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司法公信力是在長期的發展中日積月累所形成,在社會公眾中的廣泛的權威性和信譽度,在受眾中有深遠影響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設的重要課題,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司法必須要有公信力,因為這是我們建設法治國家和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面對和要解決的重大理論和現實課題。在法院工作的同仁們都有一個共同的感覺,案子越辦越多,工作越來越辛苦,當事人越來越難纏,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在大量艱辛工作和斐然成績的背后,卻經常聽到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不滿和認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難以得到普遍的認可和執行,信訪、上訪事件不斷增加,”司法腐敗”成為常被提及的一個沉重話題,種種現象都說明法院的公信力確實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公眾對法院的認同和信任還存有不同程度的缺失。(全文約7000字)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狀

 

(一)部分當事人不愿訴訟而采私力救濟,甚至求助于非法組織 

 

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敗的存在,有些當事人”懼訟”、”厭訟”,在出現糾紛后,不愿通過訴訟解決,而是尋求私力救濟,采取非常手段解決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組織。如有些當事人在產生糾紛后,既不找民間調解組織調解,也不到法院起訴,而是求助于痞霸勢力從中協調,或將有關證據轉讓給他們,由他們替其討還公道,甚至向對方當事人實施報復,[1]從而取得心理滿足和平衡,表現出對司法的極端不信任。

 

(二)訴訟中請、托現象嚴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礎薄弱 

 

案件訴訟到法院后,很多當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訴訟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舉證,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而是通過”托關系、走后門”,采取請客送禮等手段與法官接觸,對法官施加壓力來影響案件的審理,使法官作出對己方有利的裁決。即使處于有利訴訟地位的一方當事人,也生怕自己會敗訴或訴訟被拖延,把勝訴的希望寄托在所謂的”關系、人情”上,認為”不管有理沒理,有了關系才好辦事”。體現了當事人法治觀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礎薄弱。[2]

 

(三)司法職能的發揮與為大局服務之間存在沖突。盡管我們在為大局司法

 

盡管我們在為大局司法、為人民服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務職能發揮上還有待挖掘激發。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為大局服務方面還存在著不能與大局合拍同步的問題,存在著法院領導與一般法官、宏觀部署與具體落實、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一些干警對上面的新政策不了解、不理解,也不關心,你說你的,他辦他的,案件審理不能體現政策的精神、大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對司法服務認識不端正,要求法院違背職責、違背法律搞服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采取了順則大力支持,逆則橫加指責的態度,不順從就是不講政治,不會服務,不顧大局,名為重視法治,實際上仍然是人治。而我們的宣傳解釋不夠,據理力爭不夠。

 

(四)涉法信訪時有發生,顯現群眾對司法的強烈不滿

 

近年來,涉法信訪不斷發生,出現了群眾”信訪不信法”的不正常現象。有學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訴信訪在信訪中的比例超過30%,為數最多[3]。根據最高法院的統計,2005年,最高法院辦理來信來訪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級法院辦理來信來訪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訴信訪達455242件人次。在這些涉法信訪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訪占有相當比重,而且這些來信來訪大多指責法官裁判不公,表現出對司法的強烈不滿。

 

(五)司法服務承諾落實不到位,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存有差距

 

近年來,隨著親民司法、以人為本理念的倡導和踐行,在人民法官為人民、服務三保主題實踐活動等系列載體的推動下,我們在司法為民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評價與期望越來越高,但絕對不能回避一個問題,就是有些措施抓落實的力度還是不夠,有的形容我們是振奮人心的口號、喪失信心的行動,雷聲大,雨點小。如許多地方巡回立案、預約上門立案、巡回審判、假日法庭的適用率并不高,給人一種作秀感覺;一些針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范圍不廣,在救助對象的選擇上存在人情關系,真正適用減、緩、免訴訟費以及獲得執行救助的比例不高,與群眾過高的期望值產生落差,給人以口惠而實不致的感覺,動搖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對法律的信仰基礎。

 

二、基層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值得反思的幾點原因

 

(一)從基層法院自身來講

 

1、法院的體制性權威沒有得以實現。基層法院職能工具化、地方化的傾向日益凸顯,與人民法院居間裁判、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法定職責發生偏移,嚴重限制了司法權的功能發揮,導致社會降低了對法官或對法院法律文書的尊重和信賴。

 

2、基層法院的行政管理色彩濃厚。基層法院同時接受地方行政管理與上級法院審判監督,甚至行政管理的方式吸收了審判監督。社會對法院和法官的認識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門,認為法官對案件的裁判起不了決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領導,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夠解決問題,從而導致了涉訴信訪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4]

