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為民是司法改革的宗旨,能否為群眾帶來受益,帶來多大受益,是檢驗任何一項司法改革項目成敗的唯一標準。小額速裁程序在全國試點以來,部分法院將試點的目標定位于提高審判效率,解決案多人少問題,沒有把握好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這一更深層次的目標。小額速裁程序雖然是在平衡訴訟效率和訴訟公正兩大訴訟程序基本價值基礎上,選擇效率優先的結果,但其最終任務是為了加強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選擇效率優先,需要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一部分訴訟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無限制地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小額速裁的實踐中,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時,如何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已經成為一個亟需解決的課題。

 

一、現狀透視:當事人訴訟權利保護的現實困境

 

材料一:受案寬泛--裁判請求權難以有效實現

 

2009HX區法院速裁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256件,其中受理婚姻家庭、繼承類案件310件,已結的婚姻家庭、繼承類案件平均審理期限27.63天,其中法定繼承糾紛、婚約財產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的平均審理時間分別為5.5天、8天和13.5天。離婚案件的調解撤訴率44.76%,低于2009年速裁庭所有已結案件49.98%的調解撤訴率指標。

 

材料二:快速結案--程序選擇權和知情權難以保證

 

SL區法院是全國第一家成立"速裁法庭"的法院,當事人申請立案后即可進入"速裁法庭"。當事人雙方愿意放棄15日答辯期的,立即進行庭前調解,調解未成,當即進入開庭審理。庭審不拘泥于傳統的調查-辯論-判決三段式格局,開門見山,只審查當事人爭議內容,然后當庭審判,當庭打印發放裁判文書。從申請立案到拿到裁判文書,最快只要十幾分鐘,最慢不超過3個工作日。

 

材料三:一審終審--救濟權難以保障

 

20115月至8月,最高人民法法院確定的90家小額速裁試點法院之一-JY市法院符合小額速裁程序的案件有986件,而只有51%的案件當事人選擇適用這一程序。 該法院屬于全國優秀法院,審判力量強、審判質量高,在法院系統的績效考核中,位于全省法院前列。

 

小額速裁程序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主要體現在當事人裁判請求權的滿足、知情權的保證、程序選擇權的尊重、救濟權的保障等方面。由于過于追求小額速裁程序的效率功能,忽視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甚至妨礙或損及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從而導致了小額速裁程序中當事人訴訟權利保護的失范。材料一中,速裁程序處理的法定繼承糾紛、婚約財產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既有怨恨也有親情,簡單的速裁難以做到案結事了,很難滿足當事人內心深處需要的裁判請求權。材料二中,審理期限的縮短自然迎合了當事人要求快速解決糾紛的訴訟需求,但過分追求速度難以保證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和知情權。材料三中,當事人不愿選擇速裁程序,并不完全是對于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對于二審救濟權的重視,速裁程序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限制了當事人救濟權的行使。

 

二、原因解析:小額速裁程序的設計缺陷

 

從目前各地法院推行民事案件速裁程序所取得的效果看,速裁程序之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但小額速裁程序是近年來國內司法改革中出現的新生事物,立法上還沒有明確的操作規則,審判實踐中缺乏可借鑒的經驗,各地人民法院對速裁程序的運作中既有共性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差異,甚至不乏一些隨意性的做法。其中,當事人訴訟權利保護的失范,筆者總結了六個方面原因。

 

(一)受案范圍界定缺乏針對性

 

目前速裁案件適用范圍的確定主要有列舉法、排除法、依據經驗判斷法、依據案件標的額判斷法等,實踐中有單獨采用一種判斷標準的,也有兩三種判斷方法結合采用的。  如有的法院簡單列舉了適用速裁的幾種案件類型,有的法院將案件標的額作為適用速裁的標準,有的法院不限制案件類型和標的額,只要符合案件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條件即可適用速裁。上述標準沒有考慮不同類型案件當事人訴求的差異性,不同類型的糾紛不能迅速地被分流或進入速裁程序。當前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類型即包括傳統的糾紛類型,如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部分侵權糾紛等,也包括現代的糾紛類型,如合同買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傳統型糾紛更多涉及感情、親情和道德,不能不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就用高效的速裁程序去"分清是非"。而現代型的糾紛由于對市場要素流通效率的追求,需要糾紛快速處理,不能將他們排除在速裁程序外,剝奪當事人接近司法的權利。

 

()程序啟動和轉化存在職權主義傾向

 

