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討論了一個久爭不下的問題--死刑在中國的存與廢。直到今天,死刑保留論者與死刑廢除論者仍然是各執一詞,誰都沒有充分的理由去說服另一方。爭論者既有專家學者,也有司法官員,還有許多熱心的民眾。有人認為應當廢除死刑,有人認為必須保留死刑。雙方思想互相交鋒,觀點往返碰撞,各抒己見,莫衷一是。筆者在這里主要闡述我國死刑的歷史、現狀以至進一步論述我國死刑的發展趨勢以及對死刑制度的完善提出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議。

 

一、   我國死刑的歷史

 

刑罰的產生是在階級、國家出現之后。沒有國家就沒有刑法,也就沒有死刑,而國家又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國家產生后便把那些侵犯統治階級利益和反抗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予以懲罰,甚至剝奪生命。國家將這些規定在刑法中,死刑便由此產生了。可見,死刑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的產物。

 

死刑根源于人的報復本性。"作為對一個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群體或者社會的一種補償或者心理上的彌補性的滿足的復仇可能是一種合法的人類動機"。事實上,對于一個罪犯,公眾更關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懲罰,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報復"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當一個人以某種非正當的手段獲得了某種利益,這對那些以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人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就是一種非正義。要實現公平與正義,就要剝奪前者的利益,否則,后者就會對社會正義喪失信心。因此,謀殺犯非法剝奪了他人的生命,社會正義就要求剝奪謀殺犯的生命。死刑的發展歷史充分地證明了報應觀對于死刑存在的重要性。

 

關于死刑的起源并沒有明確的說法,有人認為死刑是神的權力,國家代表神的意志實施死刑。有人認為"刑起于兵"。《國語?魯語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從現有的資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態,可能源于原始社會之同態復仇"。可以肯定的是,刑罰意義上的死刑是隨著法的產生而產生的。如此看來,"報復時代"(奴隸制時期)的仇殺就是最早的死刑。"由于剛脫胎于原始復仇習慣,帶有濃厚的復仇色彩,甚至以復仇為其唯一目的。"事實上,早在原始社會,仇殺現象既已存在,但其在當時只能作為死刑的雛形,因為死刑作為刑罰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為依據的。隨著法的產生,仇殺被納入了法律,被規范化、制度化,從而成為了早期的一種刑罰手段。在當時,血親復仇以"集體負責"的方式構成了適用刑罰的依據,同態復仇是刑罰的主要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奴隸主處死奴隸的現象不應看作是死刑的適用,因為在奴隸社會,奴隸沒有"人格",奴隸與奴隸主的關系在當時不屬于法律所要調整的"人與人"的關系。所以,在嚴格意義上講,當時死刑的適用范圍不包括奴隸。因此,當時法律所要調整的社會矛盾主要是統治者之間的矛盾。一方面,奴隸主階層利用死刑威嚇和懲罰威脅其利益的人;另一方面,死刑可以滿足弱勢群體依靠國家力量實現報復目的的需要。可見,死刑在當時是作為統治手段和報復的手段而存在的。死刑的基本特征--"以命抵命"的報復本質從同態復仇中被人們保留了下來。

 

    到了"威嚇時代"(封建制時期),死刑的另一特征--威嚇性被封建統治者們重視起來并"發揮"到了極致。由于對威嚇性的畸形夸大,這一時期的死刑,體現了如下特點:其一,適用范圍十分廣泛,達到濫用的程度。這里有兩個原因:一方面,在封建社會,被統治者有了相對獨立的人格,擴大了法律調整的主體;另外,由于法律主體范圍的擴大,法所調整的人與人的關系變得更加復雜。法律所要調整得矛盾不僅包括統治者之間的矛盾,還包括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以及被統治者之間的矛盾。這些因素使死刑的適用范圍在客觀上被擴大了。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統治者迷信死刑的威嚇作用,肆意擴大了死刑的適用范圍。在中國,素以寬簡而著稱于封建刑律的《唐律》死罪條文也達229條,占全部法條的一半有余。其二,行刑方式極其殘忍。封建統治者為了擴大死刑的威嚇力,在死刑的行刑方式上大做文章,使行刑場面極為血腥殘酷,慘不忍睹。無論中外,燒死、絞殺、車裂、分尸、腰斬、活剖等等酷刑在封建刑罰中比比皆是。中國秦代刑律中,死刑多達19種,包括車裂、撲殺、定殺、戮等等。其三,株連無辜。封建統治者一方面為強調死刑的威嚇力,另一方面為防止被處死者的親朋復仇,便"斬草除根",動輒就滅九族、誅十族,株連無辜被封建統治者視為家常便飯。中國明朝方儒孝因反對明成祖篡位,被誅滅十族,處死870多人。這一時期死刑的殘酷性被表現得空前絕后,但其作為刑罰手段,還是以報復和維護統治為目的而存在的。

