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視節目模板"交易在國內外已經形成一個巨大的產業,但由于法律規定的空白,模板之間的抄襲現象十分嚴重,對電視節目模板的保護是理論界與實務界急需解決的問題。本文認為電視節目模板構成作品,未違反思想表達二分法,其應該得到版權法的保護,并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兜底性的規定,應對電視媒體之間不正當的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為電視節目模板提供一定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電視節目模板   作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 問題的提出:

 

2010331日,湖南衛視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申訴,申訴《非誠勿擾》抄襲《我們約會吧》節目形式,侵犯了湖南衛視的節目版權,要求廣電總局進行調查。湖南臺稱將兩檔節目的布景放到一起比較,除了播出時間的不同,兩檔節目在舞美場景,人物設置、環節設置、主持人設置和整體風格上都非常相似,《非誠勿擾》明顯是克隆了《我們約會吧》。而《非誠勿擾》的制片人王培杰稱:抄襲指責不實,湖南衛視的《我們約會吧》是一檔娛樂節目,而《非誠勿擾》是真人秀節目,兩者的規則和呈現方式不一樣,不存在侵權。此次爭論引起了傳媒界和法律界的廣泛關注,電視節目模板一詞也逐漸走入公眾視野。

 

人們普遍認為,電視綜藝節目的構思、制作和維持均需要付出大量的腦力勞動及龐大的人力、技術和資金投入,它無疑是一種智力勞動。而克隆他人節目形式,只需要極小的成本,允許這樣做勢必會消弱原創者創作和投資的積極性,不利于電視綜藝節目的創新及發展。因此基于利益公平考慮,對電視綜藝節目進行適度的法律保護有其必要性。但是應采取哪部法律進行保護,如何保護卻存在較大爭議。

 

 

    二、電視節目模板的定義

 

在對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進行探討之前,對其含義進行精確的認識是非常必要的。對于電視節目模板,雖然公眾已不再陌生,但是目前學界對其內涵和外延仍然是眾說紛紜,尚未形成統一認識。爭議主要在于電視節目模板是否構成一個已經完成的產品。一些學者認為,模板只是一個模子,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系列電視節目所應遵守的框架,只有在這個模板中填充了不同的內容,才能制作成獨立的各集電視節目。因此,模板沒有達到單獨的某一集電視節目的具體性和完整性,充其量只能是半成品。從模板最初只是一個創意,到最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節目這個意義上來說,模板介于創意和作品之間,比創意具體,但比作品抽象。但另一些人則提出反駁,認為模板是一種具體有特殊經濟價值的、已經完成了的產品,否則無法解釋市場上那么多人在出售模板,而同時又有那么多人在購買模板。

 

筆者認為要界定電視節目模板是不是一個產品,必須弄清創意、模板和電視節目這三者的關系。電視節目模板起源于一個創意,從創意到最后形成電視節目模板,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過程:腳本,即創意的文字記錄,又被稱為"紙上模板";制作和攝制;播放;然后才形成通常意義上的節目模板。由于節目模板包含許多內容,有顧問、制作準則、圖像、節目、舞臺設計、排行榜、音樂等等,因此又被稱為"電視模板包"。當然,電視節目模板的組成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不同的節目而變化的。作為多種元素的結合,其本身包含了各種元素的不同排列組合,具有可變性,這都是與最初創意有內在聯系的,因此作為電視節目模板包,它是一個完整的產品,每個購買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在電視模板包內選擇自己需要的元素加以運用,形成新的電視節目,但終究都是以電視節目模板為基礎的。

 

美國作家協會曾于1960年給"電視模板"下了一個定義:"電視模板為系列電視節目框架的書面材料;其規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將被不斷重復。"這個定義雖然概括出了電視節目模板的主要特征,即系列電視節目的制作框架,但將電視節目模板限于書面形式,因而并沒有被廣泛接受。英國學者斯皮爾伯利在《媒體法》一書中提到:"一個電視節目的模板,就是指該節目的主要安排形式,這些應該包括具有獨特風格的主題或者文字,音樂或者口號的使用";國內多數學者認為,"電視節目模板是一個電視節目的制作框架,它規定了一個系列的電視節目中的共同因素。"

 

本文將電視節目模板定義為:制作者獨創地將不同因素合力安排到其中,可以重復使用又有一定自由發揮空間的電視節目制作框架。

 

 

    三、電視節目模板法律保護的尷尬現狀

 

將目前可尋求的知識產權救濟路徑做總結,主要有四種保護模式:"著作權法保護模式""商標法保護模式""專利法保護模式"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下文,筆者將以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規為基礎,結合案例做逐一分析:

 

(一)著作權法保護模式

 

