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的追求是人永恒的主,司法正義實現現實更一直所探討與追索。本文力圖從司法正涵入手,通過對司法正實質與標準及其理想狀態進行剖析,再合目前我司法正義實現過程中存在的障礙,探析司法正在我國實現的可能性,借此的司法改革方向提出薄。全文共

 

第一章  司法正的基礎概說

 

一、司法的理解

 

要了解司法正與實質,就需了解何司法?又何

 

目前司法的理解主要有點,第一種觀點是司法源于"分立"行政、立法想立的司法,里的司法狹義的理解為審判機判行。第二種觀是具有我特色的司法作個與立法、法相對應念,指家司法機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用法律理案件的專門家司法機包括了判機,也包括了察機、公安機監獄。作者認為,司法作特定的社,受到其所的社特征、代背景和人文展情的限制和束,因此,作者采用第二種觀點,認為更符合我實際況與發展要求。

 

二、正的理解

 

是人一直追求的理想目標與境界,也是社最基本的價值觀,人入文明代以, 就不曾停止過對公正、正的思索和追求。同司法一,也受到所制度的牽連它規定著社群體之間權與義務的分配系,社會資源在社群體的安排,如爾斯所言:"們來說,的主要問題是社的基本結構, 或更準確地,是社主要制度分配基本利和義務, 定由社合作生的利益之分的方式。所主要制度, 我的理解是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安排"。因此,簡單,正就是社群體在實現自身具體目的程中,得其所得。

 

三、司法正與標

 

司法正涵一直是司法公正問題研究的一個關鍵如人類對的追求,司法正的追求也不在其司法活果中,而且也存在在司法活程中,即司法正義應當體正義與程序正一。

 

體正,正是一種對結果正的追求。這種追求是司法活"一而"地根據事實與規范法而做出判的要求。因此,范法的正性是體正的基前提,即制定的法律法、司法解、行政定等范法符合正理念,群體的益分配或義務安排正且合理。而于事的合法判斷則是追求體正關鍵里的事實與又不相同,指的是法律范疇內依據明而的事。因此,科規則必不可少,司法人依據規則對證行分析、究后,通過邏輯聯系才有明事的可能。在明事和存在正義規范法后,就需要司法人適用范法準確。司法人需要正確、深刻地理解范法,將查明的事實與規范法系起在其中矛盾沖突的社利益行適的取舍,而使范法的適用更合法也更合理。上,體正的追求有三重要因素:一是范法制定的正性。二是事的合法且正的判。三是適用法準確合理。

 

在我國對司法正的理解普遍存在著重體,程序的點。認為司法正的唯一目的在于裁判果的公正,因而程序公正往往不重。但程序的實現對司法正實現卻是其重要和必要的。第一,程序正是確保體正義實現的必要保。程序的合法范才能給與司法活動開展提供有序的平臺,如訴訟給與當事人以充分表利、舉證與質證利,更好地讓審判人員查明事相。同地,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自由裁判用。如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督制度等都將給與審判人一定的束,防止自由裁判的無限不利裁判的果正性。第二、程序正的追求本是司法正追求的元價要求。我在追求正義結果的同,也普遍追求正義結果取得的方式。如刑逼供封建社會開始就成功據的重要方式之一,即使到了代法治社,我調這種方式的弊端希望能得以棄,但由于程序正義觀念的薄弱,刑逼供的情仍常有生。或在某程度上這種方式得到了相,但這種的得卻不能得到同。刑逼供或者是非法取破壞了人們對認識和接受范,破壞了整制度,最不能滿足人們對的期待。

 

第二章  司法正實現障礙

 

一、司法立性的欠缺

 

司法立存在兩個維問題,一是司法機立,二是司法人立。而就目前我現狀而言,這兩個維度方面存在立性欠缺的問題

 

