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人民陪審制度就承載了諸多分歧與爭論,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制度改革的呼聲不斷。在整個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2004828日第十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然而《決定》的出臺并沒有削弱人們對人民陪審制度的關注,恰恰相反的是,它在人民陪審制度運行的5年中引發(fā)了一輪又一輪的討論,有學者對《決定》的作用予以了肯定,認為這項制度使得人民陪審員的專業(yè)知識、大眾思維與法官的法律素養(yǎng)、職業(yè)思維形成了有效互補,拉近了法官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距離,提高了裁判的社會公信力。但也有學者對陪審制度的效用提出了懷疑的態(tài)度,甚至有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制度在我國的程序法框架下已經(jīng)沒有存在的必要。 在決定出臺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和《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兩份規(guī)范性文件,在《決定》運行五年后,面對越來越多的質(zhì)疑,2010年最高院又出臺了《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一些技術性問題再次進行了細化。然而,這些規(guī)定仍舊無法實現(xiàn)人們對陪審制度的希冀和解決對之存在的憂慮。本文從人民陪審制度的幾個熱議問題入手,結合筆者的審判工作實踐,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認為人民陪審制度的改革可以使其成為和諧司法的潤滑劑,并對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以期為其進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   熱議:聚焦人民陪審制度三大爭議

 

人民陪審制度在我國幾經(jīng)沉浮,在八九十年代,由于在審判實務中適用陪審的案件數(shù)量少、"陪而不審"的現(xiàn)象非常嚴重導致了陪審制度幾乎被架空,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漸漸出現(xiàn)了廢止陪審制度的呼聲。但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吸收普通公眾參與司法活動是一項司法民主制度,能夠提高司法活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民主性,有存在的必要,但必須針對實務中的一些缺陷進行改革。在存廢的爭議中學者們激烈的討論主要聚焦在三個方面。

 

(一)關于選任的爭議:"大眾陪審員"是否能夠更民主

 

由什么樣的人來擔任人民陪審員始終是爭論和關注的焦點。《決定》第四條規(guī)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需擁護憲法、年滿二十三周歲并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觀點認為《決定》僅把年滿二十三歲作為遴選人民陪審員唯一便于把握的客觀標準,無法滿足審理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能力的要求,無法承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xiàn)民主監(jiān)督,確保司法公正的重任。 但相反的觀點也比比皆是,在《決定》的草案討論會上,李春亭委員就曾指出,中國70%的人在農(nóng)村,農(nóng)民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是極個別的,大專文化程度的規(guī)定無法把大多數(shù)的人民群眾納入進來。 精英化陪審員不能體現(xiàn)制度所追求的大眾參與的"民主"。在陪審員的選任上,"大眾陪審員"是否能夠促進審判的民主性成為了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關于權力的爭議:"與法官同權"是否能夠更公正

 

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權力有多大?《決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即與法官同權!《決定》這一規(guī)定的初衷在于發(fā)揮人民陪審員樸素的正義觀,糾正法官可能產(chǎn)生的偏見,促進司法公正。有觀點認為,賦予陪審員與法官同等權責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就根本沒有辦法監(jiān)督司法公正。但有觀點認為,賦予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律適用過程,要職業(yè)法官在法律適用這種專業(yè)問題上受制于"速成"的人民陪審員,反會有影響法官公正裁判之嫌,而且,法律"素質(zhì)"參差不齊的人民陪審員,法律適用的能力也參差不齊,也有可能造成裁判的更大不公正。 陪審員的權力究竟應該有多大,"與法官同權"是否真的能夠更大的實現(xiàn)公正?

 

(三)關于效率的爭議:啟動陪審程序是否會導致司法資源浪費

 

眾所周知,美國陪審制度被詬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其耗大量的司法資源且效率低下,因此美國陪審制度不會隨意啟動,一般只在嚴重的刑事案件中使用。我國陪審制度的啟動則容易得多,從案件類型上看,各種類型的案件中都能啟用人民陪審員,從啟動的主體上看,法院幾乎可以隨意啟動。為了解決法院運作陪審制度的隨意性,今年出臺的《規(guī)定》中對陪審案件范圍、人民陪審員確定方式等做了規(guī)范。特別明確了"依職權適用""依申請適用"兩種類型,并且細化了依職權適用的"涉及群體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三種具體情形,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這些改革并沒有減少人們關于效率的爭議,一些觀點認為人民陪審制度能夠緩解近年來法院訴訟爆炸帶來的案多人少壓力,提高訴訟效率。我國現(xiàn)行的陪審制度從程序繁簡及成本投入的視角考察則更具有司法效益。但也有反對觀點表示,人民陪審制度的啟用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案件的效率會因此而折損。

 

通過對我國陪審制度中幾個熱議問題的探索,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些爭議的存在無不是起源于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尷尬局面,民主、公正和效率是我國陪審制度設立、存在的根基性價值,對這些問題的反思將最終決定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走向!

