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鎮江某汽車修理廠(以下簡稱修理廠),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修理廠為其所有的蘇L07446輕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期限自201071日至2011630日,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201133日,張某駕駛蘇LV7535普通客車沿九華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白龍山路交叉路口南側附近,與湯某駕駛的修理廠所有的蘇L07446輕型自卸貨車相撞,致蘇LV7535普通客車乘坐人周某死亡。經認定,修理廠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162日,周某親屬訴至本院,經審理判決修理廠共應在超過交強險部分賠償周某親屬203259.75元。訴訟前,修理廠已賠償周某親屬2萬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代修理廠賠償周某親屬18萬元。修理廠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剩余2萬元,因雙方協商不一致,修理廠遂訴至本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兩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因車輛存在違法超載的情形,應當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某保險公司不應賠付修理廠2萬元。

 

另一種觀點認為,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未進到明確提示義務,該條款對修理廠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不計免賠險,正式名稱為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是車險的一個附加險種,就是把本應有自己負責的5%20%的賠償責任再轉嫁給保險公司。此險種費率相對便宜,因此很受車主歡迎。保險業務員通常在給車主介紹不計免賠險時只是簡單介紹,許多車主想當然的認為只要出了交通事故就能得到全額理賠。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因為不計免賠險達成不了一致意見而訴諸法院的案例時有發生。

 

保險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意思自治,即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有明確的了解之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保險合同用的是格式條款,內容多且專業。投保人常常受到專業知識限制,對保險合同不甚了解或者了解有偏差。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制定者,應該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保險條款進行說明,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我國保險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該免責條款進行提示,故該“因違反裝載規定而增加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對修理廠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賠付修理廠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