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權及受教育平等權的內涵分析

 

(一)平等權的內涵

 

傳統觀念通常認為平等權包括三個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法定義務;其二,在法律適用方面,平等的進行保護或懲罰;其三,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和法律面前無特殊公民。"這實際上指出了平等權的幾個層面,完整的平等權應當是實體上的平等和程序上的平等的統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平等的統一。對于平等權的理解,可以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首先,平等權確定了社會成員法律人格和地位的平等。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說,我國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別,也不論其出身、政治歷史、社會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

 

其次,雖然平等權的根本內容和重心是權利的平等,但是義務的平等也是平等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平等權總是與特權相對立的。特權是指權利與義務明顯發生不對稱,權利多于義務。我國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有廣泛的權利,還規定了公民應履行的義務,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相一致。特權現象是與平等權相違背,有其存在則無平等可言。因此,義務的平等是平等權的應有之義。

 

再次,平等權的內涵中還包括著對合理差別的許可。公民在自身條件上存在著不可否認的差異,無視這些差別一味強調表面上的平等實際上有違平等精神。柏拉圖曾說:"對一切人的不加區別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憲法所規定形式上的平等是為了避免不合理的差別。承認合理差別則是對憲法規定的一種完善,糾正了由于保障形式平等而產生的實質上的不平等。此即正義原則的"同等事物應同樣對待,不同事物應不同對待"的原則,只有在相對意義下,才有實現之可能。

 

(二)受教育平等權的內涵

 

受教育平等權是基本人權,也是我國憲法和教育法所保障的重要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里所謂的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不僅包括平等起點還包括平等利用。平等起點的機會平等是指應該給每個人提供同樣的機會,最大可能地給予每個人公平的起點,以平等地發揮個人的潛力。平等利用的機會平等是指具有相同或不同能力的人提供沒有歧視的平等利用的機會。

 

二、受教育不平等現象

 

在我國向法治社會邁進的過程中,大量存在的歧視現象不斷涌現,這顯示了我國在公民平等權保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平等權問題也逐漸成為關注的焦點。教育是關乎個人和社會的大事,保障公民的升學機會的平等是平等權的題中之義,在教育中顯示的不平等現象是格外的需要引起注意的。

 

(一)高考移民

 

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地區和地區之間的經濟差異非常大,中西部地區相對來說較為落后。這些地區在教育事業上的投入也不如東部地區多。相對于東部地區的學生來說,他們能夠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設備和教育資源。在不同的教育資源配置下,中西部學生和東部學生很顯然在起跑線上已經有了差異,形成了不公平。因而國家在錄取政策上進行調控,對西部考生錄取的分數線較低,以此來調節公平,這是合理的。這就形成了這樣一個局面,東部地區相對西部來說競爭異常激烈,有的考生在東部地區考也許考不上,但這樣的知識水平到西部則能夠考上。現代的家長對于教育的重視是有目共睹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夠上到好的學校。但是教育這種資源是稀缺的,特別是高等教育。我國幅員遼闊,各個省之間的教育水平參差不齊,高考的錄取分數不一樣,考取大學的難易程度也不盡相同。為了使子女獲得更多的錄取機會,有些家長通過辦理非正常戶口遷移手續等手段,獲得在分數線較低的省份的報考資格,這就形成了高考移民現象。高考移民對于維護教育平等權來說是不利的。各個省份的高考錄取名額是有限的,大量高考移民的涌入不但減少了當地考生的錄取機會,也沖擊了當地的高考秩序。因此對于高考移民,政府進行一定的制約。例如,海南省理科狀元李洋取得了892的高分,本以為能夠被清華大學錄取,但是由于被舉報是高考移民考生,而被取消被本科第一批學校錄取的資格,與清華大學失之交臂。

 

然而,從高考移民考生的角度來說,選擇高考移民似乎是用一種不公平的手段克服不公平。因為高考移民考生同樣有追求平等入學機會的權利,但是由于教育部規定的各地區分數線的差別,導致他們的機會與一些地區相比較小。這其實是一種惡性循環。由于教育資源的有限性和分配不均,造成了中西部地區在基礎教育上存在不公平。為了彌補中西部地區的學生所受到的教育不公平,國家采取了實行各省不同分數線的方法,希望以此調整這種不公平狀態,而這種方法卻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對東部地區考生的不公平。為了對抗這種不公平待遇,一些考生采取高考移民的方式。對于高考移民的制約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是對考生追求公平待遇的打擊。

 

其實,無論是對移民考生還是當地考生來說,其受教育平等權都應當受到同等的保護。但是對于權利的保護應當注意限度,不能因保障一方的權利而損害另一方的權利。但是基于我國的現實情況,特別是我國地區經濟差異的現實情況,要真正做到教育公平存在一定的難度。羅爾斯提出了關于正義平等的兩個原則,基本思想就是平等原則和不平等的補差原則。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權不等于平均分配教育資源,而且國家也不可能對教育進行平均分配,讓每個公民絕對平等地享有同樣的國家教育資源是不現實的。既然這種資源分配上的平等沒辦法做到,那么根據羅爾斯的理論,我們所能做的就是采取補差原則---"平等的應當予以平等對待,不平等的應予以不平等的對待",對弱勢地區進行補償。因此,在高考中對落后地區的傾斜政策是符合公平理論的,移民考生不能通過這種不合理方式違反。

 

(二)加分政策

 

除了高考移民現象以外,其他教育不平等現象也不斷出現。有關中高考加分問題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2003年深圳市出臺的《關于扶植金融業發展的有關文件規定》,其中規定:"為了扶持金融業發展、引進和留住人才,對金融高管人才的子女就學給予照顧。"2008年深圳市教育局制定的《關于深圳市2008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對于深圳金融界高層的子女加10分投檔錄取。"這一案例中,深圳市教育局的規定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教育平等權呢?

