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要有活力,要有競爭力,不僅需要"頂天立地"的大企業,更需要"鋪天蓋地"的小型微型企業。在當前的宏觀經濟條件下,小微企業如何實現"保生存、謀發展",是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大命題。近年來,金壇市小微企業受海內外市場萎縮、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原材料價格及勞動力成本上漲、資金周轉不暢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經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并逐漸在訴訟環節有所反映。如何加強司法服務保障,助小微企業在新形勢下健康有序發展,使之在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中發揮最大作用,成為法院發揮審判職能、服務發展大局亟需研究和解決的重大課題。為此,金壇法院專門組成調研組對近兩年來轄區小微企業涉訴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準確掌握該市小微企業涉訴矛盾糾紛狀況和特點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研判策略,積極探索當前化解小微企業糾紛的和諧路徑。

 

一、金壇市小微企業涉訴矛盾糾紛狀況

 

(一)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涉案標的增加

 

金壇法院2010年受理涉小微企業糾紛2208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數的40.1%,涉案爭議標的4.5億元;2011年受理涉小微企業糾紛2326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數的39.2%,涉案爭議標的6億元;今年1-8月,受理涉小微企業糾紛2053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數的40.8%,涉案爭議標的3億元。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承攬加工合同糾紛、擔保糾紛等等,同時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新類型的案件,如居間合同糾紛、名譽權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等。

 

(二)小微企業負責人棄企避債引發群體性糾紛增多

 

由于受宏觀經濟影響,部分小微企業面臨增本減利的發展困境,再加上小微企業經營規模小、核心競爭力弱、抵御風險能力差,近年來,小微企業負責人棄企避債現象屢見不鮮。去年至今,金壇地區共有7家小微企業負責人棄企避債,涉及案件34件,所涉人員近500人,拖欠工資及所欠債務達310.2萬元。企業主避債具有預謀性、突發性,極易引起群體性事件,給糾紛處理增加了難度。如該院于20114月受理的戴某、史某等24人訴常州某服飾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系列案中,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欠薪逃逸,戴某、史某等24名工人十余萬元的工資無法兌付,情緒激動,采取了圍攻廠房等極端方式,給社會和諧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三)小微企業普遍存在用工不規范現象,導致勞動爭議糾紛矛盾突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金壇市很多企業開始注重改進用工管理、規范用工秩序。但是,小微企業迫于成本壓力,由于用工不規范導致企業涉訴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2010年以來,該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一直穩定在150件左右。通過對近年來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分析,小微企業用工不規范現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小微企業違法用工。主要是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辦理法定的工傷保險;延長試用期;遲延支付工資及加班工資;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不及時、不主動申報工傷。員工一旦離職,大多會采取訴訟手段討回"公道",而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往往判決要求用工單位自掏腰包對勞動者進行賠償,更加劇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二是部分小微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規范。如隨意運用違紀條款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支付補償費用;不履行檔案和社保關系的移轉義務等。三是部分小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失范。如內部規章不明確、較粗糙,導致爭議發生時無據可查;有些規章制度與法律相抵觸等,埋下了勞動爭議的隱患。

 

(四)小微企業所涉民間借貸糾紛復雜化

 

2010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經歷了從激增到趨緩趨穩的過程:2010年為600件,2011年為713件,20121-8月份為38件。從對涉及小微企業的民間借貸案件反映的情況來看,進行民間融資的小微企業主要集中在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如服裝、電子、化工、機械加工類企業等。這類企業規模小、資產少、信用無擔保,銀行出于降低風險的考慮,中長期放貸少,使得這些企業只能轉向民間進行融資。同時,司法實踐中,部分小微企業借貸糾紛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表面上看是因個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糾紛,但究其實質是小微企業的負責人因為企業運轉資金短缺,以個人名義向他人進行借款,實際用于企業的日常經營。該類借款還款時間跨度較短、涉案標的較大、利息較高。如該院受理的馮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由張某代表金壇某鋼鐵公司向馮某出具40萬的借條一份,借條上只有張某的簽名而沒有公司蓋章,借條約定歸還期限為一個月,如逾期不歸還,每天承擔600元違約金,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高額的民間借貸利息使得小微企業資金鏈斷裂的風險進一步增大。如常州某電子公司2010年至今在該院涉及的借貸糾紛達22件,訴訟標的高達608萬余元。部分小微企業由于不堪高利貸重負,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不利于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穩定。