 

二、我國死刑的存廢爭議焦點及概況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也即生命刑,極刑。死刑作為一種刑罰的組成部分從刑罰誕生的一開始,死刑就作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方式而存在著,一直以來,死刑都被認為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最為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存在的合理性從未受到質疑。直到1764年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出版<<論犯罪與刑罰>>一書。在這本劃時代的著作中,貝氏對死刑的依據與合法性提出了質疑,由此引發了一次大的爭論。主存論與主廢論圍繞著人的生命價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死刑是否符合刑罰目的,死刑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趨勢等問題展開針鋒相對的爭論,進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一爭論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國家,涉及到法學、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政治學以至哲學等學科領域。

 

死刑保留論者認為:

 

(一)對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刑罰越嚴厲,對于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而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威懾力是最大的。

 

(二)對罪犯本人,死刑可以從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如果沒有死刑,犯罪分子也可能在監獄中再犯罪。只有將其處死,才能從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三)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對那些殘忍殺害無辜者的犯罪分子,死刑是最公平的懲罰,否則,就意味著被害人的生命不如犯罪人的生命重要。

 

(四)死刑可以節約國家的財政開支。應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對社會的經濟貢獻是比較小的,不能創造財富,而國家要花大量的資金用在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死刑可以節約國家財政。

 

死刑廢除者論認為:

 

(一)死刑并不比無期徒刑具有更大的威懾力。事實已經證明,存在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而以無期徒刑最高刑的國家,死刑與無期徒刑對于犯罪的威懾力是相等的。

 

(二)死刑斷絕了犯罪人悔過自新的機會。

 

(三)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報應論的公平原則雖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況下,執法者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

 

(四)死刑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從經濟的或者功利的觀點看,一般來說,死刑確實必無期徒刑的罪犯省錢。但是,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迄今為止,在所有的大國中,除中國外,只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有死刑,全世界已經有近一半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據有關組織的最新統計,75個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犯罪,不論輕重,都不得將犯人處以死刑。另有14個國家規定,除戰犯外,其他犯人不得處以死刑。還有20個國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廢除死刑,但在過去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里沒有處死過任何犯人。隨著現代法治思想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對執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

 

在許多西歐國家廢除死刑之后的今天,我國仍然保留著死刑,這是由于目前中國的國情所決定的。死刑的存與廢,應當從一個國家的國情出發。就中國的情況來看,我認為目前甚至在相當長的今后一段時間中,死刑是不能廢除的。這并不等于我們不尊重人權,因為用死刑來威嚇預防犯罪在我國還是必要的。在中國,死刑的存在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原因和理由其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廢除死刑的物質條件尚不具備。

 

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制度,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綜合國力不斷提高,但總體而言,當前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仍比較落后,社會物質文明程度也比較低,而"在一個物質生活水平較低的社會,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價值相對低,因而缺乏死刑廢除的必要物質條件。"反觀國外廢除死刑的國家,大多屬于經濟發達國家,由此可見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對于死刑存廢的決定作用。

 

(二)嚴峻的治安形勢不允許。

 

在我國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犯罪量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尤其是近年來,兇殺、傷害、搶劫、強奸、爆炸等惡性案件的發案率居高不下,嚴重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理安全感,在如此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下,徹底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

