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被視為特殊主體犯罪,主體指向的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有暴力、非暴力之分。相較而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更易產生嚴重后果且更具傷害力。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數量變化及外在表現對未成年人個體、家庭,對社會秩序的沖擊要求科學合理的量刑與之匹配,從其范疇和現狀的分析亦可以透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量刑研究的必要性。目前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均有細致規定,長久以來,對未成年人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應當慎重對待雖已得到普遍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確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的若干規則和做法,但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的量刑適用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同時該類案件的量刑缺少規范。我們需要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出發,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進行科學合理規范化的量刑,從而進一步規范刑事審判操作,更好地服務于未成年罪犯的挽救、矯正和再社會化工作。

 

當前,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趨勢已不明顯,但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結構低齡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方式暴力化等特點依然顯著。無論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發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其傷害性質往往已遠非財產損害結果所能企及,暴力行為嚴重干擾了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危及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這些現象應當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關注。

 

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現狀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意指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行為相威脅,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危害社會,構成犯罪。典型的暴力行為包括故意傷害、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行為。與非暴力犯罪(如盜竊、詐騙、販毒等)相比,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顯著特點在于它沖擊了人的生命健康權,嚴重的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心生理損傷。在現實生活中,也不乏"傷人又傷財"的復合型暴力犯罪案件。未成年暴力犯罪可能造成學校教育秩序的混亂,影響同齡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帶來公眾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種相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其中絕大部分罪行都是暴力犯罪,可見立法時人們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行為后果已經有所預見和探知。

 

在剛剛結束的"轉型時期青少年犯罪與保護"研討會上,有學者提出"目前,我國18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數量呈上升趨勢,其占犯罪案件總數的比例已達約10%,其中暴力犯罪是主要形式",并建議"為最大程度保護孩子的利益,我國司法在給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時,應該采取有別于成人的標準,不能只看犯罪結果"。而從一項未成年人犯罪趨勢研究結果可以看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暴力化趨勢加強,且存在明顯的結伙、累犯、慣犯增多情況。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排名前五的分別為搶劫、故意傷害、盜竊、強奸和搶奪,暴力犯罪占據了高達80%的比例。

 

可以推斷,因其區別于純粹財物型非暴力犯罪的現狀及后果,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已經成為少年審判的重點突破對象。對該類犯罪的審理裁判,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未成年人罪犯的懲罰、教育和改造效果。而研究其量刑問題,又需從其行為特點和成因進行分析方可得出量刑的現實性依據。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特點、成因

 

未成年暴力犯罪呈現如下特點:

 

1. 低齡化趨勢明顯。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和國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普及程度的提升以及大眾傳媒的發展,促成了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發育的早熟和認知能力的超前發展,從而使其進行社會性活動(包括反社會性活動)的能力得以提前。實施暴力手段的年齡層出現提前現象,低齡未成年人作案的數量也同樣在增長。

 

2.暴力傾向嚴重。受到內外界不良影響,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用大刀砍、重物砸、摩托車碾、群毆等暴力形式顯著增加,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段與方式的暴力程度呈現出明顯加劇的趨勢。其中,未成年人搶劫犯罪自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出現顯著增長,也是近20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中增長最快的犯罪類型。有調查顯示,高達542%的未成年犯罪人傾向于通過施暴將犯罪進行到底,這不僅僅說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色彩濃厚,而且更表明了其犯罪方式還具有較明顯的暴虐性。

 

3. 團伙性作案增多。因未成年人自身的性格特點及生理特征,他們喜歡群體活動,在所謂的黑社會文化和江湖義氣等不良風氣的影響下,拉幫結派,實施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如團伙進行"兩搶一盜"等犯罪現象明顯增多。

 

4. 成人化手段增多。盡管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但其犯罪手段卻日趨成人化,他們廣泛采用成人犯罪的方法、手段。在虛擬網絡上的"冷血 "行為的影響下 ,未成年人漠視法律和倫理道德,在犯罪手段上模仿成人實施。

 

究其原因,主要有:

 

1.家庭教育的缺失。據統計,因家庭教育方法失當或不到位使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有較大比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子女的啟蒙教師和引路人,家庭教育對孩子的性格、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都起著重大的作用。良好的家庭環境,健全的家庭結構能促進孩子健康成長,否則就會潛伏違法犯罪的危機。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現代家庭對子女的教育不到位現象主要有四點應當引起重視。一是有的家長忙于工作,無瑕顧及對子女的教育。二是有些家庭成員自身惡習或問題較多,對子女起著潛移默化的壞影響。三是家庭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或過分嚴格粗暴都加劇了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四是離異單身家庭對子女管理失控。未成年人缺少父愛或母愛,容易使心理狀態失衡,引發一些心理疾病或養成一些壞習慣壞毛病。如果管理失控,未成年人極易走上邪道乃至犯罪。