 

(五)小微企業自身經營過程中因合同爭議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

 

因誠信交易意識缺乏、合同觀念淡薄,小微企業自身經營過程中因合同爭議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一是買賣合同違約糾紛增多。由于通脹壓力加大,生產成本增加,部分企業誠信意識缺乏,通過恣意違約轉嫁風險,如產品質量存有瑕疵、拖欠貨款、不及時供貨等等。二是加工承攬糾紛增多。該市的一些紡織服裝業、來料加工業,由于受近年來的宏觀經濟影響,銷售渠道不暢、訂單減少、利潤空間小,引發供貨商向其催款,加工承攬糾紛增多。部分小微企業合同觀念淡薄,在經濟交往中大多采用口頭約定、現金交易,不注重證據保全,導致糾紛發生時,缺乏交貨憑證、付款依據,導致舉證困難。

 

(六)小微企業所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小微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機制不完善、管理漏洞較多的問題。企業負責人往往風險意識低,盲目決策,為了解決企業運轉資金不足的問題,甚至采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如在金壇市人民檢察院訴金壇市某制衣公司、鄧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因該制衣公司經營需資金周轉,在20061月至200910月間,其法定代表人鄧某出面以借款名義,支付高于銀行同期同種類存款利率的利息,向金壇市某村村民及鄧某的同學、戰友、朋友等37戶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2.2萬元,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小微企業涉訴糾紛審理中需要把握的原則

 

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引發小微企業涉訴糾紛向多樣化、復雜化、衍生化趨勢發展,小微企業涉訴矛盾司法處置關系到企業自身的發展以及地區經濟發展大局。該院針對小微企業糾紛解決的重大影響以及類案涉訴特點,從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一些處理原則。

 

(一)能動司法原則

 

針對小微企業面臨的新形勢、新困境,法院對涉小微企業糾紛的處置應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審理個案過程中通盤考慮案件審理全局,適度突破司法被動性和個案效果等就案辦案的狹隘,延伸司法服務方式,通過個案的辦理,協助企業解困,形成司法協助企業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實現司法審判調節社會利益、促進社會管理之目的。

 

(二)企業維持優先原則

 

小微企業的生存發展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其自身發展力量薄弱,涉訴案件的司法處置對其影響較大,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最大限度地考慮企業維持原則,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運用到各種司法措施時,應首先進行利益平衡,優先保護生產要素,維持企業生產,確保企業組織的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三)區分對待原則

 

企業作為利益相對獨立體,其自身環境、內部結構、發展前景等均存在區別,進入訴訟程序后,司法應注意每個小微企業的不同情況,能動超越法條局限,對個案進行司法甄別,擇優確定司法方案,針對不同的小微企業,針對同一小微企業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針對性的司法應對措施。

 

(四)利益平衡原則

 

在審理小微企業糾紛案件過程中,要平衡各方主體利益,綜合考量各方利益關系,采取不同的司法應對措施,避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司法僵化導致的利益保護不平衡。如在審理小微企業間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法院應慎用情勢變更原則,均衡合同雙方的風險利益,既要盡可能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又要對于確實發生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繼續履行可能明顯不公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時,按公平原則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三、小微企業涉訴糾紛司法應對策略

 

(一)構筑棄企避債防火墻,審執兼顧破難題

 

