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要這筆借款我前后折騰了幾個月都沒要到,沒想到在宜興法院當天起訴當天就拿到了借款。這么快,我真像做夢一般。”3月19日,小額速裁案件當事人李某拿著剛到手的3.5萬元對記者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自2011年5月起,包括江蘇宜興、丹陽、東臺、玄武4家法院在內的“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在全國90家基層法院中同步展開。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省4家試點法院截至今年1月共受理小額速裁案件3625件,審結3484件,結案率96.11%,調撤率98.7%,平均審理期限10.2天,取得了“一石二鳥”的效果:法官減負減壓減困,群眾省時省錢省心。

  針對近年來各級法院所收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均呈爆發式增長,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小額速裁程序就是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將爭議標的額5萬元以下、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如要債、醫療費、撫養費、水電費、交通事故賠償費、物業費、工資等劃入此程序,力求高效結案。記者在無錫宜興法院、鎮江丹陽法院的立案大廳了解到,對符合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官須提前向當事人告知相關程序規定。在雙方均同意的前提下,簽署《程序選擇確認書》。也就是說,是否采用小額速裁程序,由當事人說了算。

  江蘇4家小額速裁試點法院的快捷結果讓人為之振奮。宜興法院院長劉勇告訴記者,適用小額速裁程序,有時一名法官一天可結案5到10件。記者發現,在試點法院審結的案件中,典型的“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單一”的交通事故索賠案占了相當一部分。原因是,交通糾紛立案前,基本上都已經過了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的認定。

  但就是這樣的案件如不進入這個程序,也要經過繁瑣的立案、舉證、鑒定、開庭等程序,而如果一方不服,二審時還得再來一次,耗時耗力,也耗費當事人的錢財。為了快上加快,江蘇各試點法院都建立了“速轉、速送、速調、速審、速判、速結、速執”的“七速”制度和堅持“當天立案、當天移送、當庭調解或宣判、當庭制作裁判文書、當庭履行”的“五當”方針,嚴格控制流程節點。

  小額速裁實行一審終審,就意味著當事人不得上訴。采訪中記者注意到,此舉引起了廣泛關注。盡管小額速裁制度設計上“不得上訴”,但為了減少程序環節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此外,這4家法院中的兩家是“國”字號全國優秀法院,一家是省級優秀法院,而他們的績效考核也都位于全省法院的前列。選擇的慎重證明了江蘇高院黨組對此次試點重視的程度,同時也印證了對小額速裁這項制度本身的一個潛在擔憂:正因為一審終審,法院的公信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那么,江蘇法院4家試點法院“不給上訴”的實際結果又是怎樣的呢?在小額速裁審結的3484件中,試點法院以判決方式結案的為60件,僅有1件當事人提出異議,而且該案在異議審查期間又以撤回異議申請的方式結案。其中宜興法院、丹陽法院無一“異議申請”。究其原因,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一是充分保障保證當事人對小額速裁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異議權,并一一填寫選擇確認書;二是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審判、異議審查和執行的各個環節;三是加強小額速裁審判程序管理,小額速裁判決案件必須由分管副院長和審判長簽發,對案件立案、移送、送達、調解、開庭、程序退出、文書制作、文書送達、異議審查等流程節點密切監控。由此保證了適用小額速裁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當庭調解率高、給付率高、息訴服判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