速裁的案件目前還只限于民商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自愿選擇適用一般訴訟程序還是速裁程序,這是"訴訟契約"內涵的應有之義,也是當事人的選擇主義與處分主義這一私法自治原則在公法領域內的擴展。 速裁程序在我國尚屬試點探索階段,還沒有成為我國法定的訴訟程序,只是簡易程序上的再簡化,這也就意味著當事人某些法定權利的喪失,這些法定權利的喪失必須由當事人選擇做出,法院無權剝奪。但不少法院在操作中對只要符合速裁適用范圍的案件,就依職權納入速裁程序,一般不征求當事人意見或者只在形式上征求當事人的意見,這種做法忽視了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保障,在程序設置上沒有體現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程序主體地位,容易造成當事人程序利益的缺失,由此導致當事人對實體裁判結果認同度的降低。此外,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的轉換上,所賦予當事人的選擇權還不夠寬泛。目前小額速裁試點中僅對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或者提出反訴等程序性事項賦予了當事人程序轉換的選擇權,而對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關系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事項并沒有賦予當事人程序轉換的選擇權,一旦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出現爭議,決定是否繼續適用速裁程序的還是法院。

 

(三)程序規則不當簡化

 

小額速裁程序規則絕非簡單的"削繁就簡",而是在簡化程序環節,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遵循程序正當的基本原則,如程序參與原則、中立原則、對等原則、程序公開原則等,小額速裁程序的規則必須是經過科學化設計保持程序正當的簡化。因此,我們在簡化程序的同時還應該注重程序的正當化,在面臨二者進行取舍時,應該將程序正當化擺在首位,作為優先選擇的對象。為了確保程序正當化,有必要確立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在任何情況都不可低于它,切記在程序簡易的同時絕對不可丟棄程序正當。但我國試點實踐中的小額速裁程序在立案、審理等環節還缺乏具體規范的確保程序正當的操作規則,往往是為了確保速裁的效率不當簡化了訴訟程序規則。如怠于行使訴訟程序選擇權釋明義務、強制縮短答辯和舉證期限、審理期限過度縮短、裁判文書繁簡不當。訴訟程序的簡化,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節約當事人和法官在訴訟進程中耗費時間和財力,體現速裁程序的效率價值。但是,過于強調簡化訴訟程序,非但不能及時正確地解決相應糾紛,而且有可能在無法查清相關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做出錯誤裁判,喪失了速裁的公正價值,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

 

(四)權利救濟途徑過窄

 

從各國小額速裁程序立法的狀況來看,一般都會對不服小額速裁程序的救濟途徑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額速裁程序的效率,這其中以"一審終審制"為標志。由于基層法院法官的素質層次不齊,一審判決會出現錯誤是客觀事實。如果判決錯誤是由法官過失導致判決嚴重不公而得不到救濟的話,那么一審終審制的正當性必遭質疑,最終損害當事人的權利。因此,小額訴訟程序在采取一審終審制的同時還應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目前小額速裁程序試點中賦予了當事人不服裁判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但在剝奪了當事人的法定上訴權的情況下,僅這一條救濟途徑顯然不夠。承擔不利判決結果的一方當事人,將會因為缺乏救濟途徑而對原有的訴訟權利受到的限制產生不滿。當前,很多的涉訴信訪并不都是涉及公共政策的或高額復雜案件,很多是小額案件。對于經濟收入低的人而言,不能保證小額訴訟判決沒有上訪。

 

(五)考核指標唯"效率"至上

 

 司法解決糾紛"不僅僅停留于對糾紛是非的法律判定、也應注重主體間沖突的真正化解,特別是注重當事人對抗情緒的消融。" 一些法院為了突出速裁效果,鼓勵速裁法官多辦案,將結案數作為考核評優的主要指標。為了爭取優秀指標,法官往往盡可能的提高審判效率,常見的措施如"一步到庭""直接審理""當庭判決"等。速裁程序的適用是建立在當事人放棄部分權利的基礎上的,因此在注重速裁程序的簡便高效的同時,更應加倍重視和保護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益。如果一味追求速裁的效率,忽視速裁的公正性,則會嚴重侵害當事人的程序甚至實體權利。即使在形式上解決了大量的案件,但實質上糾紛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有的還可能造成糾紛演化為另一種形式的糾紛。一些法院在大量的案件被速裁消化的同時,涉訴上訪持續增多,這從一定程度上說明當事人的權利并沒有通過速裁程序得到有效維護。

 

(六)配套銜接程序缺失

 

日本法學家小島武思曾指出:"無論起訴變得多么容易,審理也多么具有人情味,判決時如何的迅速,但只要判決的內容最后無法實現,上述的一切努力將終究成空。只有將判決程序和執行程序充分地溶為一體才能全面地實現權利保護,故可以說只有深入至執行階段的裁判制度改革才是完美的、徹底的。" 盡管小額速裁規定了比簡易程序更加簡便的審理規則,但這種簡便僅僅體現在審理環節,沒有規定相應配套的執行程序,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不管審判的過程和方式多么方便和快捷,如果當事人的權利不能以較快的速度得以實現和維護,那么之前簡化審判流程付出再多的努力也會徒勞無益。試想一下,一個月內速裁的案件一年甚至更長時間無法得到執行,那么速裁程序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三、前進方向:效率與公正的和諧追求

