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勢下,人民法院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圍繞司法職能全面做好群眾工作,對于提高人民法院執法公信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法院群眾工作的內涵和特點

 

首先,群眾的思想呈現多樣性。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現,社會矛盾的成因更為復雜,各種社會思潮相互激蕩,不同群體的群眾思想呈現出差異性的特點,如民主意識、自主意識、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等不斷增強,這些意識形態作用下的案件和社會矛盾一旦訴求進入司法程序,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與要求更高。面對這些問題,人民法院在執法辦案和社會矛盾化解中,只有摸清群眾的真實想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群眾的利益訴求多元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民群眾訴求的問題由原來以經濟利益訴求為主開始向社會文化、公共利益等多方面擴展和延伸。這些訴求,多反映在醫療、衛生、教育、拆遷、土地管理等一些民生領域,人民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和矛盾時,如果稍有不當就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和個人極端行為,給法院做好群眾工作帶來了巨大考驗。

 

二、當前法院群眾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群眾觀念樹立不牢固。做好群眾工作首先要有群眾觀念。而當前少數法院干警淡忘甚至丟棄了群眾路線這一優良傳統,認為做群眾工作是黨政部門的事,與法院關系不大。在他們的腦海里,"人民法官為人民"的理念沒有真正牢固樹立,或者認為這些已經過時;在實際工作中,嚴重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習慣于做"官老爺",對群眾的疾苦漠不關心,"自我感覺良好",美其名曰是與社會保持一定距離。在這些認識的作用下,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產生一定的隔閡,勢必難以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形象,最終會制約法院工作的科學發展。

 

(二)群眾工作方式方法簡單。與群眾打交道要善于講究方式方法,方法不當結果就會適得其反。一些法官不善于做群眾工作,存在官僚式、衙門式作風,機械辦案、就案辦案、坐堂辦案,書本化、格式化、呆板化等傾向嚴重。有的法官過分強調"法官精英化",而忽視方便當事人、方便訴訟的"兩便原則",忽視人民法院追求法律的公正與人民群眾期望的公平正義的一致性。此外,年輕的干警很少經歷過群眾工作的實際歷練,聽不懂群眾語言,聽不進群眾批評,在執法辦案中也不善于運用情、理、法等綜合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三)考核評價機制不健全。未建立起科學的群眾工作考核評價體系,一些法院做群眾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原動力不足。由于缺乏制度化、程序化的支撐,導致群眾工作機制不完善,做好做壞一個樣,務實務虛一個樣,全憑工作責任感、政治敏感性而定,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臨時性,群眾利益表達機制和協調機制、群眾工作決策和實施機制等許多機制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四)在執法辦案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是三個短板。一是司法供給水平低。二是群眾法律水平低。三是司法權威不足。三者互相影響,形成惡性循環。司法質量不高,群眾自然不認同,必然損害司法權威。群眾法律水平低,必然無法站在與法官的共識上評判糾紛和裁判結果,難免要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司法權威與公信便無從談起。

 

三、做好新形勢下法院群眾工作的對策

 

以上問題,反映出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進程中的種種不適應。創新已成為人民法院的必然選擇。但這種創新絕不是對傳統的司法方式、方法的簡單復制和回歸,而是立足新時期社會矛盾的新特點,把握化解社會矛盾的新需要,能動司法,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對我國法治進程進行有效地推進和引導。這就要求我們立足國情社情,從基層群眾的接受能力和司法需求出發,以優質的司法服務回饋社會,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公平公正地化解進入訴訟程序的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做到案結事了,在實實在在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中,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與支持,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一)變獨立型司法為協作型司法,完善"繁簡分流"的社會機制,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合力。堅持在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下,努力構建各部門、各行業、各方面廣泛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在轉型時期,要積極推行訴前調解,把警力下沉到基層,貼近人民群眾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消除于萌芽狀態。同時加強與村(社區)、鄉(辦事處)基層干部的溝通協作,逐步提高其運用法律化解糾紛的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基層吸納糾紛的能力,筑牢化解社會矛盾的第一道屏障,力爭做到"小事不出門,大事不出村"。通過社會自身對矛盾糾紛的"繁簡分流",使進入訴訟環節的案件在數量上明顯減少,專業性更強,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辦理相對復雜的重大疑難案件,從而實現精細化審理,確保審判質量和辦案效率。

 

(二)要變就案辦案型司法為息訴止爭型司法,增強化解糾紛的司法能力,以案結事了的最佳司法效果,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按照"建設學習型法院、培養學者型法官"的目標,加強崗位練兵、業務培訓和職業競賽,著力培養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和群眾工作能力,結合轉型時期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以辨法解惑為職責,以案結事了為目標,盡心竭力將每一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辦成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精品案",辦成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和諧案"

 

(三)變神秘型司法為公開型司法,變高高在上的威嚴法官為深入基層的貼心法官,夯實人民司法的群眾基礎。以人民滿意為目標,以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導向,不斷改進司法服務,擴大司法公開,積極推行訴訟指導、信訪值班、院長接訪、巡回辦案、訴前調解、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當事人聽得懂、想得通、好接受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務,做到在思想上為民,作風上親民,程序上便民,實體上護民,增強人民法院與社會公眾之間的良性溝通和友好互動,增進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認知、理解、信任和支持,為優質高效地解決矛盾糾紛營造寬松的司法環境。

 

(四)結合實際,創新群眾工作方式方法。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的同時,進一步開闊思路,大膽創新,豐富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工作。一是"職能服務式"。在執法辦案中,要按照方便當事人、方便訴訟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盡量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不必要的負擔,依法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堅持案件執行和解,民商事、行政案件"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以體現法院執法辦案的人文關懷。二是"實惠影響式"。在充分履行司法職能的基礎上,不斷延伸人民法院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方式和范圍,采取結對幫扶、訪貧問苦、共駐共建等方式,為群眾多辦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實事好事,幫助群眾解決各種生產生活難題,不斷拉近與人民群眾的距離,樹立人民法院良好的責任形象。三是"輿論引導式"。利用報紙、電視、電臺、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和公布案例、庭審觀摩、旁聽案件審理等形式,加大對法院工作的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要遵循新聞傳播規律,提高輿論引導水平,克服"恐媒、防媒、拒媒"的錯誤觀念和做法,面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和事件,要客觀平和地向社會各界說明情況,以爭取理解和支持。四是"平等說理式"。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法律講座、召開座談會、走訪交談、當事人現身說法等活動,讓群眾逐步深入了解法院、了解法官,從而加強心靈上的溝通。五是"示范教育式"。通過法院機關樹立的各類先進典型人物,引導群眾的思想、行為向正確的方向發展。六是"虛心求教式"。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聘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活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審理活動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廣泛征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同時不斷改進法院工作,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