首先,影司法機關獨立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我國國家制度的制。我國并"分立"家,究立法、行政、司法的三平等。我組織是民主集中制,力機高于司法機和行政機,司法機和行政機都由力機關選舉產生,就天然注定司法機受到力的領導與,如法院就具體案件向利機關進匯報的做法就充分暴露了司法機的不立性。第二、行政機的干。人民法院依法立行使權這是我國憲法確定的一基本司法原,在整行政訴訟過程中, 司法權與行政系的準確定位是有效保公民利、妥善解行政爭議關鍵。一方面, 司法權應當理直氣壯行政行使的合法性審查, 而通過糾法行政保障民的基本; 另一方面, 有限力的行政又必須對行政的正當運有的尊重, 避免造成權對行政的侵。然而,行政機司法機的情生,常的有地方政府法院就解行政爭議聯合下文象,背司法立的要求,破壞了司法正。第三、財經體制的束。在我,司法機置都分在行政地域置之中,且,經費資源都自所地方經濟劃撥在很大程度影了司法機立。

 

其次,影司法人員獨立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我司法部管理體制的束。法律定,我法院之督的系,但是很多候上法院的意見對法院法官的判是很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法官的立性。法院部管理又是行政管理體制,有院、庭、副庭等等級別劃分,這種管理體制就使得法官在程中很容易受到上司的干涉。察院更是不可能完全立,下級檢察院受上級檢察院的領導部一是行政管理體制。第二、傳統思想的束。目前,司法人包括法官、察官等,并沒立自我立的意,而是順勢把自身定位一名""與錄用也走的是"務員"程序。因此,司法人容易受到行政管理的制度的影,受到上級領導亦或行政領導的影

 

這還需要提出的一點是,無司法機關還是司法人都面著社會輿論帶來立性挑。第一、輿論監督是司法正義實現充保障。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行使,不受行政機、社會團體和人的干涉。但在司法立到司法正義實現程中,必確保司法立的完全合法、公、公正,離不外部的督力量,輿論監督正是其中重要的部分。輿論監督在借助媒體和社的力量司法活動進督的程中,有利于提高司法活的透明度和公性,遏制自由裁量用及司法活偏差行生。第二、同輿論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成司法立的腳石。越越多的例子已向我們證明,目前輿論監督強大的影力,杭州飆車案由于輿論對量刑的不滿導致重,再到案的環節中,法官向旁聽人員發調查問詢問"您認為對藥鑫應處以何?",都體了司法立受到的輿論輿論由于其信息采集、點形成及咨詢傳遞都存在快速便捷的特點,但同也存在其不嚴謹性,輿論的信息容易出盲目、非客、未等弊端,與審環節對程截然不同。環節中,的判依靠的據及據的論證過程,通常要經過質證。而輿論中所定的事由于往往缺少據的支持而放之其在環節就不能得到論證與支持,矛盾就此出。容易造成人們對法官理不公,存在黑幕或貪污的揣測與評論這對司法機和司法人都造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致司法機關與司法人不得不將輿論因素考慮進司法活的判中。

 

二、范法制定的粗疏欠缺

 

前文提到,范法制定的正性是體正追求的基礎與前提,必"有法可依",同"有合理的法可依"。然而,目前我無法可依的情確依普遍。去年轟轟烈烈的祥林案,在祥林冤案平反之后,有關國賠償話題開始成們關注的焦點。按照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祥林權獲得相賠償,但他能否像人期望的那,也能得精神賠償呢?最的答案是:我國現賠償家侵精神賠償致其悲的再延重影了司法正實現

 

三、司法人的素不高,個別存在腐敗現

 

司法人司法活的主體,大地影了司法活展方向。司法人的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業務。就目前,我的司法人職條件仍偏低。然司法人伍正日益大,但業務水平卻次不。由于史原因,有一部分軍轉干部人員進入司法系,但部分人員并未接受的法律育,法律知薄弱。而于近年的新然各司法機要求招專業,比如要求法學專業出身以及通司法考等,但些人應試的弊端,往往不能很好地法律知用于實務。二是職業。面對當事人的客送,亦或約見私下面及司法人生活作問題時,部分司法人仍不能很好地把握職業道德底重的是司法腐敗現在的生。市場經濟放,社拜金主的滋都沖著司法人職業操守,司法腐已日司法威信力的立和司法公正實現的一大障礙。