 

我們所要求的小額速裁程序能夠選準一個度,盡可能多滿足一些利益,既無損于公正,也無損于效率,這個度就是通過協調好效率與公正之間的關系,追求小額速裁程序可以實現的最大化的綜合效益。

 

(一)追求接近司法的權利與滿足不同訴訟需求的協調

 

在現代民事訴訟中,不僅要在訴訟立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而且要通過相關的配套立法或者實務設計保障當事人方便有效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因為,"一種真正現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地為所有人接近,而不僅僅是在理論上對所有人可以接近。"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零星權利侵害而引發的小額糾紛廣泛存在,對于這類糾紛,當事人能否較為容易地訴諸法院,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對裁判請求權的保障狀況。對眾多普通市民而言,小額的、零星權利的司法保護,最能讓他們感受到享有裁判請求權。但在不斷滿足普通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接近司法的權利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大眾不同層次的司法需求。在這當中,尤其要注重在訴訟中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尊重。傳統的法律文化強調的是法理、情理和道德三者的統一,具有身份關系的婚姻家庭糾紛類傳統類型糾紛更需要通過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來處理才能滿足廣大群眾的司法需求,而這些恰恰又是速裁程序無法提供的。

 

(二)追求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與法官訴訟指揮權的協調

 

一項司法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體現在訴訟主體的認同運用和法官的正確方便運作之中。 推動速裁程序高效、快捷運轉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該程序賦予了法官更多的管理訴訟的權力,但法官權力的擴張不應與當事人權利的保障相沖突。法官對訴訟活動的主導權和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之間的沖突反映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不同主張。前者強調法官在訴訟中的主動性,訴訟過程以法官對案件的調查為主線而推進,當事人受到較多的控制。 而在后者中,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處分權利,并以此影響甚至主導訴訟過程,法官僅作為消極的參與者評判雙方的訴訟活動,并據此做出裁判。在速裁程序的運行中,應合理配置法官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職責與義務,賦予法官必要的訴訟指揮權,同時賦予當事人一定的程序選擇權,使法官在尋求程序正當與當事人權利保護之間找到最佳的支撐點。法官職權受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制約,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依法官職權展開,這是速裁程序內含的價值取向之一,也是確保其良性運行的核心問題。 

 

(三)追求程序效率與維護程序公正的協調

 

 按照程序正當性的"利益衡量標準",只要程序收益與其對價相適應,則程序的簡易化即可獲得正當性。 該原理要求程序的簡化必須建立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基礎上,讓當事人在付出一定的訴訟成本時得到同等或更多的程序利益,以保障當事人接近司法的權利。對于國家而言,應充分考慮民事訴訟的程序設計應當與案件類型相一致,以較小的司法資源消耗取得相應或較高的司法公正收益。故在設置速裁程序規則時,基于案件的簡易性,應當考慮案件當事人的程序利益,簡化速裁程序規則,突出效率價值。但同時又必須注意到,速裁程序簡易化無論作何解釋,都難以擺脫訴訟效率的現實功利目的,這種價值傾向性必然對程序的公正價值帶來損害。因此,速裁程序規則在體現程序效率的同時不能忽略程序公正,在設計具體規則時,應當考慮二者的平衡,最重要的是個人應獲得最低限度的起訴、選擇、知情、抗辯、舉證、救濟等權利保障。

 

四、完善路徑:追求公正的程序設計

 

小額速裁程序對司法公正某種程度的"犧牲"絕不是當事人被迫的、單向的、非理性的、或沒有利益回報的,相反,在價值多元的社會形態中,合理設計和恰當適用的小額速裁程序恰恰通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來實現其維護司法的正當性。

 

(一)明確小額速裁案件標的額、類型和性質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標的額、案件類型、案件性質三個方面規定了小額速裁的受案范圍,案件類型主要列舉了幾類只涉及金錢給付類的糾紛,爭議標的額為1萬元以下(經濟發達地區為5萬元),案件性質要求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但在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又將標的金額調整為5000元,收緊了額速裁的受案范圍。筆者認為,小額速裁的受案范圍應該從標的額、案件類型、案件性質三個方面加以明確。關于標的額,《指導意見》確立的標準比較符合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和社會對小額速裁的實踐需求,5000元以下的標準過低,易將可以通過速裁高效、便利、低成本解決的糾紛擋在速裁程序之外。關于案件類型,應明確限定為財產支付請求案件,可以根據民事案件案由進行列舉,同時將涉及財產支付請求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關于案件性質應界定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法律關系明確、社會影響小的簡單民商事案件。

 

