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發展,全社會法律意識的進一步增強,廣大群眾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各類利益紛爭、矛盾糾紛,維護自身正當合法權益的愿望空前高漲。然而,司法中的執行難問題卻一直困擾著社會,困擾著人民法院,似乎成了一道無法破解的難題,多年來始終難以逾越。破解執行難這個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必須要下大力氣解決的地步了。筆者就執行工作中的難點和對策談幾點膚淺的認識。 

 

一、難點和問題

 

1、執行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難執行的案件數量也在逐漸增加,執行人員的壓力也不斷增加。我院每年受理的強制執行案件超過2000件,此類案件不斷增加的同時,也使社會矛盾在不斷積累。近年來不僅出現了從未見過的低價賣法院判決書的“怪”現象,而且越級上訪,甚至群體上訪的問題也屢見不鮮。

 

2、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想方設法躲起來逃避執行。債務人采取種種手段逃避法院執行,是當前執行難問題最普遍的現象。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不是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而是到處找關系托門路,想盡一切辦法躲債務。不僅自然人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也是如此。

 

3、被執行人采用多種手段隱藏財產,執行財產難尋。 法院執行的標的多數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由于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或者有意逃避執行,加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財產稅收制度等基礎制度不健全,個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戶,財務報表弄虛作假,不能反映企業真實的盈虧狀況,甚至上級單位配合下屬企業單位在戶外存款等現象的存在,以及將房產、車輛等登記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債務,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于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給依法執行設下了重重障礙。當法院進行調查時,找不到任何財產。不僅使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執行,而且引起權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質疑,更使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協助執行或者積極性不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協助法院執行是一條法定義務,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及公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法院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有時個別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于怕麻煩,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諉、拖拉協助執行。如有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款物的單位或個人出于怕麻煩,怕得罪債務人,往往以被執行人在我單位、我處沒款、沒物為由明確拒絕協助;或以種種理由軟拖,執行人員一去就答應,一走就沒錢。

 

5、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少,申請人提供準確情況難,法院依職權調查數量大。從實際情況來看,在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方面存在的問題非常突出。大量的案件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而無法執行,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少,需要進行財產調查的案件多,占到收案數的70%以上;法院依職權調查多,在己結且進行過財產調查的案件中占80%以上;申請人提供準確情況難,占10%左右;被執行人如實申報的少。這就造成了法院執行人員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去跑各個部門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致使工作效率低,成功率也不高。

 

6、惡意不履行的處罰太輕,達不到應有的效果。我國的司法對于惡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處罰極輕或沒有處罰,只要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履行了義務,通常不會受到什么處罰,至多也只是通過一定的強制措施逼迫其履行,其惡意不履行本身并沒有被處罰。不履行可能獲益,最差也能保本,所以就會有更多的“老賴”出現。

 

二、原因分析

 

1、從經濟的角度看,執行難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伴生物。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隨著訴訟案件數量的增長,執行案件的數量也就相應增多,難度也會在一定時期相應增大。

 

2、從道德文化的角度看,執行難源于市場主體誠信觀念缺失。當前適應經濟發展的新的道德觀尚未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責任意識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現在“逃債”等惡性債權債務關系上。對這種行為,社會批判的聲音過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嚴厲的處罰措施,使得嘗了甜頭的人越發肆無忌憚。另外不少債權人認為一旦訴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自己卻坐享其成,這也是一系列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3、從案件審判來看,以往社會輿論更加注重審判的公正與否,而忽視了法律文書的落實。又因為法院實行分權控權,審、執分開,審判人員多注重審判而少考慮執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沒有考慮執行問題,忽視了執行的可能性,有時可能錯過最佳的執行時機,使得案件最終無法執行。

 

4、從當事人來看,訴訟時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協議的能力、隨意承諾并隨意達成調解協議,借調解之機拖延履行義務的時間,然后轉移財產或銷聲匿跡。造成案件無法執行,出現調解容易執行難的怪現象。尤其在農村或偏遠地區,相對來說,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經常不到庭、不露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配合積極性不夠。而且協助執行難,偏遠地區一些村莊的群眾或基層組織不愿得罪人,不愿協助法院執行,特別是一些被執行的農民還經常聚集親友或煽動他人妨礙執行。

 

5、從執行中財產調查來看,由于申請人受自身條件限制,一般只能提供比較直觀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而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往往早已將上述資產轉移,即使自己仍在使用也己登記到他人名下,申請人要想事先了解清楚是非常困難的,增加了其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難度。

 

6、從內部設置來看,執行機機構設置不科學,執行程序有瑕疵。執行員掌握了民事執行案件的生殺予奪的全部權力,但法律對執行人員行使權力的方式缺乏應有的程序規制,何時執行、怎樣執行,執行階段無人知曉,集中和非公開的權力行使模式必然會出現少數執行人員的違紀和腐敗現象。如執行員改變執行依據和內容、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而要求強行和解、隨意高價或賤賣當事人的財物等。

 

三、對策與措施 

 

1、理順執行法律關系,嚴格執行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加大對逃避、規避、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的管控和處罰力度。發達國家要求個人主動進行財產申報,對不報或申報不實的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而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只對領導干部作強制要求,而對普通公民并沒有具體要求,所以被執行人的財產必須要公開,若隱藏財產,一旦查實,處罰要嚴厲。

 

2、創新執行管轄制度,破除執行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建議以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作為管轄原則,提高管轄級別,并納入執行所在地法院審判質效考核指標。目前可在省一級單位試行,再逐漸推廣全國。

 

3、加強普法教育,加大輿論監督力度。強化公民法律意識,任何人、任何單位都要有義務配合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嚴格依法執行的同時,可以嘗試讓媒體介入,對有償還能力而賴賬的人承受社會輿論的壓力。

 

4、改革內部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分工監督機制。建議取消目前的案件承辦人制度,建立執行局內部的流程管理制度。將執行人員分為若干組,如調查組、拍變賣組、實施組、裁判組、復議組等。這樣可以相互制約,高效公正。同時在立案階段就要提醒當事人申請查封扣押等。

 

5、制定一部專門的《強制執行法》。一要約束執行人員的行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二是對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要有相應的具體的處罰依據,可操作性要強。三是對不配合執行的普通公民和相關部門的人要承擔法律后果。

 

6、采取多部門聯動執行機制,擴大充實現有執行機構。從目前的執行機構來看,要充分實現債權人的權利和利益比較困難,人員經費少,裝備落后,這是基層人民法院共同面臨的難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參與,如公安局、檢察院、財政局、民政局、銀行、相關企事業單位、媒體等,建立一支由全社會共同參與,各級黨委、人大、政府齊抓共管有機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的執行工作隊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這個難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