 

(三)缺乏社會心理基礎。

 

我國歷經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未曾接受過近代西方那樣聲勢浩大的啟蒙運動的洗禮,因而權利意識的發育先天不足,加之人口眾多、經濟相對落后,人的生命價值尚未被提升到應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中華傳統文化中的報應觀念極為濃厚,殺人償命幾千年來被視為天經地義之事,這一思想至今在廣大民眾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因而死刑的存在目前仍有深厚的社會心理基礎。全然不顧這一現實而強行廢除死刑,不會得到廣大國民的認同,也難以取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死刑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雖說目前中國還不能廢除死刑,但分析中國死刑存在種種弊端,結合中國現在社會的特征、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國內外形勢,死刑在中國廢除具有必然性。理由如下:

 

(一)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死刑與現代文明相違背。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對身體刑使用的越來越少,而且逐漸被財產刑、資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執行方式也越來越文明。這一切漸漸掩蓋了死刑屬于身體刑的本質。這是大多數身體刑被人類廢棄而死刑卻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畢竟是身體刑。無論死刑的執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極端殘酷的。這種殘酷的刑罰,不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更不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越來越發達;相反死刑作為人類未開化時期繼承下來的遺跡,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逐漸走向沒落的。"

 

(二)從中國的國家性質看,死刑與社會主義制度不相符。

 

"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為人民服務的機器"這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的中國,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最基本的區別。那么作為保障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最強有力的法律制定權也來源于人民,由廣大人民制定的關于懲罰性的法律,要比以往任何剝削階級所制定的更文明、更體現人的重要性。說死刑與中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不符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只有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國家的權利才有可能實現,否則"國家的一切權利來源于人民"將是一句空話。另從社會契約論出發,訂立契約的人們各自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由于人們的生命沒有交給國家,因而國家無權剝奪其社會成員的生命。

 

(三)從刑罰的功能、目的來看,死刑于法理相悖。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在創制和運用刑罰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作用,國家創制和運用刑罰是為了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是國家創制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目的。在特殊預防中,作為從肉體上消滅一個人以此來預防其再犯罪,并不是理想效果。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來說,無期徒刑已經足夠了。從肉體上消滅罪犯,使得罪犯沒有悔過自新的機會,這于刑罰以預防教育為主是相悖的。

 

(四)從國內外形勢看,死刑于中國社會的發展理念不一致。

 

死刑作為上層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約于經濟基礎,又能為經濟基礎服務。當下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確立和經濟的全球化推動的法制的國際化,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這是世界公認的。法治經濟要求各國在參與世界經濟交往時應遵守公認的"游戲"規則,即法律或國際公約。中國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法治國家,要求國家必須以保障公民的權利為前提條件下,在處理各類事物時按照法律辦事,不準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存在。因此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權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任務之一。

 

四、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中國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廢除死刑的社會物質條件尚不具備,而運用死刑懲罰極少數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則是切實保衛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

 

"保留死刑,少殺慎殺"是我國一貫的死刑政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要締造者和中國共產黨的偉大領袖,毛澤東同志自始至終地堅持"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的正確思想,并將它作為指導我國死刑適用的一貫政策。

 

在目前,我黨的"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是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的。這樣一項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政策,而且經長期實踐證明正確的刑事政策,應當說是有利于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鞏固與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是一項寶貴的精神財富,在當前,我國達不到廢除死刑的條件下,我們應該繼續堅持和貫徹,并且要進一步發展及完善我國的死刑政策。陳興良教授也認為"我國死刑目前不宜廢止,但卻應當加以限制,限制死刑是我國的當務之急。"

 

我們關于我國死刑制度完善的建議,基于如下幾點認識:

 

  第一,死刑是從人類文明史前時期留傳下來的遺跡,它必然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廢止,這是歷史的潮流,我國也不例外。

 

  第二,歷史與我國近十多年的實踐證明,死刑對于犯罪并無有效的威懾力,預防犯罪要靠綜合治理,不能迷信死刑。

 