由于電視節目模板與文學作品的密切聯系,人們在考慮對其進行法律保護時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版權。但是,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哪個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模板權"。否定電視節目模板是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1、電視節目模板是思想而非表達,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表達的思想。1994年英國以版權法保護電視模板的草案沒有能夠被采納,正是由于反對者指出版權法不保護思想。北京《夢想成真》制作方在2001年申請專利權遭拒之后,繼而提起版權申請,再次碰壁。理由是版權法不保護"思想"2、電視節目模板無固定形式,電視節目中的信息、方法、步驟未達到形成表達所需要的固定標準。曾經火爆熒屏的《超級女聲》電視節目制作方將《超級女聲》的徽標和超女娃娃先進行了版權登記,但當其再想就整臺節目進行版權登記時,得到的答復是對于整臺節目想要進行版權登記,必須有一個固定的文字腳本,或是錄音帶才能予以登記。然而,由于《超級女聲》節目更顯很快,每期都有不少變化,缺乏相對固定性,因此無法登記。3、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對受版權保護的對象有著原創性的要求,不保護作品的種類、風格,只要沒有抄襲一個作品具體的表達方式就不構成侵權。因此,只要模仿者稍稍改動被模仿者的規則和步驟,即使這兩個節目仍然十分相像,但模仿者已經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基于以上三個理由,電視節目模板受版權法保護性至今很少受到支持。

 

當然,電視模板中的很多組成元素如音樂、背景、舞美、依據電視模板制作的電視節目等只要符合版權法的要求,都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二)商標法保護模式

 

電視模板中有可能獲得商標保護的只有一些簡短的文字或者圖案等,例如電視節目名稱。但是對電視節目名稱進行商標權保護,并不能解決被"克隆"的問題,通過商標法無法對電視節目模板進行全面的保護。

 

(三)專利法保護模式

 

2001年,北京一著名的電視綜藝欄目《夢想成真》制片方因不堪忍受風氣云涌的"克隆"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節目形式專利權保護,但被拒絕受理。理由是電視綜藝節目形式專利申請尚無先例,這是我國電視綜藝節目制作人首次嘗試申請節目形式專利權。

 

 電視綜藝節目形式能否取得專利權關鍵在于其是否屬于專利授權的對象或客體,即是否屬于可專利性主題。可專利性主題通常由各國的專利法予以規定,我國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但鑒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與電視綜藝節目形式無多大關系,因此只需討論電視綜藝節目形式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中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如果一定要對電視節目模板進行歸類,將其限定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最為合理。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用于指導人民進行思維、推理、分析和判斷的方法,它們具有抽象性的特點,不利用自然規律。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因此,電視節目模板在我國的立法領域范圍內難以獲得專利權保護。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

 

正如版權法還沒有將電視模板列為受保護的作品,對電視模板的模仿也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明文禁止之列。因此,電視節目模板的創作者是否能夠得到反補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就取決于各國法庭的判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該規定,只有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電視模板作為一個整體,根據我國現行版權法,很難得到保護,既然電視模板的創作者無法對其電視版權主張權益,也就不存在他人對其模板的模仿損害了其合法權利的說法。

 

此外,有人試圖對電視綜藝節目尋求商業秘密保護,但是很快就發現這種想法根本行不通。因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前提是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但是電視綜藝節目本身運作過程的特點決定了其難以用商業秘密形式進行保護,商業秘密的屬性與電視綜藝節目自身運作特點間的矛盾使得用商業秘密保護電視綜藝節目只能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

 

 

    四、電視節目模板法律保護可行性研究

 

在排除了專利權、商業秘密及其相去甚遠的商標權對電視綜藝節目保護的可能性后,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從版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尋求對電視節目模板的完全保護。

 

(一)電視節目模板權之再探討   

 

     1、電視節目模板屬于表達

 

任何著作權實際上就是特定思想的特定表達享有的權利。思想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的一個重要原則和制度,也是電視節目模板遲遲無法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最大阻礙。思想表達二分法基本含義是指版權法只保護具體獨創性的作品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體現的思想。對于這一原則,相關國際條約和各國立法中都有體現:如TRIPS協議第92)規定:著作權保護應延伸到表達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者數學概念本身;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6條規定: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式或者數學概念等。這一二分法只保護具有獨創性的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具有獨創性的思想,被認為是對版權法所保護的私有領域與公有領域之間的清晰劃分,在著作權理論中具有極高的地位。正如上文所述,許多學者也正是基于此理由否認對電視節目模板進行版權保護,他們指出電視節目模板屬于思想,對其進行保護就違背了版權法的基本理論。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電視節目模板屬于表達,構成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對其保護并未違反思想表達二分法。

 

法官漢德曾說過:"從來沒有人確立過,而且也沒有人能夠確立那個分界線。"這個分界線就是思想與表達的分界線。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戈德斯坦也認為:"思想表達之間存在著一個模糊區,兩者的區別就是一個程度問題。"也就是說,思想什么時候可以具體化成為表達從而能受保護的程度,什么時候還停留在不受保護的程度,這種程度的區分是模糊的。換句話說,在法官認定被訴侵權作品只是對原告作品"思想"的模仿而非表達的"克隆"時,侵權將被認為不成立,反之則成立侵權。然而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并不總那么清晰,如何確定電視板式節目就是思想而非思想的表達呢?