 

考試制度提倡的是分數面前人人平等,它保障了一種形式上的公平,但是這種制度存在著很明顯的弊端,比如對于在綜合成績一般,但在一些方面有特長的考生來說,就不能體現他們獨特的能力。加分政策對考生差別對待,也就消除了這種制度過于僵硬的弊端,其本意是為了維護教育的公平性。但是,在加分現象越演越烈之時,我們也發現,越來越多的不合理的加分政策出臺。那么如何區分合理與不合理就成為了評價一項加分政策是否有違公平性的一個重要標準。我認為,合理的加分可以有不同的依據,但都必須符合一點,即能夠體現考生自身的能力和特長。完全以學生學習和能力相關因素為加分標準的差別對待是合理的。而加分所依據的根據是不足以反映考生的能力或者根本與考生本人無關的因素時,這種加分必然是不合理的。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深圳市教育局的加分規定所依據的是學生家長的身份這種無關因素,而非任何與證明學生能力相關的因素為標準。這一規定對于非金融高管子女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金融業高管的子女本身就是具有社會優勢地位的群體,經濟上的富足給予了他們更多的教育資源,而如果在使用這一加分規定就會使得公共資源更多的向他們傾斜,明顯限制了其他弱勢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機會。雖然深圳市稱這一加分政策是為了引進和留住人才,扶持金融業發展。我們姑且不論加分政策是否具有這樣的擴展作用,但是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加分政策并不是唯一的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而且也不是最好的手段。人才的吸納,金融業的發展完全可以用其他更有效,直接的手段。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此,這一規定是屬于不合理的差別對待的。

 

加分政策的出現已經不是個別現象,不少地方也紛紛施行各種名目的加分政策。我們不能否認,在這其中有一些是維持公平之舉,但也不乏魚目混珠的。雖然考試制度被很多人嗤之以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相對來說較公平的制度,不會參雜人情關系等不利因素。對于那些加分政策,我們需要加以識別,不能讓不合理的加分政策破壞中考高考的公平性。

 

(三)"特招"

 

近年來,明星通過"特招"上大學似乎成為了一種潮流。早在2004年劉翔被華東師范大學授予了免試直升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享受碩博連讀的殊遇。2008年北京奧運會結束后的新學期,中國人民大學的錄取名單中出現了好些眼熟的名字,他們都是北京奧運會中的冠軍。不可否認,這些冠軍在體育方面有比較大的貢獻。但是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全國性的選拔考試,眾多的學子苦苦求學數十載才能取得入學的資格。而這些明星卻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就可得到,這種超國民待遇必然是有違社會公平的。

 

三、受教育平等權的保障

 

受教育平等權是基本人權,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重要權利。近年來,我國出現了不少侵害受教育平等權的現象,成為了社會熱點問題,如前文所提到的高考移民,加分政策和"特招"。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的危害了我國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權,損害了我國教育體制的公平公正。如何保障我國的受教育平等成為了焦點。

 

第一, 樹立教育平等的觀念。維護我國公民受教育公平權的最根本和內在的途徑在于使受教育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其他組織,無論是學校還是公民個人均應樹立教育平等的觀念。觀念有一種無形的力量, 只有當全社會都認識到教育平等的重要意義才能推動立法的發展。我們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并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更應該是實質的平等。任何形式的平等都忽略了個人的先天條件, 發展環境以及后天努力的程度, 因而給予處在教育條件落后地區的照顧, 是可以肯定的。只有兩種觀念兼而有之, 才能對今后的制度設計有正確的理解與評價。

 

第二,立法保障。法律的規定是減少混亂和矛盾的最直接方法。我國的受教育權目前是依據《憲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進行規范,但是受教育平等權卻沒有得到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因此,我國應當在現有法律中明確規定受教育平等權的條款,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具體說來,主要可以采取下面一些措施:首先,加快《考試法》等法律的出臺,并將與考試相關的問題具體化,比如可以對高考移民問題進行詳細的規范,對中高考加分進行專門的規定。其次,制定一些規范考試或者選拔程序的制度規定。比如,規定保送生和加分制度的申報、公示和監督程序。目前,這些制度沒有統一的規范,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地區都會出臺不同的政策,隨意性較大,導致公眾缺乏認知。一些隨意加分的違規做法應層出不窮,嚴重損害了選拔制度的公平性。因此,要對這些制度的程序加以嚴格的規范。值得一提的是,制定法律是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為了應對在這期間所發生的突然事件,可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先加以規定。

 

第三,司法保障。受教育平等權是憲法規定的重要權利,因此它的保障必然不能離開憲法的作用。要做到憲法對受教育平等權的保障,必須要加快憲法的司法化進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 它所規定的內容對于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指導意義。它與其他部門法律一樣, 作為法的一種類型應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公法領域《憲法》的直接效力在公共的生活中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國家機關的組成與活動, 必須在《憲法》所確認的制度結構內運作。因而,要盡快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雖然在我國的其他有關法律中能夠找到直接依據來適用受教育權訴訟,但是卻不能找到受教育平等權的依據,建立違憲審查制度能夠直接保護受教育平等權,并且能夠審查有關教育的一般法律法規,從來保障在立法上維護公民的受教育平等權。在司法程序中,還應當保證司法機關公正行使審判權,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使得司法程序能夠有效運行,起到保護受教育平等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