 

二、反思:在審判實踐中剖析三大熱點問題

 

司法程序的功能在于通過訴訟參與者角色的分化,遵循形式正義從而預防司法恣意、讓程序的參與者有充分自由發(fā)言的機會平等參與判決的形成過程,并最終得出符合程序正義的司法判決。人民陪審制度無疑應當在實現(xiàn)這些程序功能上有所建樹,并讓訴訟更民主更公正更高效,但在實踐審判中,由于種種原因使得人民陪審制度難以達到我們所期望的標準,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設計上的因素,也不乏訴訟資源成本的限制更有深層次的文化結構和國民思維的制約。

 

(一)通過選任機制改革難以實現(xiàn)更廣泛的民主

 

2009年,筆者所在人民法院新聘用人民陪審員36,其中男性20人,占55.6%,女性16,44.4%;45歲以下16人,占44.4%;學歷結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7,47.2%,大專文化程度14,38.9%,高中文化程度5,13.9%,其中既有政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退休干部、企業(yè)主也有來自各行各業(yè)的普通群眾,但"大眾陪審員"并沒有占比例優(yōu)勢。2009年,該法院共審理各類案件5885件,其中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756件,占審理案件的12.8%。從這組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比例并不多。從對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情況的考察,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訴訟框架下,希望通過制度改革,擴大"大眾陪審員"的比例從而實現(xiàn)更大的民主是不現(xiàn)實也是不必要地。通過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所體現(xiàn)的民主是一種直接民主,來自社會的各階層的陪審員用代表著普世社會價值觀念參與案件的裁判的確具有促進審理民主的作用,但筆者認為這種作用是有限的。一方面,民主選擇有多種形式,人民陪審制度是對民主的一種促進而非民主的實現(xiàn)方式。例如,法官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任命、法院院長要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人民法官的選任和審判本身就是民主的體現(xiàn)。很多審判制度也體現(xiàn)了民主,審判是向社會民眾公開的、訴訟雙方當事人要充分參與、合議庭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等,這些都在表達民主。另一方面,增加"大眾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比例與目前的參審實踐相比,其對民主的促進效果是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我國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有限,不可能無限增加,廣泛的直接民主在我國難以實現(xiàn),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司法資源所決定的。即使將"大眾陪審員"比例提高至100%,它對審判民主再有所促進的作用有限。二是學歷較高或者具有專業(yè)技術的人民陪審員其仍舊具有樸素的社會正義觀,他們只是在除法律外的某一方面更加專業(yè),在普世的價值觀上與所謂的"大眾陪審員"并沒有過大的差距。

 

因此,在民主性問題上,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對于審判的民主具有促進作用,但是通過繼續(xù)改革陪審員的選任機制實現(xiàn)更廣泛的民主是不現(xiàn)實也是不必要。

 

(二)陪審權應更多傾向于實事問題的裁斷

 

《決定》在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裁斷上給了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同等的權力,但審判中陪審員對這種權力的行使態(tài)度并不積極,法官也經(jīng)常無視陪審員的這項權力。這種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各種針對"人民陪審員"的速成培訓不可能在讓他們在法律適用上達到裁判案件應具備的能力。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為例,要成為一名法官至少要具備三項條件:一是要有法律本科文憑;二是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三是要通過公務員考試,這三項準入機制為法官人才的選拔奠定了較高的門檻,如果要進入中級法院或者高級法院,其準入機制更為嚴格,學歷要求基本限制在了法學碩士以上。如此之高的門檻就是為了保障案件的裁判者是法律問題精英從而促進案件審判的公正性。而人民陪審員是不可能通過短期的培訓達到這種專業(yè)程度的,這也就導致了人民陪審員不敢行使法律適用權,法官也不愿人民陪審員行使的狀況。

 

二是與"法官同權"無疑導致了我們對權力擴張上的擔憂。權力的給予必須有配套的保障措施,通過陪審員參與審判糾正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思維定勢和看問題的狹隘片面,同時也會帶來對司法不公的隱患。我國陪審員的管理制裁機制并不完善,如果一些素質(zhì)不高的陪審員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又沒有錯案責任的制約,置審判監(jiān)督職能與不顧,在參與審理過程中,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徇私枉法,那反而會影響了司法公正。法官作為錯案追究對象無法不更為謹慎,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忽視陪審員的權力也就情有可原了。

 

綜上,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在庭審中的權力應當側(cè)重于事實問題的裁判,讓人民陪審員通過培訓成為法律適用上的精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在涉及法律問題時也最好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能行使,這樣即可以實現(xiàn)陪審員對司法的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與和諧,也可以在目前我國關于陪審管理機制不夠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尚未完善的條件下防止權力的失控,影響裁判公正。