 

電視節目模板由場景設計、人物設置、舞蹈和音樂等有形部分和主持風格、策劃、形式安排等無形部分組成,前者可以歸類為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范圍,根據電視節目模板制作的電視節目也無疑可以獲得版權法的保護,而電視節目模式遲遲得不到著作權法完全保護是因為其無形部分的存在。然而策劃、形式安排等無形部分卻正是電視節目模板的創意和精髓所在,是一定思想的表現。反對者聲稱如果對電視節目模板的無形部分進行保護,就是對種類和風格的保護會造成體裁的壟斷,筆者以《我們約會吧》為例,對其進行保護,只是保護了相親節目此種表達形式,完全可以以一對一的相親模式,或者在游戲中尋找伴侶的模式來呈現相親類節目,這并未壟斷相親類體裁。電視節目模板從發展創意的開始,融入了主創人員的智力勞動,利用了創造性活動,提出節目的具體實現形式,最終形成了在電視節目模板下的電視節目。在這個產出過程中,電視節目模板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造成果,是創意的特定表達方式。同時,一個電視節目模板的節目創意書正是全體節目組的創意和思想的載體。因此,將電視節目模板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用節目創意書作為其固定的載體,并未構成對著作權法的"不保護思想,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這一原則的違背,電視節目模板屬于表達而非思想。

 

2、侵權的認定

 

有學者指出,對原有的電視節目進行改編后,變換了規則加入新的元素,已經構成了新的節目,并非對原作品具體表達方式的抄襲,此時就不應該成立侵權。筆者對此種觀點也是持反對意見的,當然電視節目模板構成作品是必要的前提,倘若電視節目模板尚不構成作品,那就沒有改編之說了。試問如果以電視節目模板的不確定,其他節目對其進行"克隆"時,已經自我發揮,表達已不同與原電視節目為由認定不構成侵權,那么如何理解改編作品呢?各國的法律都有規定,在對作品的翻譯、改編時,需要得到原作者的同意,若未征得原作者同意則對作品的翻譯和改變都被認定為侵權。如果按照上述思路,對文學作品進行改編時,作品的風格、語言甚至情節都有很大改編,與原作品的"表達"已經大相徑庭,這完全是一個新作品,為何其他人在對文學作品進行改編之前又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呢?顯然,上述理由是不成立的。

 

3、保護的必要性

 

電視節目模板無法受到保護的另一個理由就是對電視節目模板進行著作權保護,會不利于電視節目的發展,誠然,并非所有的表達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公共利益不僅要求排除對思想的保護,在有些情形下,還要求進一步限制表達的范疇。如當思想只有有限的幾種表達之時,著作權法既不保護思想也不保護表達,即"合并原則",這是為了保護他人對這種思想進行表達的平等機會。但是,如果一個電視節目模式在實質上符合作品的標準,并且對其進行保護不損害公共利益,那么有什么理由拒絕對其保護呢?例如,作為原創的<Take me out>,和經授權的《我們約會吧》,以及未經授權的《非誠勿擾》,同屬于相親節目,原創、授權、未授權只涉及節目制作者之間的利益之爭,而觀眾卻只根據自己的喜好來選擇,這樣,原創者所付出的勞動就在傳播的過程中被淡化,而實際產生的經濟利益很顯然和他們預期的相差甚遠,這明顯損害了創作者的積極性,更不利于電視節目行業的創新和發展。因此,筆者認為,為電視節目的創作提供版權法上的保護是合理的且必要的。

 

(二)電視節目模板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在現存的著作權法無法給予電視節目模板中無形部分完全有效地保護之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電視綜藝節目的構思、策劃等"無形"部分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即規制市場經濟中違背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二款對于"不正當競爭"作出了明確約定"凡在工商業活動,違反誠實的慣例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看出,協定對于"不正當競爭"的解釋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違反誠實的慣例的競爭行為"均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96年草擬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示范法》中不正當行為概括為7類,也明確指出"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費者所承認的成果"也屬于不當行為的一種。電視綜藝節目的構思、策劃等"無形"部分是制作人花費大量的腦力勞動及人力物力的結果,這樣的智力成果被隨意克隆,屬于不當利用他人成果、搭他人市場成果便車的行為,這明顯違反了工商業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應該對其規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起著對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保護中存在的空白及漏洞的彌補作用。在法律適用上,如果二者存在內容的交叉,則適用特別法,而特別法沒有規定或者管不到的內容,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范。因此,主張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解決電視綜藝節目法律保護中的尷尬現狀也是基于這種思路。

 

綜上所述,將電視節目模板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并未違背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采用列舉式的立法例規定了受保護的作品種類,第9款的彈性條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為日后出現新的應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作品創造了條件,筆者認為將電視節目模板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既有理論依據也有法規支撐。電視節目模板是隨著傳媒和創意產業發展出現的新型事物,法律對其的忽視已經造成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問題,急需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調節,唯有規制媒體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更好的促進傳媒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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