  第三,我黨關于"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的一貫死刑政策是正確的,一切違背這一政策的認識和作法都應當糾正。

 

完善我國的刑罰制度,正確適用死刑,堅持少殺,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借鑒外國的立法例,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死刑制度進行改革。

 

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國際間交往的進一步增多,在新舊體制、不同觀念的沖撞中,一些新的犯罪形式也會不斷出現。要做好遏制和預防犯罪的工作,最根本的還是發展生產力、發展經濟,在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程度,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質和道德水準。刑罰不是萬能的,死刑也不是萬能的。應該從刑法思想上明確,目前不廢除死刑,堅持少殺,嚴禁錯殺,為爭取在不久的將來最終廢除死刑積極創造條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對死刑的執行作了修改,改革我國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是歷史的必然。

 

改革刑法首先應明確規定我國死刑適用的基本原則。為了使死刑真正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應明確規定適用死刑必須堅持以下原則:1、觀罪過與客觀危害相結合的原則。主客觀統一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在適用死刑時強調這一原則尤為重要。"罪大惡極",一方面指犯罪人主觀惡性很深,不堪改造;另方面指罪行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害。只有一方面,不能適用死刑。我國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其本身都包含主客觀兩方面的含義。2、堅持殺人要少的原則,即要強調可殺可不殺的不殺。著是規定死刑的很重要的一個思想。當然,殺人要少并不意味著可以不顧社會治安的實際情況,在某一時期,適用死刑數量有些回升同殺人要少并不矛盾。少殺是適用死刑的一個原則,少到什么程度,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實事求是。3、堅持殺人要準的原則。則必須要證據充分確鑿,確屬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死刑,一定要講究"規格"""是實現刑罰目的的前提。不能因"從重從快"而忽視死刑質量;也不能因判處死刑沒有十分把握而判處死緩以"留有余地"4、適用死刑要考慮社會影響的原則。殺人多少,是否準確,是否罰當其罪,都直接關系到死刑使用的國際影響和對國內群眾的影響。一定要使死刑的適用真正體現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宗旨,才能發揮死刑適用的最佳效果,從而獲得良好的社會影響。

 

完善限制死刑適用的具體體罰制度,是貫徹落實"少殺"政策的重要環節。為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1、擴大死緩的適用范圍。筆者認為,除罪大惡極,法不容留的犯罪分子需立即執行死刑外,原則上都應處以死緩,以盡量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對象。這樣做既不會損害死刑的威懾作用,且有助于改造犯罪分子,實現死刑的威懾與教育改造效能的統一。2、我國刑法第44條前項既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其后項規定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應予刪去。因為死緩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判處死緩仍然是判處死刑,前后兩項規定在邏輯上是矛盾的。筆者認為,刪去后項更能體現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思想,應將我國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精神貫徹到底。3、恢復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復核權。這樣可以在程序上切實保證辦案質量,有效地控制死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將部分死刑復核權下放給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做法,雖然有利于從快處理死刑案件,卻也帶來了明顯的消極因素,即使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序與死刑復核程序合二為一。死刑復核形同虛設,勢必嚴重影響死刑案件的質量。筆者建議,死刑復核權應收回中央,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仍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和核準。

 

五、結論

 

我認為在中國廢除死刑是有其必然性,理由有三個方面的:

 

第一,死刑的廢除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縱觀整個人類刑罰的發展史,各國的刑罰都是由苛酷到輕緩,由殘酷到人道,這與人類文明的發展是相適應的。就死刑而言,僅它的執行方法就變得越來越文明。而且各國都是越來越少的適用死刑。

 

第二,死刑的廢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者在實質上廢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又有很多國家只對極少的幾種犯罪,如:對謀殺罪保留死刑。

 

第三,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大家會發現死刑并不能對嚴重犯罪產生有效的威懾力,用死刑來減少甚至消滅犯罪,只是人們的一種迷信。

 

雖說現在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我們應該為廢除死刑積極創造條件,為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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