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規定頒布后,各地紛紛發出禁止令。基于對禁止令實際操作性的考慮,為杜絕禁止令得不到有效執行而影響司法形象和法律權威,鐘樓法院在禁止令發放問題上一直持慎重態度。

 

一、禁止令執行中遇到的問題

 

1、規定籠統。刑法修正案(八)對禁止令的規定過于原則,四部門規定進一步對禁止令制度理解和適用過程中需要明確的有關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在如何具體執行禁止令,相關部門、組織和人員如何監督禁止令的實施問題上,依然規定得不夠詳細,可操作性不強。

 

2、種類繁多。根據規定,禁止令適用的類型共分為三大類十四小類,各地具體實踐更是五花八門,禁入網吧、禁止喝酒、禁止辦理信用卡、禁止解除某些人等等不一而足。形形色色的禁止令,因其內容廣泛、牽扯面多,單靠社區矯正機關現有的薄弱工作隊伍,明顯難以得到完全貫徹執行。

 

3、責任不明。要落實禁止令,需要各相關部門以及禁止令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人員等責任相對人的共同努力。現行規定對上述部門及人員如何配合社區矯正組織嚴格執行禁止令,在執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權利、承擔何種義務等缺乏規定,易導致“字面禁止”、流于形式。

 

4、監督缺失。禁止令缺乏完整的實施、考核、監督機構,僅靠強化被禁人的報告義務及加強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遠遠不夠。因其針對性較強,每個禁止令都需要獨特的執行方案,而許多地區社區矯正機構不健全、保障不足,易導致禁止令實施監督不力,形同虛設。

 

二、對策建議

 

1、出臺規定,明確責任主體。禁止令的執行涉及多個部門,要建構科學合理、完整嚴密的實施方法、監管辦法和監管不到位的追究辦法,確保各個環節均有責任主體。法院負責將禁止令送達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將禁令內容向社會進行有條件公布。明確有關審批機關,如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等機構,承擔相關禁止令的過濾任務。明確特定區域、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有權利拒絕、有義務防止被禁對象進入相關區域、場所。

 

2、依靠科技,實現社會聯防。歸口社區矯正機構,建立禁止令信息庫,錄入被禁人員基本信息、被禁內容、監管部門及聯系方式等,并向社會公布查詢平臺和舉報電話。相關單位和人員可以通過網絡或者短信查詢有關人員是否屬于被禁人員,構筑協助執行網絡,實現全社會共同監管和防范,從源頭控制被禁人員違反禁止令情況出現。對有違反禁止令嫌疑的人員,可通過發放定位手機等方式,進行及時監控。必要時責任落實到人,實施合同制管理。

 

3、案例指導,細化操作標準。對于需要進行一定程度自由裁量的籠統規定,如禁止接觸相關人員中“接觸”如何理解、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怎樣把握,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違反,可通過法院及時匯編案例進行指導,根據對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個人情況的綜合分析,提供具體、可操作的適用精神和原則,避免因為理解不一致造成法出多門的現象發生,以維護統一性和權威性。

 

4、溝通協作,形成執行合力。社區矯正機構目前尚不夠完善,在加強其經費保障、人員保障、制度保障的同時,要強化其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作。因公安機關在重點區域場所管理、流動人口監控、預防犯罪等方面積累了相對成熟的工作體系、偵查手段和監管資源,要明確其與社區矯正機構互通信息、聯合調查等制度,必要時可開展聯合專項行動,確保禁止令的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