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原告起訴權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規定了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起訴權,起訴權受到限制后的救濟方式等,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被告反訴權的規定則很少。

 

目前,理論界堅持反訴的提起與本訴之間要有聯系,且反訴與本訴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對于僅僅基于抵消目的而發生的訴的理由上的聯系或反訴與本訴之間沒有聯系的則不可以提起反訴。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著名的“反訴牽連說”。學理上的這種觀點不利于保護民事訴訟中被告的訴訟權利,其限制了被告反訴權的行使,導致被告反訴權與原告起訴權的嚴重失衡。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該是平等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該相同或對立,原告的起訴權除了要求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外,不附加其他限制條件;那么,對于被告的反訴權,只要其符合起訴條件,也不應該附加別的限制條件,而要求反訴與本訴有牽連關系,就是一個額外附加的限制條件。原告通過起訴,在法院的主持下主張自己合法的實體權利,而被告因為反訴被附加了限制條件則使被告通過反訴形式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實體權利變得異常困難。

 

我國民事訴訟法應加強對被告反訴權的保護,逐漸摒棄“反訴牽連說”,借鑒他國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盡量在同一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減少被告行使反訴權的障礙。雖然日本、臺灣等國家或地區的民事訴訟法仍要求反訴與本訴應當有牽連關系,但更多的國家的民事訴訟立法對反訴與本訴的牽連關系作了比較寬松的規定,有的甚至不要求反訴與本訴有任何牽連關系,如德國《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牽連關系是與對原告的請求提出的防御方法之一有關系亦足夠。如被告先以與原告的請求無關系的請求作了抵消,隨之就超過原告請求金額的部分提起反訴,要求支付的反請求金額超過原告請求金額的差額。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反訴是否具有“可受理性”,依其與本訴是否有“充分聯系”來決定;對有關請求債務抵消的反訴,準許做出更為自由的處理。英國《最高院規則》規定,任何訴訟的被告主張他對原告有請求權或有權對原告主張救濟時,不得提出分別的訴訟而提出反請求。該規定毫不限制反請求的標的,反請求涉及任何時候,任何方式成立的訴訟。美國《民事程序法》規定,債務的抵消允許被告向原告主張沒有任何聯系的可以了結債務的請求;除非超出原告請求的請求未被允許以及被告在隨后的行為中放棄主張其他的請求,規定允許被告向原告主張任何的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也應順應國際上民事訴訟法發展的趨勢,規定反訴的提起不一定要與本訴有牽連關系,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能夠實現訴訟經濟,減少訴訟成本,有利于被告實現自己合法權益的請求均可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