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的小林,是江蘇省徐州市最早的一批被法院前科封存的6名少年犯之一。如今,他已是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名業務骨干了。

  像小林這樣“個人犯罪檔案”受到保護的少年犯,在徐州有28名。少年犯們像正常人一樣走向新生,重新開啟了心中的夢想。無疑,這一切離不開徐州法院實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早在2010年他們就開始對那些輕微犯罪的少年犯,將其“個人犯罪檔案”嚴格封存,使他們“無痕跡”回歸社會,以“清白之身”重走人生之路。

  ■探索試行

  源于對少年犯生存狀況的調查

  2006年7月,小林因與他人口角之爭,一時沖動就持刀將對方砍傷,結果被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緩刑期滿后,小余想老老實實地找一份工作。可是,生活并不像他心中想的那樣簡單,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帶著犯罪前科的“標簽”找工作到處碰壁。2010年3月,小林在父母的陪伴下找到時任鼓樓區法院少年庭庭長的杜秀蘭,向她訴說遇到的困境。

  “這件事讓我開始思考。”杜秀蘭介紹說,未成年人因年少無知犯下罪行令人痛惜,當他們帶著有“犯罪前科”的標簽走上社會后,很容易碰壁,出路難尋。

  2010年5月,鼓樓區法院在對百余名少年犯的生存狀況進行訪查的基礎上,聯合公安局、檢察院、綜治委、教育局等11個部門,經區委政法委批準,共同設計了前科封存的具體條件、申請程序、封存方式、追蹤幫教等制度體系,聯合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這意味著,經過前科封存的少年犯,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關司法部門加密保存不予公開,犯罪記錄不記入學籍和人事檔案,其就學、就業等權利不受限制。當他們在找工作、升學填寫表格遇到“有無犯罪記錄”一欄時,可以直接填寫“無”。

  沒過多久,得到“前科封存”的小林就在一家房產公司順利找到了工作。他感動地說:“我曾經找了兩年多工作,但因為有前科受盡冷眼。現在我很開心,我能用自己的雙手掙錢養活自己了!”

  江蘇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說,《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未成年人犯罪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較大,取消刑事污點,符合少年犯罪“自動愈合”的成長規律。

  ■著力推進

  讓少年犯撕掉標簽回歸社會

  “我的生意很好呀,日子過得很滋潤,謝謝法院給我一次重生的機會!”2012年3月19日,筆者陪同賈汪區法院少年庭庭長岳敏一起來到全國百強市場--徐州宣武市場,看到受回訪對象曉輝正在滿頭大汗地搬卸服裝。小伙子看見我們,抹了把汗就過來了。

  2010年10月,曉輝因盜竊一工廠的廢鐵而觸犯刑律,被賈汪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曉輝是一個受盡溺愛的孩子,父母事事依著他,使他養成了任性、貪玩的壞習慣,早早輟學在家,結交了一些不良朋友,最后走上了犯罪的歧途。在法官的幫教下,曉輝走出了過去的陰霾,經營起服裝生意來。目前曉輝的服裝店已由一家拓展到兩家,日子過得越來越紅火。

  “前科封存制度給少年犯帶來一系列積極的法律后果與社會后果,所以我們從2010年8月起全市法院開始推廣這一工作。”徐州市中級法院審委會專委李德彬說。

  率先開啟的機制迅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好評。在全市“2010年度創新獎”大會上,“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被徐州市委、市政府評為“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創新實踐獎”。徐州市委書記曹新平認為,這一制度有利于幫助未成年犯改過自新、重回社會,減少敵對面,是司法機關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

  2011年5月1日,又有14名符合條件的少年犯從法院領取了“前科消滅證明書”,而當天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施行,使徐州的司法探索得到了立法上的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免除少年犯的報告義務,前科封存制度走出了法律上的困境。”徐州中院少年庭庭長王韌認為,立法上賦予了“前科封存”以深遠的意義。

  “徐州法院的實踐切實解決了未成年犯在就學、就業和生活等方面所面臨的障礙,對于他們自身和家庭、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指出。

  ■前景展望

  前科封存制度尚有難題破解

  2011年10月,楊松報名參軍,順利通過體檢的他最終敗在自己曾經的“污點”上。部隊征兵部門從公安內部全國聯網的系統上調出了楊松的犯罪檔案記錄。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從探索到推行,從基層實踐摸索到國家立法予以確認,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施行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均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有關規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給予未成年人“特別”優待:“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前科封存在實施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王韌認為,目前遇到的最大障礙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比如因公安內部系統全國聯網,犯罪記錄無法徹底“抹掉”;少年犯的犯罪記錄在一個地區封存了,在其他地區仍會被警方認為是前科人員,重點管控。因此,當下亟待從上而下來推動、解決前科封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對該項制度進行規范,建議出臺具體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英輝分析,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涉及司法、教育、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諸多部門,各部門間的積極性不統一。此外,不同地方對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的理解和操作也難一致,這使得該制度的實施一直處在局部范圍內。

  實際上,封存犯罪記錄看似簡單,但后續需面對的問題依然頗多。如檔案中因封存出現的空白期怎么解釋?“前科記錄”是否該如實錄入金融、社保等部門的個人誠信系統?哪些部門有權調取真實檔案?另外,法官法、檢察官法、警察法、公務員法以及會計法、教師法等很多法律都有明確的前科限制,但解除上述限制,需修訂多部職業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