到規定層面進行控制,是填補了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空白。

  時間節點如何控制呢?記者了解到,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提供了財產線索的,或者被執行人申報了財產的,執行人員應在5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應在3日內進行查證,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情況緊急的,應當在接到財產線索后立即予以查證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人難以調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布懸賞被執行財產公告、申請財產調查令和申請對被執行財產狀況進行審計的權利。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必須在5日內進行審查。當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執行人員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啟動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程序。

  被執行人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執行人員應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應在期限屆滿后3日內經合議并經審批作出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裁定。需要評估的財產,應在裁定送達后3日內辦理委托評估手續。評估報告作出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未提出異議的,應于3日內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在過去,財產變價時間往往拖得很長,當事人反映強烈,且缺乏相關規定進行限制。《規定》加快了變價的進程,將有效防止在拍賣環節造成拖延,導致評估報告過期,影響申請執行人權利。

  此外,因執行款物發放遲延,招致申請執行人投訴,是目前執行工作中相對比較突出的問題。針對這一情況,《規定》明確了執行人員應在執行款進入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后5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執行法院辦理交接手續,確保申請執行人盡快領取執行到的款物,有助于實現其權利。

  當事人全程參與執行措施成新規亮點

  《規定》要求,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外,對執行案件事關申請執行人權利實現的重要進程以及結果,都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所問,就要如實告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參與權。這是新規的一大亮點。

  記者了解到,為便于當事人和執行人員的聯系,加強監督,告知義務首先要履行的就是告知執行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凡執行人員有調查必告結果,讓申請執行人及時了解執行進程心中有數。書面告知可能會反復多次,一件案件也可能會多次書面告知。

  高院認為,盡管在現時執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況下,增加了執行工作負擔和成本,但與滿足當事人知情權相比是值得的。

  如果執行案件因客觀需要確需延長期限的,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后,也將告知當事人。向當事人說明是什么原因延長期限、延長多少,以便進行監督。對案件的其他執行工作及進程,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只要向執行案件承辦人詢問,執行人員必須如實告知。

  一旦當事人對執行員沒有遵守時間節點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或上級法院投訴,執行法院和上級法院將專門進行登記,查閱執行日志中記載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及時答復投訴人。

  記者了解到,為促使執行人員認真對待和落實期限管理的規定,《規定》還明確了因執行人員主觀原因未落實期限管理要求,導致申請執行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的處理辦法。

  《規定》將在近日正式實施。各級法院將會在執行大廳或訴訟服務中心的執行窗口張貼《規定》全文,方便當事人知悉條文內容。或者在向當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時,將《規定》一并送達。以確保最大限度地公開內容,形成監督合力,有效克服和防止消極執行現象的發生。

  省高院表示,執行局將會對全省法院貫徹執行《規定》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消極執行行為實行零容忍。對因執行人員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格依照《人民法院執行紀律處分辦法》的規定,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