 

2.學校教育的缺位。學校是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的重要課堂,未成年人大部分時間是在學校度過的,學校教育的好壞對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影響極大。當前,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而重智輕德的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學校雖然配備了法制副校長,也開設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等課程,但往往流于形式,教育缺乏生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不重視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因此,一些未成年人道德品質、法制觀念差,是非不分,善惡不辨。同時,在追求升學率的思想指導下,一些學校視后進生為"包袱""害群之馬",對他們不是耐心的有針對性的進行教育幫助,而是嫌棄歧視,有的甚至一推了事,勸其退學、轉學,把他們推向社會。這樣不僅損害了后進生的自尊心和求學的自信心,而且容易使他們產生自暴自棄的心態。這些未成年人一旦離開學校后,成為家庭、學校、社會 "三不管""流浪者",給日后違法犯罪埋下隱患。

 

3.網絡時代社會因素的影響?,F實中,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較為零散,可操作性差,相互之間缺乏配套銜接,沒有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體系;同時也缺乏專門化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處于分割狀態,未形成合力,出現"大家都管事,有事沒人管"的局面。如對過早輟學走向社會及有網癮趨向的未成年人,村(居)委會、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的職責、分工不明,對其基本上是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社會幫教體系的不完善,失去了不少幫教、挽救的良機。被司法機關從寬處理的失足未成年人,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組織機構,跟蹤監督及后續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也很難落實,導致重犯、再犯。對戶籍不在本地的外來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對其實施與本地未成年人完全同等的司法保護,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困難和不足。

 

4.未成年人自身建設的乏力。未成年人生活經歷比較簡單,完整的人格尚未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念尚未樹立,法律、道德、紀律觀念淡薄。這個年齡段的人極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誘,特別是網絡色情、暴力等文化的不良影響,從而形成錯誤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如果長期得不到正確的引導,或出現問題時得不到及時矯治,讓享樂至上的幸福觀、哥們義氣的友誼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蔓延,就極易成為他們成長的缺陷和犯罪的動機,進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基于上述特點和成因分析,我們可以推斷未成年人犯罪因更多地指向了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而在犯罪性質和客觀危害上已趨于嚴重化;現階段的少年審判無法逃避的是未成年暴力犯罪人在道德情感上的冷漠與對社會最基本行為規范的漠視。

 

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刑建議

 

1.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不動搖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刑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一個重要部分,自始不能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的基本導向中脫離出來。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明確規定"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給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帶來明確的指引。

 

以國際視野考量,雖然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著許多差異,但在少年審判基本理念上卻表現出相當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即國家應該"將少年違法者從成年罪犯中區分出來,社會永遠都應該將少年違法者作為一個'孩子'來對待,而不是作為一個'罪犯'來對待,使他們復歸社會而不是懲罰他們是最為重要的目標"。英、美、德、法等歐美國家就已確立起系統原則,優先考慮采用管理教育措施,難以奏效才考慮處以刑罰,處以刑罰時亦考慮相應的從輕、減輕、免除的裁量,以此試圖挽救未成年罪犯這一特殊群體。

 

所以,同樣的,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量刑,首先框定其主體是未成年人,其適用的量刑指導原則就與其他類型的未成年犯罪沒有二致,也就是要以預防、教育、保護、改造為目的,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具體則要做到:(1)審慎入刑;(2)科學選擇處罰,保護教育在先,刑罰適用在后;(3)科學選擇刑種,排除適用死刑、審慎運用無期徒刑、從寬考量有期徒刑、廣泛適用緩刑假釋。在程序上的操作,要求首先根據未成年暴力犯罪的事實予以定性,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再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確定宣告刑。我國部分高級法院頒布量刑細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減少基準刑的幅度在30%-60%范圍左右;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幅度在20%-50%范圍左右。這些細則從具體量化的角度,確立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操作性。

 

當然,對未成年暴力犯罪量刑遵循上述原則,不等于放棄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在未成年暴力犯罪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情況下,依然要依法從犯罪構成要素出發,考量行為發生時諸方面要素,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注重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為的諸方面考量

