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執行難"已經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重要問題之一,而規避執行又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被執行人采取各種方式和手段規避執行,逃避其應盡的義務,導致人民法院大量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如何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力克執行難,構建反規避執行機制,將成為當前乃至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重點。

 

一、規避執行的概念及形成條件

 

規避執行是指負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或對生效法律文書負有協助義務的其他人,采取轉移、隱匿財產或為財產給付設置法律、人為障礙等方式,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以達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規避執行主要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隱瞞、漏報、不報財產等形式。

 

規避執行有如下三個形成條件:(一)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二)債務人主觀為惡意且受讓人對避債行為知道或應當知道;(三)轉移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造成實質損害或構成威脅,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規避執行的形成原因

 

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現象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一)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建立健全。一些市場主體缺乏有效的監管,逃避、規避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造成"執行難"最重要的社會因素。有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執行觀念不強,藐視法院執行,從心理上存在輕視法院執行的意識;有的當事人缺乏誠信觀念,到了法院執行階段也采取拖、逃、賴的手段,不以為恥,其行為嚴重影響了法院在普通大眾心里的信譽。

 

(二)現行有關執行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我國現行立法只有在《民事訴訟法》執行篇中正式規定了執行的操作程序,但僅有的這些條款并不能完全適應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這些法律條文過于簡單和籠統,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完整的執行法典,不能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日益紛繁復雜的狀況。另外我國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不夠,無形中助長了一些人不斷地選擇規避執行。雖然我國刑法上也確立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不強,在形式追訴程序上也顯得過于繁瑣。立法上的缺陷和滯后,導致一些被執行人在法律條款無法約束的真空地帶,事先轉移、隱匿財產,這在無形中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損害了人民法院在社會公眾中維護正義的形象。

 

(三)缺乏一套完整的執行工作管理機制。執行體制是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是由現行法律構建而成的實施執行行為、調整執行活動的制度綜合體。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制度機制建設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統一管理,理順執行工作的管理體制,發揮執行隊伍的整體效能上還存在差距。如在執行權的科學分配和分權制約方面,在重點環節和社會監督方面,在執行工作質效管理方面,有的還缺乏有效的制度。

 

(四)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從法院方面看,一是執行隊伍的能力素質、執行力量、物質裝備等,還不能完全適應執行工作的要求,不能快速反應、打擊逃避、抗拒執行的行為。二是有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因種種原因給予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理由和借口,也給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三是立案、審判、執行之間相互銜接還不到位,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不力,是當事人有機會轉移、隱匿財產,給后續的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反規避執行的對策

 

反規避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協助單位對規避執行的行為進行反擊、壓制和處罰的各項體制機制和措施手段的總和,是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續有效的壓縮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空間,致使被執行人沒有法律和體制漏洞可鉆,其任何嘗試規避的行為均將遭遇執行機制的反制,最終建立讓被執行人及協助義務人不敢規避、不能規避的體制和機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對策:

 

(一)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完善反制規避執行的立法。(1)突破現有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一體化的立法理念,制定系統的民事強制執行法,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來解決執行難問題。(2)完善刑事立法,在刑法上,加大對虛假訴訟等惡意逃債行為的懲罰力度,這是解決執行難的現實需要。(3)完善刑事訴訟立法,不再讓"拒執罪"成為擺設。要有效解決實踐中"拒執罪"案難移送、難追究的狀況,只要人民法院決定移送的,公安機關必須立案,或者修改為"拒執罪"直接由法院審判更為便捷。

 

(二)打造全社會性的執行網絡,縮小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空間。打造執行網絡,就是制定比執行聯動機制更廣泛的一種制度,除現有的執行聯動單位參與執行工作以外,將民航、鐵路、電信、賓館酒店、娛樂場所、旅行社、居委會等單位納入聯動機制,使被執行人的一切舉動都在可防控的范圍。如被執行人遷移,當地公安機關應將情況反饋到法院執行信息網;被執行人異地注冊、投資辦企業,新注冊地工商部門應將其投資情況登錄法院執行信息網;被執行人融資,受理融資的金融機構應當將該信息登錄法院執行信息網。又如相關部門和單位一旦發現被執行人進入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等場所進行高消費,或者乘飛機、列車軟臥外出等,應當將該信息反饋到法院執行信息網。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限高消費規定,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并可對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這樣,全社會形成一張強大的執行法網,要讓被執行人無處可逃。

 

(三)健全執行財產調查的制度,拓寬執行財產調查的途徑。執行實踐中,能否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是有力破解執行難的關鍵因素。健全完善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比如執行機構與省級人民銀行、公安、房產、國土、工商等職能部門建立信息網絡系統對接,實現法院直接查詢平臺,更能夠快捷全面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資料,有利于節省執行成本、縮短執行周期、提高執行效率,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價值、確保法律權威。大膽推廣懸賞執行機制。懸賞執行有利于破解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隱匿財產的行為,拓寬了執行渠道,增強了執行的靈活性。委托會計審計事務所主動介入到法院的財產調查中。對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債務清償的公司企業,采取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資金流動等財務信息進行審計。建立公開的媒體曝光平臺。將欠債不還的老賴在新聞媒體、網上曝光,強制被執行人清償債務,建立債務人黑名單,深入開展陽光執行制度。

 

(四)強化配合機制和分權制約機制,嚴厲制裁妨礙執行行為。(1)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加大執行資金裝備投入,提高執行效率。同時強化內部立審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搞好工作銜接,用足用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等法律措施,從體制機制上反制規避行為。在立案審查中,告知當事人訴前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在案件審理期間,充分考慮以后的執行工作,發現被告有隱匿、轉移財產苗頭,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掌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徹底遏制被執行人賴債的違法行為。(2)推進執行改革,分設執行內設機構,將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分離,便于互相監督制約。(3)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對消極執行、不執行、亂執行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到位。(4)嚴格依法文明執行,對協助義務人和被執行人串通一氣,幫助被執行人規避法律、逃避執行,妨礙人民法院執行的,應依法追究妨礙訴訟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防止被執行人逃避執行。

 

(五)完善社會救濟體系,解決法院執行的后顧之憂。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往往會遇到一些申請執行人存在嚴重傷殘、體弱多病、生活沒有來源的弱勢群體到法院上訪,甚至集體鬧事,原因是法院對案件的被執行人已經窮盡執行手段,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案件又得不到執行兌現的情況,法院會處于一種尷尬境地,給執行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對這類案件應納入財政或社會適當救濟范疇,或許可以避免社會不穩定因素發生,更能體現司法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