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某系福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工作人員,20114291320分左右,時某駕駛福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蘇B63026中型普通貨車沿泰州市海陵區海姜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民興中學路段時,與夏某駕駛的蘇M84633(臨時)號牌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時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夏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夏某車輛維修產生修理費21400元。后因夏某索賠未果,遂以時某、福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及時某所駕駛車輛投保保險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夏某請求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維修費、停車費、拖車費、交通費、通訊費、車輛貶值損失合計人民幣50000元。

 

本案經審理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維修費、停車費、拖車費有相關的票據予以證實,予以確認。關于原告主張車輛因該起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考慮到汽車的特殊性,即使修復后的汽車能夠正常使用,也很難恢復到原來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駕駛操控性能等要求,且在市場交易中對該車輛的評價也會明顯降低,這一價值的差額同樣屬于損害事實的范疇,侵權人應予賠償;關于本案貶值損失的數額,參考詢價結果以及結合本案車輛購買時間、損壞的實際情況,綜合確定為人民幣22000元。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本案原被告雙方對于車輛的維修費、停車費、拖車費都無異議。爭議在于原告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當支持。

 

一種觀點認為,要求賠償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造成不動產或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侵害無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起民事責任。"根據侵權法的補償原則,即損害多少補償多少,一般以直接損失為限,而"貶值損失"屬于人們在二手車交易中的心理評價,不屬于直接損失,且在實踐中對于車輛的貶值損失還沒有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制度。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造成不動產或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其中,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一種主要方式就是恢復原狀。財產遭受損害的恢復不僅包括對財產的外觀的恢復,而且還包括對其使用功能、內在價值、和性能的恢復。當其使用功能、內在價值和性能經過修復后仍無法無法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時,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本案中夏某所駕駛的車輛屬于新購車輛,其因使用而導致的車輛價值貶值的幅度比較大。其次,考慮到汽車的特殊性,即使修復后的汽車能夠正常使用,也很難恢復到原來的使用壽命、安全性能、駕駛操控性能等要求,且在市場交易中對該車輛的評價也會明顯降低。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車輛貶值損失22000元。

 

對于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關于是否支持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價值貶損應當從車輛的購置時間、行使里程以及維修費用與購置價格之間的比例等幾個方面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