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消費糾紛較多且尤以商品房買賣糾紛最為集中,這是江蘇省高院12日發布的一份“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的新發現。

  據悉,2011年江蘇省各級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57496件,進入法院訴訟的消費糾紛8986件,此中群體性糾紛案件2363件,占涉訴案件總數的26.3%。報告顯示,群體性糾紛案件的類型相對集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961件,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427件,兩者合計占到群體性糾紛的58.7%。

  記者注意到,江蘇省高院同日發布的2010-2011年度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就有兩例涉及商品房買賣。其一為:黃某入住小區頂樓房屋后發現電梯運行時噪聲過高,嚴重影響其家庭正常生活。黃某委托環境監測機構做出的監測報告明確:主臥測點位置的主要噪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定的標準限值。因此要求判令開發公司對電梯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以合乎標準要求。法院認為,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適用于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環境要求應高于經營性娛樂場所,黃某僅要求達到該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為:陳某購買商品房一套,但開發商在交房現場要求陳某繳納建筑垃圾清運費和裝修保證金共計1000元,陳某不愿繳納,開發商拒絕交付房屋鑰匙。法院審理認為,繳納房款和交付房屋是雙方給付義務,在陳某已將房款全額繳納的情況下,開發公司拒絕交付房屋構成違約。且本案中的《業主臨時公約》沒有要求業主在收房前繳納裝飾裝修押金及垃圾清運費,因此開發公司拒不交房的行為構成了逾期交房,應該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雙方最終達成庭外和解以撤訴結案。

  “希望陳某的維權行為能對整個房地產行業有所觸動,亦能喚醒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促進整個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不斷規范。”一條法官寄語中這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