 

關于量刑需考量的因素,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據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量刑應作如下考量:

 

第一,法定量刑情節。對此我國刑法規定了(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2)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3)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5)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6)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7)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8)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9)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0)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等法定量刑情節,此為量刑時必須依照刑法做出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的判定。

 

第二,酌定量刑情節。酌定情節是法官量刑自由裁量過程中考量的因素,包含犯罪動機、手段、時間、地點、犯罪后果、犯罪客體、一貫表現和犯罪后態度等因素?!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行為性質是有區別的,需要以此考慮量刑。在性質上,有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給被害人帶來身心重創及家庭破裂,具有強烈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如為了滿足欲望或某種目的,在公共場合公開殺人、滅門殺人、殺人后分尸等等;有的則社會危害性較小,只是由于同學間不和睦或者學校教學活動各環節中存在弊病而引發暴力犯罪,而被害人在起因上亦有過錯。前者在量刑上應處以的刑罰可能相對較高,而后者則可能得到刑罰從寬的處理。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行為方式是有區別的,需要以此考慮量刑。實施行為的手段、場合、工具、暴力程度均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以故意傷害為例,預謀合伙、手段極其殘忍、工具傷害力強大、在公共場所實施、暴力程度高等等情節,表現出來的危害性往往比較大,情節較為惡劣,其刑罰可能偏重;而家庭內部發生矛盾誘發的傷害,行為手法相對沒有那么殘忍,表現出來的危害性往往不大,其刑罰往往從寬。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事前及事后表現是有區別的,需要以此考慮量刑。事前因素包含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一貫表現、行為前的準備行動,這些因素反映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主觀惡性,在量刑時是重要的酌定情節;事后因素包含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是否積極退贓退賠、是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這些因素一方面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體現,另一方面與被害人相關聯,退贓、退賠不僅降低了被害人的損失,而且減輕了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實際危害,體現了犯罪者人身危險性的減輕,因此也被量刑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納入酌定情節。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范化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積極退贓、退賠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綜合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及退贓、退賠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處理,具體幅度從30%10%以下不等。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綜合犯罪性質、賠償數額以及被害方的諒解程度確定從寬的幅度。對于被害人有過錯的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發案的原因、被害人過錯的程度或責任的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不同類型刑罰的適用

 

第一,絕對排除死刑,盡可能不適用無期徒刑。目前,我國刑法第49條已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死刑,甚至有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應絕對不適用無期徒刑,其理由是"根據《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中"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之死刑適用絕對禁止的情況下,不存在刑期檔次之分的無期徒刑,無從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因而對未成年人犯罪科以無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第17條的明文規定和有關法理。不僅如此,從國際人權法的視角看,我國已經批準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明確指出,締約國應確保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并不排除無期徒刑的適用,只是在適用要求上做了嚴格限制,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才予以適用。就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而言,暴力行為可能出現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被告人所實施的暴力行為極具破壞力,從實施犯罪前就過早地接觸不良社會現象,受不良因素影響較深,反社會意識較強,犯罪手段、方法等不比成年人差,結合累犯、有前科劣跡、流竄作案等情節,我們亦需要在審慎考量的基礎上,適用無期徒刑。

 

第二,有期徒刑的量刑規范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過程中出現的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情節,如自首、立功、坦白及未遂犯、中止犯等,應采取與成年人一致的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結合酌定情節,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確定量刑的幅度。

 

第三,非監禁刑、附加刑的運用。在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緩刑適用上,符合第刑法第72條規定,即"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如果同時具備(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這三個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緩刑。關于緩刑的適用,有觀點認為應當打破72條關于三年的規定,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適用緩刑,既然刑法對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在相關條款作出修改以前,必須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判處緩刑,否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并將造成司法的不統一。

 

在假釋、減刑的適用上,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暴力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即"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在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上,法律規定應當并處的,應對未成年人暴力罪犯并處上述附加刑,同時附加刑可以隨主刑相應地得到從輕、減輕的處理。法律規定單處上述刑罰的,從未成年人實施的暴力犯罪來考量,對其處以罰金,如果由其監護人代繳,責令未成年人暴力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歸還監護人的做法是可行的;對其處以沒收財產,可以避免進入監改場所交叉感染;對其處以剝奪政治權利,對其成年后(特別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仍有處罰意義。所以上述附加刑的適用對未成年人暴力罪犯而言是可行的。在適用時,需要結合法定、酌定情節和當事人的客觀情況做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