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9時30分,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組織人民網等11家網站,聯合開展主題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努力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網絡訪談。江蘇省靖江市法院副院長陳燕萍,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法院副院長李其宏,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副巡視員汪夏,三位在地方法院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結合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法制網記者:法制網網友請問陳燕萍代表,調解堅持民訴法的合法自愿原則本來是很好的,但是近年來有的地方將調解率作為考核法院的依據,從而出現了考核表現很好的法院或法庭,群眾卻不滿意的狀況,您對于這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調解有何評價呢?

  陳燕萍:當前社會轉型期的過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調整,利益訴求多元化的現狀,大量的矛盾最終以訴訟的方式進入我們法院。案件處理的難度也空前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確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為化解社會矛盾高發期發揮重要作用。你說到可能有些法官片面追究調解率,會忽視當事人的利益,我們是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調解的,也是當事人自愿下確立的調解,并不是法官片面追求效果而造成的調解結果。為什么把這個調解作為考核指標?剛才我們三位都已經進行了回答,不再重復了。

  我想對你所提到的“現在考核越好的法院或者法庭卻是人民最不滿意的法院或者法庭”的現象,這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證明我們的考核辦法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這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性,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不僅僅在司法審判環節中體現,更在于要考慮人民群眾對司法過程的感受。人民群眾的感受是我們司法審判的很重要的考量范圍,因此我們法官要在司法的每個環節都做到依法、文明,讓當事人感到我們裁判結果是一個順理成章的演繹過程。對于考核辦法,我們還要進一步完善,要把人民群眾滿意度情況作為考核指標納入我們的考核體系,這樣才能避免內外評價不一致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