 

(三)陪審制度可以實現(xiàn)審判效率的提升

 

學者們通常會擔心陪審制度導致審判效率的折損。這主要是由于陪審員的參與,法院和陪審員原單位要為這項制度的運行支出額外的費用。同時,陪審員的參與不但要為選任費周折,還會為一個案件的數(shù)次召集費時費力。但實際上,法院在這個方面的成本支出并沒有大到難以負荷的程度,2009年筆者所在法院用于人民陪審員的費用支出也只有6萬元左右。 恰恰相反的是,在實踐中,由于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新型、疑難案件不斷增多,法院的任務越來越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因案件增多而造成的審判人員緊張的情況,提高司法效率,特別是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專業(yè)陪審員也許會以他們的專業(yè)知識,大大縮短法院調(diào)查事實的次數(shù),節(jié)約費用支出,并提高案件的公正性。因此筆者認為,良性運轉(zhuǎn)的人民陪審制度能夠有效提升效率。

 

三、展望:對人民陪審制度更多的期待

 

上文,筆者從一個基層法官的視角,分析了我國訴訟框架下人民陪審制度中的熱點問題并試圖理清其在訴訟中的功能。筆者也發(fā)現(xiàn)這些問題產(chǎn)生于司法實踐,但解決問題的目光卻總是局限于比較法上的研究,事實上隨著歷史的推進,每次司法改革都會被打上時代的烙印,人民陪審制度也是如此。我們反思一下,也許在目前的訴訟需求下,人民陪審能帶給我們更多的驚喜,筆者相信人民陪審制度進一步改革帶來的民眾的參與對于促進司法的和諧、公正以及提高法院公信力都是多有裨益的。

 

(一)適度增加陪審員的數(shù)量并根據(jù)案件受理情況調(diào)適陪審員的比例,完善臨時陪審員選任機制

 

適度增加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我國合議制作為基本的訴訟制度之一被明確規(guī)定于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適用合議制度審理案件是一般的、普遍的做法。如果在所有的合議案件中,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話,在目前法院訴訟保障的狀況下必然會增大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在合議制度還未進行改革前,通過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可以使審判資源進一步合理配置,提高合議庭辦案質(zhì)量的提高,同時也讓其他法官能夠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辦理其他案件。目前,各地法院人民陪審員的數(shù)量雖然有所增加但并未飽和,繼續(xù)適度增加人民陪審員的數(shù)量具有可行性。

 

優(yōu)化各類陪審員比例。筆者認為,不同級別、不同地區(qū)的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法院應當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自主優(yōu)化各類人民陪審員的比例。在基層及中級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上主要應當考慮提高參與性和代表性,可以面向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人士中選任,從而更好的宣傳法院、宣傳法律和監(jiān)督法院審判工作。省級以上法院的審判相對復雜,在一些發(fā)達地區(qū)涉外案件、知識產(chǎn)權類案件比較多,涉及的專業(yè)問題也更加深入,這些法院就應當著力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專業(yè)性和權威性。在基層法庭,由于直接面對最基層的農(nóng)村問題、農(nóng)民糾紛,就應當適當增加大眾陪審員的比例,特別是在地方具有較高的威信度,善于做群眾工作的人民陪審員。以筆者所在法院為例,在鄉(xiāng)鎮(zhèn)派出法庭,如果人民陪審員在當?shù)鼐哂休^高的威信,許多矛盾較大的案件都有可能通過人民陪審員的參與化解,對于系列案件還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社會宣傳效應!

 

完善人民陪審員臨時聘任機制。雖然聘請專家作陪審員的做法能夠有效地協(xié)助審判人員進行新型案件的審理,但現(xiàn)今社會的發(fā)展已不能僅僅用飛速來形容,提前聘請的各方面專家的做法是不能滿足層出不窮的新型案件的需求,所以還應當完善人民陪審員的臨時聘任機制。

 

 ()壓縮人民陪審員審判權力并增加人民陪審員在疑難復雜案件中的參與性,提高審判的公信力和司法和諧性

 

壓縮人民陪審員關于法律問題的裁判權。人民陪審員通常不能夠在參與案件審理中以法律思維和法律標準來裁判案件,而代之以道德標準和一般社會價值判斷。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法官與陪審員的水準是相近的,由陪審員參與案件事實認定,有助于矯正審判員長期以來形成的思維缺陷,應當"與法官同權"。但在法律問題的裁判上,正如上文筆者所認為的那樣,應當予以壓縮:對于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可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nèi)征求人民陪審員意見;對于新類型案件,出現(xiàn)了法律空白的案件,也可以征詢?nèi)嗣衽銓弳T的樸素價值觀,讓民意以合法形式進入司法程序甚至進而影響立法。 