 

四、社會輿論對司法正的影

 

網絡等媒體的不斷壯大,公民有了更廣泛的途徑來發司法實務的看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督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不排除在一些情下,公民的輿論并不客、正確,影著我司法的立及公正性。

 

(一)各界者的評論""司法的公正

 

司法的立性是保司法威得以實現的前提,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防。司法立包括立和法官立,核心在于法官立,即運轉過程中由法官的理性所使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在實現司法正中,法官只于法律。但是,在我,很多法律者甚至是其他界的衷于在案件審結或者在案件仍在程中是就法官"判分"習慣性地指法官的是非,由于他自身的影,常常容易引眾對案件的看法,造成""的形成,無形中法官的判施加了力,影法官依發對案件判。

 

(二)媒體非客及不正確的道影司法的公正

 

由于在媒體行范性的不足,媒體人良莠不,造成很多候媒體道的非客性、非正確定性。些存在偏差的道非常容易煽某些情從習"嫖宿幼女案"到杭州"飆車"多一些無代表性的案件在媒體的大肆渲染性的道下成性要案,法官的帶來很深的影,判決結果也往往要多考"",而很難真正做到依法、

 

依事

 

第三章  司法正實現

 

司法正實現是我司法改革程中急需面對與問題,同也是一非常大的問題,本文只能窺覷一角來試析其實現

 

一、實現司法

 

一是改革司法機的管理體制。各法院之間僅限于系,上法院法院的指導僅限于法律判工作的宏,而不能具體案件的判作出指示,下法院也不能示上的意。法官之地位平等,各法官都自己的負責,法官之間沒有利益牽連關系,其他法官不能干涉案法官。

 

二是改革司法機體制,使司法機關脫離行政化。司法機置及經費來源如果繼續依托在地方政府下,司法活受到行政機的局面始不能得以根本的改。因此應當將司法機立化,經費也形成垂直款制,即由最高院逐往下經費撥付。

 

三是平衡輿論監司法的矛盾。輿論監應當在尊重司法的前提下發揮作用,在輿論報時應當加強道的真實性、客與專業性。杜絕夾雜過多沖感情的行,可出臺相的《新法》束。而司法機和司法人應當理性輿論監督,可以通過輿論來對司法活動進審視,但不應將其影在客觀證據下的判

 

二、加快立法完善的步伐

 

一是化立法者伍。我的立法是由力機完成,而在征求意見過程,也大都偏重于者或行政人的意,往往忽視對實踐業務的采。在立法程中,完全可以增加對實踐業務,以使所立之法更符合實際,也更利于其施行,提高立法的科性。

 

二是范司法解用。往往在有法發現漏洞,我出臺相的司法解以求完善法律法,但司法解法律法明,應當尊重原法律文的精神,并慎用,以免出司法解釋過過濫并相互有沖突的混亂現象。

 

三、提高司法人提高司法人的待遇地位。

 

司法人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直接影著司法公正的實現可能。因此,司法人任到培應當進一步完善相的機制,提高司法人的任職門檻。一是更加注重司法人專業且求精甚于求泛,使知專業化。二是更加注重實際法律用能力的考察。目前很多司法人存在由大學門直接關門象,有一定法律基,但正知用能力卻很薄弱。美的法官在任之前,首先要在大和法院里學習基本的法律知,然后事二十多年的律師業務,在他們對法院和法律的實際運作有相程度的了解,在幾法律域有所專長之后,才可能被任命法官。這種方式然我未必適合照搬照用,但不失為發展方向。三是更加注重司法人的道德與職業。可以通加強警示育、督機制完善等方式。四是適提高司法人待遇,以給與裕的外部境。司法人的待遇偏低,其工作付出量不能形成正比也往往是造成部分司法人偏差的原因所在。

 

第四章  結語

 

追求司法公正是下我司法改革中不容忽問題,也應當是核心追求所在,直接系到社公平正實現,社值觀實現。司法的立、范法的完善制定和司法人的不高都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因素。本文淺顯,希望可以引起人一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