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這份修正案草案中的諸多方面,都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來自江蘇的代表和專家們不僅對刑訴法的亮點進行了詮釋,還對這部“大修”的法律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跟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不一樣,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采用的是“言辭證據”,證人并不是“應當”到庭。因此 “證人出庭難”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在此次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被告、律師、公訴人和受害人對證詞有異議的、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起重大作用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證人應當出庭”。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玲認為:“它這個條款是應當出庭,如果說證人不到庭的,一個強制他出庭,一個可以處罰,拘留十天以下。這個也給人民法院傳喚證人到庭有一個手段,這也是一大亮點。”

  但劉玲代表同時也指出,這一條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如果說我們控方也好、辯方也好認為證人應當到庭,這是第一;第二個,對案件也有影響;但這個法官說我認為可以不到庭,那是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決定了證人不能到庭?所以我建議要進一步明確。”

  此前,在一個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被證實有精神病,則不負法律責任,法院的工作到此結束。但此次草案中明確提出,“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楊輝忠認為:“以前一般不做這個事,把他送到原來的社區,整個社區整個周圍人都沒有安全感。但是這一次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對不服刑責的能力人必須進行國家強制治療,是一個歷史的進步。”

  不過,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醫院副院長陳鑫從自己專業的角度,提出了疑問:“下一步困難的可能是怎么樣界定某一個精神病患者他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要強制去治療還是可以把他放到家里去治療,這可能是下一步要具體落實的一個過程。”

  面對不少代表提出的草案需要細化的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透露:“最高法院最近正在組織人員起草司法解釋,這里面還有一些規定很原則,一部法律不可能太細。我們江蘇高院起草了關于三個部分的司法解釋的文本,已經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