 

3、基層法院司法經費沒有充分保障。目前,司法保障落實極不均衡,全國相當數量的基層法院辦公經費沒有充分保障,法官的基本工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法官津貼不能落實。法院的基礎設施、人員工資依賴于地方財政,增強了基層法院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性,導致法院自身發展受到當地經濟條件的制約。

 

4、基層法院的法官素質良莠不齊。基層法院法官來源渠道多樣化、非專業化,真正法律專業出身并且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官鳳毛麟角、屈指可數,造成了現有法官在知識結構和法學理論水平上的參差不齊。加之基層法院法官的待遇低、地位低,雖然由本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命,但其職級僅相當于政府部門科員,以至于有的法官對自身綜合素質要求不高或專業思想不牢固,最終導致法官素質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和廣大群眾的司法需求。

 

(二)從當事人角度來看

 

案子一進門,雙方都找人”。這是法官們極為困惑的事,除任何社會關系都沒有的當事人外,大多都是如此。社會上送禮風、吃請風對法院的審判案件產生了沖擊,當事人認為法官也要穿衣吃飯,不請吃可能要敗訴,不送禮可能要吃虧。一方面給法官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另一方面給法院的管理者增大了工作難度。

 

(三)從群眾心理來講

 

公眾對司法的不正當的期待,期望值過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規范大部分都能為法律所調整和制約,而上訪則撇開這些解決渠道,按照自己的主觀意愿企圖隨意到任何一級機關解決問題。出現糾紛以后,不管有理無理先上訪,不愿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有的即使提起訴訟,如果不服一審裁判,許多當事人也不提起上訴,而是置法律賦予的上訴權利于不顧,想方設法通過上訪來達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目的。這種隨意、無序的上訪,本身就是對我國”依法治國,建立法制國家”方略的沖擊,也是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沖擊。[5]

 

三、基層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徑

 

(一)推進法官職業化進程

 

胡錦濤總書記在12月25日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時強調,要繼續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以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為根本出發點,從人民不滿意的問題入手,以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為重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目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法官的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國法官素質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官素質相比的確還有很大差距,因此,要下大力提升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首先,要加強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設。法官應當以為國家和人民服務為最高宗旨,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弄清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其次,要加強法官的專業素質建設。一個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條文的有無,而在于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才能將法律精神融化于個案審理之中。[6]因此,要把對法官專業素質的培訓作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官只有提高自身素質,才能贏得公眾信賴。法官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我國法院系統普遍面臨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問題,通過法官遴選、淘汰機制,固然可以把高素質的人才選拔到法官隊伍中來,使那些不稱職的法官退出審判崗位,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要提高法官整體素質,必須加強職業培訓。一是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可以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培養法官正確的法治理念,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牢記司法為民宗旨,使司法獲得公眾認可和信賴。二是加強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過培訓,使法官掌握嫻熟的庭審駕馭能力,提高庭審質量與效率,并使其領會法治精神,準確適用法律,增強裁判文書制作能力,提高裁判文書質量,達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境界。第三,要不斷吸納優秀法律人才。法官隊伍的職業化,精英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只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才能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這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二)提升公眾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外在條件。要增強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仰,就不得不加強對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從而以社會公眾內心的原動力支撐起對司法信仰大廈的精神層面。法律信仰的培養是一個多方面的綜合工程。首先增強公眾的權利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當代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用法意識雖然比過去要強得多,但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仍比較薄弱,遇到糾紛與沖突,盡量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訴諸法律,”無訟即德”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影響著人們。對此,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教育,流動法庭、公開審判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權利意識、用法意識。其次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養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證,也是教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假使執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執法又犯法,就會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也會損害人民的利益。因而,為了法律信仰的培養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種制度。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升執法人員的公信力

 

自古以來,我國絕大部分的民間糾紛都在族親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調停化解,在這個過程中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程序問題,也更不會出現有人不從的問題,他們處理糾紛的結果為何有如此大的公信力呢,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思考,究其原因便在于這些部落或族親中的威望老人前的”威望”二字,這兩個字是靠日常生活中點點滴滴的行為,語言、思想火花、人格魅力所逐漸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眾力”和”威望”,深層次的說就是一種巨大的服從心理,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公信力。我們今天的執法人員該如何去形成這種”服眾力”與”威望”呢,我認為,首先要樹立職業神圣的理念,要強化職業道德教育,要樹立起神圣的職業信仰,信仰法律、堅持正義,以極大的自尊與公平正義來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會行動;其次要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練內功,強筋骨” ,樹立起司法權威;第三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嚴格的約束自己的業外活動,從自身所肩負的特殊使命出發,為了保證司法公正,為了樹立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威望,我們應當與一般社會尤其是所在社區保持適當的分離,必須超脫于俗事與私欲,才能做到無欲則剛,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會公信力。 

