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被暗地增加收費項目,機主該怎么辦?經銷商要求“加價提車”,市民該怎樣學會拒絕……再過兩天就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昨日,省高院發布了2010至2011年度全省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糾紛案件調查報告,其中指出,最近兩年全省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民事糾紛案小幅上升,主要集中在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五大類。

  A手機開通GPRS機主竟不知道

  運營商未履行告知義務,被判返還上網費

  通過電話方式,市民鄒某與我省一家通信公司的分公司辦理了手機上網套餐。去年1月,鄒某發現手機的話費出現異常,查詢后發現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手機每月均被收取了上網費,加起來181.32元,原來是手機中開通了GPRS功能,會自動上網跑流量,可他印象中,自己沒有開通這項業務,于是來到該公司下屬的一家營業廳,申請取消GPRS功能。隨后,鄒某要求退還被多收取的上網費用,遭到拒絕。于是告到法院,請求判決該公司的分公司雙倍退還已收取的上網使用費362.64元。

  法院調查發現,鄒某使用的套餐必須由用戶在該公司的分公司實體營業廳辦理,這個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是按實際上網流量收費。該公司的分公司未能提供鄒某開通該套餐的業務受理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通信公司不能提供業務受理單等證據,來證實鄒某知曉開通GPRS功能,何況使用這項功能會產生費用,侵犯了鄒某作為消費者接受服務時的知情權,也給鄒某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不過,鄒某說的上網費損失,是在自己明知手機有上網功能后上網產生的,不符合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因而判決通信公司的分公司退還鄒某上網費181.32元。

  B “加價提車”屬強迫交易可以拒絕

  提車時發現車輛加裝了導航儀,判決退錢

  去年,市民王某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一輛手動擋的小轎車,并敲定了購車價格。由于該車屬于熱銷車型,王某當場支付了定金。可沒多久,當王某去提車時,發現所預定的那輛小轎車已被銷售商加裝了導航儀及進口腳墊,而且對方明確告訴他,如果要提車就必須支付加裝的設備價格。王某再三交涉也沒成功,為了能順利提車,無奈支付了導航儀和進口腳墊的費用。此后,王某向當地消協反映了該公司強迫交易的行為,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加裝導航儀及進口腳墊的費用,并對車輛恢復原狀。

  法庭上,該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加裝導航儀和進口腳墊,是為了完善車輛性能,而且王某也支付了價款,說明他認可這種行為。不過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未經王某允許,在他所訂購的車上自行加裝導航儀和進口腳墊,這種行為剝奪了王某的自主交易權。王某雖然支付了相應費用,但并非他真實意思的表達。所以,法院判決撤銷了該汽車銷售公司的強迫交易行為,并判令向王某返還相應價款、恢復車輛原狀。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說,近年來,“加價提車”成為汽車銷售市場備受關注、極具爭議的現象,也成了汽車銷售市場的一種“潛規則”。加價提車方式多種多樣,有增加裝飾配件,經銷商決定保險投保種類、承保公司等,甚至是直接加現金。作為經營者,在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銷售商品時,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消費者應提高法律意識,對這種不良風氣堅決“說不”。

  C “知假買假”能否獲懲罰性賠償

  省高院建議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少規定過于原則,最高法院也沒相應的司法解釋,我省的地方立法對部分問題亦未明確,導致當前消費者在維權時遭遇不少困惑。

  比如,《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對消費者雙倍賠償。這是一條懲罰性賠償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者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需承擔10倍的賠償。不過,自“王海知假買假”索賠事件曝光后,各地出現不少職業打假人,案件屢見不鮮,這類情況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存在爭議,導致裁判結果存在著差異。

  此外,網絡購物糾紛容易引發案件管轄問題。很多時候,商品購買者無法知悉網絡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也不知道去哪兒起訴他,成為消費者維權的“攔路虎”。

  針對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省高院在報告中建議,盡快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普遍存在的消費者概念、知假買假行為的認定、產品“三包”的范圍和標準、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等爭議,作出明確規定,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在審判方面,凡符合條件的消費糾紛,優先考慮適用小額速裁的程序,發揮小額速裁程序簡便、審限短暫、成本低廉、一裁終局等獨特作用,及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訊員沈高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