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防消極執行現象,今天上午,江蘇高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關于執行案件實施工作期限管理及進程告知的規定》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規定從執行節點控制、執行進程告知和執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準入手,涵蓋執行案件立案受理、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處分、款物交接等五個環節,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與處置時間、執行款物交接時間等三十七個執行案件重要時間節點。

  為促使執行人員盡快調查財產線索,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提供了財產線索的,或者被執行人申報了財產的,執行人員應在5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應在3日內進行查證,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情況緊急的,應當在接到財產線索后立即予以查證并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因執行款物發放遲延,招致申請執行人投訴,是目前執行工作中相對比較突出的問題。針對這一情況,本規定明確執行人員應在執行款進入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后5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執行法院辦理交接手續,確保申請執行人盡快領取執行到的款物。

  此外,規定的另外一大亮點是明確規定了執行進展情況告知義務:執行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必告知、有調查必告結果、依職權調查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必告知、執行期限延長必告知、有詢問必告知、有投訴必答復。

  江蘇省高院執行局局長刁海峰在發布會上表示,長期以來,“執行難”問題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一部分被執行人采取多種手段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但不可否認,少數法院執行人員消極執行、人為拖延執行,同樣給執行案件順利執結造成了阻礙。規定的出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從最大限度地公開執行進程、最大限度地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出發,克服和防范消極執行、懈怠執行現象的產生甚至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