(二)保障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原則上,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必須得到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程序啟動選擇權,二是程序轉換選擇權。速裁程序的啟動應以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為基礎,包括兩種啟動方式: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的,告知當事人相關程序性規定后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方式和當事人自愿以書面形式申請適用后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的方式。賦予當事人程序轉換選擇權對于保障當事人權利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一些案件雖然符合速裁案件的表象特征,但實際上卻隱藏著復雜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當在速裁程序中出現這些情況時,應賦予當事人選擇由速裁程序轉換為簡易或普通程序的權利。對于《指導意見》將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或者提出反訴作為當事人選擇程序轉換的條件,筆者認為應將條件擴大為案件事實認定、訴訟程序適用、法律依據適用出現重大分歧,以及其他合理原因。

 

(三)設計詳略得當的程序規則

 

小額速裁程序要確保公正的前提下,突出效率取向,必須要有科學的程序制度設計。尤其要做好法官釋明、期限縮短、文書簡化等方面的制度設計。

 

1、明確法官釋明義務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法官認為案件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將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審理方式、審理期限、程序選擇權以及救濟權利等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因法官沒有盡到上述釋明義務而選擇了小額速裁程序并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的,應成為當事人尋求救濟的理由。

 

2、嚴格限定相關期限

 

為了確保當事人在小額訴訟程序中的權利,應重點對涉及可能有損當事人權利的答辯、舉證和審理設定合理的期限并嚴格加以執行。參照簡易程序的答辯期以及速裁送達方式的簡化,建議將答辯、舉證期限確定為7天,考慮到開庭和制作裁判文書,并參照簡易程序,建議將審限確定為1個月,既能突出速裁效率又能從時間上確保公正審理。

 

3、適當簡化裁判文書

 

小額訴訟程序的裁判文書原則上可以通過格式化簡化處理,但是應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做到"繁簡結合"。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沒有異議時可以只記載判決結果與簡要事實,在當事人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或適用法律有異議時,應在說理部分做充分論述。

 

(四)拓寬訴訟救濟途徑

 

關于小額速裁案件當事人的救濟,在適用一審終審已成共識的基礎上,目前主要爭議在于如何完善小額訴訟當事人救濟程序。筆者認為,可以共同適用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通過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方式進行救濟,另一種是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方式進行救濟,當事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滿并提出符合再審理由的事實證據,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兩種途徑的共同適用并不存在沖突,一方面,采取允許申請再審的方式,意味著小額訴訟裁判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執行從而迅速實現權利;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嚴格限定,能夠進入再審的案件畢竟是少數,不會減損和抵消小額訴訟程序的效率價值。此外,針對速裁程序運作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抗訴。

 

(五)完善辦案激勵機制

 

在當前司法需求與司法供給矛盾日益尖銳的情境下,法院以辦案數量來評優實是辦案壓力之下的無奈之舉。而法官優劣判斷的標準應當是判案的質量,也即是否是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公正斷案。所以,要促使法官盡可能地去查清事實公正斷案而非一味追求辦案效率,就必須以案件的判決質量為評優最終標準,比如,可以以異議與再審的案件比例為標準。當然,由于案件數量也是小額速裁程序追求的目標和法官辦案努力的標志,所以,應當規定一定的案件數量為評優的基準,該基準應當按全省或地級市范圍內基層法院速裁法官年均辦案數量來設定,超過基準數量的,就必須以辦案質量為準,這樣,兩相兼顧,法官在必然在盲目追求數量上動力減少,轉而努力查清事實公正判決,小額速裁程序的適用將逐漸步入規范,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將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六)建立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

 

   立、審、執分離是民事訴訟基本理念,但對小額速裁程序,筆者認為這種分離的絕對性在一定程度上應予打破,建立小額速裁案件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一是推行執行立案釋明機制,在進行小額速裁訴訟立案指導的同時,積極開展執行立案釋明工作,前置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確保小額速裁的整體效果。二是優化人員配置,按照"高效、便利、低成本"的原則,建立小額案件速裁中心,在中心設立執行組,配備執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和相應的物質裝備,負責小額速裁案件的執行工作,從而提升小額速裁的整體水平。三是建立自執與執行局執行相結合的方式,調解結案的速裁案件原則上由原承辦人自行執行,判決結案的速裁案件鼓勵承辦人自行執行,涉及異議審查或需作出裁決的不能自執的案件,速裁法官應當及時移送執行局執行,以提高小額速裁的整體效率。

 

結  語

 

小額速裁的本質要求是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小額速裁的設計必須把握公正與效率之間的平衡。我國目前對小額速裁程序的實踐和研究過于強調速裁效率,忽略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所以,在追求構建簡便靈活的小額速裁程序規則的同時,如何做到對當事人裁判請求權、知情權證、程序選擇權、救濟權等諸多訴訟權的保障,還需更多學者和實踐部門進一步研究提出合理的程序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