棄企避債類案件,給案件審理、執行帶來新的挑戰。在審理階段,由于負責人下落不明,送達難、送達成本高,從而導致案件審理周期長、審理難度大,成為該類案件的突出問題。在執行階段,由于被執行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或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狀態,致使法院執行難度加大。而該類執行案件往往執行申請人人數較多,容易引起哄搶或群體性事件。對此,法院應創新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信息預警機制,實行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及時發現棄企避債情況,構筑棄企避債防火墻。案件處理過程中做到審執兼顧,集中協調、集中判決、集中執行,采取訴執對接的方式,在理清案件法律關系的同時,執行人員先期進入掌握情況,案件審理一旦明確化,迅速轉為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要針對企業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執行措施。對困難企業為債權人的案件,執行過程應注重高效、及時,縮短執行周期,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充分發揮立即執行、財產申報、執行威懾、執行協作網絡等機制作用。對被執行人為有發展潛力但暫時陷于困境的企業的案件,要靈活運用執行手段,本著"扶持、引導"的原則,采用"給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債權轉股權""靈活查封"等方式,幫助企業轉危為安、走出困境。但對于企業負責人隱匿、私分、轉移財產、虛構債務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能動司法,妥善處理小微企業勞資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具有法規政策和利益關系復雜、案件數量較多、疑點難點較多的特點,給審判實踐帶來巨大挑戰。小微企業在創業之初,大多無力避免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失范問題,也無法避免資本原始積累階段的逐利性特點,這也是小微企業勞動爭議案件高發的原因。這類勞動爭議糾紛,涉及到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與小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利益沖突,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在加強專業化審判工作、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升司法效能的基礎上,應進一步能動司法,創設多種制度力求妥善處理小微企業勞資糾紛。一方面,強化案件預警機制。在立案、訴前調解階段,發現重大、疑難、可能引發群訴群訪等涉轄區穩定的小微企業勞動爭議案件苗頭時,及時啟動預警機制,提前介入,訴前溝通,促成及時化解。另一方面,深化法院與人社局、工會、信訪、司法局五部門的"五方聯動機制",開展定期會商,強化部門合作,提前介入,加強宣傳,及時糾正用工違法行為,從源頭上化解勞動爭議。其三,與市勞動爭議仲裁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案例研討、觀摩學習,互相溝通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小微企業的勞動法律宣傳教育。

 

(三)司法參與,破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拓寬融資渠道

 

一是妥善審理涉小微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小微企業或其負責人因生產經營所需,向社會公眾借款,并將借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要依法予以保護,不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理。同時加大對高利貸的司法審查,法院不能局限于對"借條"形式的審查,而應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防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高利貸。

 

二是妥善審理涉小微企業銀企訴訟糾紛,積極引導銀企合作。在涉及小微企業銀企訴訟糾紛審理過程中,積極引導銀企調解,爭取銀行合理支持小微企業延期還貸請求,極力促成銀行與企業達成償債安排。同時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建議成立地區性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組織體系,針對小微企業融資業務的特點推出合適的信貸產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減輕、消除企業對民間借貸的依賴。

 

三是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延伸司法服務,加強對小微企業的法律宣傳教育,增強經營者的法律意識,促使企業加強對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

 

(四)審慎適用法律規則,妥善處理涉小微企業合同糾紛

 

1、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受宏觀經濟影響,企業之間因原料價格變動、市場供需關系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糾紛,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審判實務中把握難度較大。

 

該院認為,第一,情勢變更原則雖然沒有規定在合同法具體規范之中,但并非無法律依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防止的情勢變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法院仍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號函精神酌情予以公平合理的調整。第二,應當嚴格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并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存在一定的漸進性,市場主體對于市場風險應當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因此,在審判實務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無法預見"主張的,應當慎重審查。第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調整雙方利益格局,在調整尺度的把握上,仍應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

 

2、違約金調整規則

 

受宏觀經濟環境影響,小微企業買賣、加工等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十分突出。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有異議,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審判實踐中應依據何規則進行調整,爭議較大。

 

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作了最高額限定,該限定與違約金過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價值取向,因此參照最高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以此為標準乘以4倍計算違約金。二是認為,違約金是一種違約的救濟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使得守約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有效的賠償,因此以守約方實際的損失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三是,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之規定,認為可以參照此規定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調整標準。

 

為了保障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在企業遭受經濟困境時,發揮司法穩定和衡平功能顯得尤為重要,當事人因違約金過高要求適當減少正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該院認為,一方面,在私法領域,首先應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自愿達成的約定,對違約金的調整法律不應過多干預。審理此類案件,應采取"抗辯權發生說",即法院審理案件時應根據被告提出的答辯意見才進行違約金條款的審查,而不應主動審查違約金是否過高。另一方面,約定違約金的積極意義在于對損失的預定,免除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對損失進行舉證的繁瑣,當事人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時,該當事人就應當承擔起對違約損失進行舉證的責任,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參考,才能正確得出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