 

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在疑難復雜案件中的特殊魅力。人民陪審員的判斷更多體現(xiàn)的是自然法上的公正,同時由于人民陪審員是非法院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疑難復雜案件時反而能夠體現(xiàn)出職業(yè)法官所不具有的一些優(yōu)勢。除了專家陪審員在技術性疑難復雜案件中的積極作用外,目前通過陪審制度改革至少還可以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一是探知民意,特別是在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中,通過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審理有利于法院了解普世的案件正義觀從而避免做出偏離大眾民意的判決,提高法院判決的公信力;二是推進涉訴信訪案件中矛盾的鈍化,涉訴信訪案件目前已經(jīng)成為影響法院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原因,涉訴信訪人一般都因?qū)Ψㄔ翰门胁环拇鎸Ψü俨粷M之意,存在強烈抵觸情緒。由人民陪審員參與信訪案件的審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減信訪人對法院裁判的對抗心理,從而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和諧。三是利用人民陪審員的廣泛分布性協(xié)調(diào)案件。農(nóng)村土地承包、城市規(guī)劃拆遷、企業(yè)破產(chǎn)、集團訴訟或群體性訴訟等重大案件往往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處理難度大,充分利用人民陪審員分布廣泛的優(yōu)勢,挖掘其潛力和作用,讓其參與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協(xié)調(diào)中可以避免矛盾擴大升級,努力減少不穩(wěn)定因素。因此,筆者認為深入的人民陪審制度改革應當考慮人民陪審員在疑難復雜案件中的作用,并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

 

(三)從根本上改革人民陪審員管理體系樹立司法權威

 

目前,人民陪審員管理機制不夠完善,一些陪審員由于主觀上的原因,對陪審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將人民陪審置于次要兼職的位置,對法院出庭的義務和裁判權力重視不夠;同時,客觀上人民陪審員都有本職工作,對陪審工作只能兼顧,一些部門領導出于部門利益的考慮也不愿意讓本單位的陪審員過多的參審案件。這些問題在實踐中極大地影響了人民陪審制度的實施,必須通過人民陪審管理體系的根本完善,增強人民陪審制度的嚴肅性,彰顯司法的權威性。

 

一方面要通過機制完善嚴肅人民陪審制度。主要可以通過陪審員錯案追究機制、紀律處分制來實現(xiàn)。將人民陪審員的義務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并規(guī)定獎懲措施,如果陪審員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參與陪審的通知置之不理,無故推脫或者在陪審中濫用權力甚至司法腐敗則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這種不利后果既可以是直接課以人民陪審員金錢或者刑事上的負擔,也可以是間接地影響其在本部門的年終考核 。筆者認為這種方式能夠增強人民陪審的員的責任意識和陪審制度的嚴肅性,但需要在立法中明確、細化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調(diào)查的部門和相關程序。

 

另一方面要強化陪審員保障體系提升人民陪審員的認同感和積極性。目前陪審員參與法院的審判工作沒有相應的優(yōu)惠,補助非常有限,難以調(diào)動陪審員的積極性甚至會使陪審員產(chǎn)生抵觸情緒。對此應當建立人民陪審的經(jīng)費保障制度,適當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福利待遇從而提升其認同感和積極性。這需要法院積極爭取當?shù)攸h政部門的支持,把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所需要的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體系,由法院統(tǒng)一發(fā)放陪審補助和其他各項保障。

 

四、結語

 

英國近代著名法官丹寧勛爵曾說過:"陪審制是自由的明燈,憲法的車輪。"人民陪審制度對于促進審判的民主和公正、緩解法院審判壓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訴訟效率都具有積極意義。筆者認為,在我國現(xiàn)行的訴訟框架下,保留人民陪審制度利大于弊。但不能否認目前的人民陪審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對此筆者從審判實踐重觀了近年來的陪審制度改革,對人民陪審制度在選任、權力和效率問題上進行了辯證分析,并在幾個改革細節(jié)上提出了陪審員數(shù)量的適度增加、比例調(diào)適、權力的壓縮和管理機制的根本性改革等觀點。受篇幅和能力之限,還有很多問題未在本文中涉及,但我們欣喜的看見,隨著時代的推進,越來越多目光聚焦在了人民陪審制度上,并逐漸從西方的成就或者失敗中回歸自強。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將是一個長期甚至反復的過程,但我們堅信每一項制度都有歷史賦予它的特殊使命,改革一定能讓人民陪審制度在解決案多人少、涉訴信訪以及司法的權威、公信力問題上展現(xiàn)不一樣的魅力,并最終讓它成為司法和諧的潤滑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