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民事賠償案件宣判后,部分法院執行拖拉,老賴總想法躲避還款,很多賠償款要拖上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轉到債主手中。為此,省高院在全國率先出臺《關于執行案件實施工作期限管理及進程告知的規定》,對老賴“故意躲債”等問題進行監督,其中賦予債主多項權利,比如申請懸賞公告、調查令等形式調查老賴的財產,以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省高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少數法院“消極執行”等問題,規定執行法院必須限期告知債權人有關執行的進展,比如,如果“老賴”的錢物已進了法院的執行款專戶,法院必須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辦理款物的交接手續;如果債權人發現“老賴”的財產線索,法院必須在3日內查證,不得拖延。如果消極執行,將被全省通報批評。

  而對老賴“故意躲債”這個頑癥,省高院也明確,賦予債權人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財產調查令、對被執行財產進行審計等權利。這是我省的創新之舉。省高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老賴”為了躲債故意隱匿財產,法院一時沒有掌握,那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社會發布懸賞公告,由債權人給予一定的現金回報。

  這次省高院作出明確規定,經債權人申請,法院發“財產調查令”,授權債權人律師對“老賴”的財產進行調查,包括“老賴”的銀行賬戶及資金,在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經營、納稅情況,在房管、國土部門的房產情況,以及車輛、投保、證券或期貨交易賬戶、離退休金或公積金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