 

(四)提高服務發展的能力

 

隨著經濟大開發的邁進,我縣已進入大開放、大發展的全面騰飛時期,作為和諧社會的保障者、建設者、促進者,法院將始終站在服務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平安東安的高度,積極防范、嚴厲打擊各種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違法犯罪和不和諧因素給全縣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牢固樹立”社會治安也是投資環境”、”政法工作也是生產力”的理念,著力在簡化手續、方便群眾、提高效率、轉變態度、辦事公正上下功夫。積極探索建立有利于服務經濟建設,操作規范、管理透明、服務高效、執法公正的法院管理體制,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大學習、大討論”為載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不斷疏通和拓寬體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把群眾對法院工作的呼聲轉變為執法執政的自覺行動,讓人民群眾從內心里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增強法院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五) 不斷完善法律監督

 

我國現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監督體制。法律監督,顧名思義就是對執行法律的合法性進行監察和督促,廣義上的監督主體是國家機關、組織、人民群眾,狹義上的監督主體是檢察機關或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如果喪失了法律監督,法院在司法活動中的行為就失去了制約,枉法裁判和司法腐敗也就有了滋長的溫床。而法院接受監督的最大思想障礙,就是少數法官常常把監督與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立起來。所以,完善法律監督,首先應在眾多監督主體中確立司法監督的核心地位,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人大監督與獨立審判之間的關系,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人大監督下不斷促進審判機制與法官素質的提高,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機制。法院應當在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下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公正司法,及時糾正不當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使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充滿信心,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推進司法管理體制改革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須要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就是改變和完善法院的設置體制、經費保障體制和人事管理體制。建立法院的相對垂直管理體制,是防止司法權地方化,排除非法干擾,消除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必要保證。在改革司法管理體制的同時,應當注重法治建設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法官高薪制度,為消除司法腐敗隱患,吸收高素質法律人才創造條件,二是應加強法治思想教育,使社會公眾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會樹立起法治、司法的權威。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司法環境和司法公信力基礎,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的問題才能得以徹底解決,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才能得以最終完成。

 

(七)切實加強法院與社會公眾的溝通

 

加強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是緩解矛盾,消除誤解,增進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溝通不是放棄獨立審判原則。溝通的目的,是把法院及法官與社會公眾在司法公正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的認識,力求最大、最有效地統一。溝通的范圍,應該是寬泛的,但法院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有限的力量內,首先要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依法、依情、依理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勸其服判息訴;其次是與社會各界特別是各種媒體溝通,讓他們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工作。溝通的方式,主要是借用各種媒體和自辦刊物,加大司法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對法院以審判為主的各項工作,盡可能地多了解一些。做好判后釋疑工作。判后釋疑是指審理案件的法官在裁判生效后6個月內,針對當事人對裁判提出的疑問,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運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結合的方法,說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以使當事人自覺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活動。法官判后釋疑采取當面釋疑的口頭方式進行,主要圍繞裁判文書,針對當事人的疑問和焦點問題,恰當地選擇并靈活運用辯證邏輯、經驗歸納、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導等方法,深入淺出、情理交融地進行解釋,也可以進一步用當事人更容易理解的語言闡述判決理由,以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服。

 

判后釋疑是法官行使司法釋明權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讓當事人和訴訟參加人理解裁判結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體現的法律精神的有效方式。針對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的疑問進行解惑釋疑,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實行判后釋疑制度是進一步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化解矛盾、有效解決法院涉訴信訪、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案件質量、最終實現涉訴信訪進入良性循環等多方面的需要。

 

結  語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價值取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維護法院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的重要保障,它有利于改善執法環境,有助于當事人息訴服判,有助于依法治國戰略的有效實施。我們相信,通過我們自身的不懈努力,法院司法公信力會不斷得到有效提高,使法院隊伍建設和各項工作全面向前推進。

 

 

注釋:



[1]馬駿駒:”當前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對策”,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6期。

[2]章敬平:”中國法官遭遇’公眾信任危機’”,載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2002年第4期封面。

[3]賀大為、謝云挺:”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視”,載《半月談》2005年第21期。

[4]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與2005年度工作報告。

[5]楊夏柏主編:《反腐敗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頁。

[6]關玫:”司法公信力的結構性要素”,載《長春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