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流動性日益增強,居民生活信息化愈加顯著,且伴隨案件數量的迅猛增加以及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傳統送達方式已難以滿足送達工作的要求。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確立了電子送達[1]的合法地位,使其獲得了法律支持。本文結合浙江、重慶兩地法院電子送達試點工作的一些具體做法,分析電子送達面臨的一些現實問題,并對電子送達的完善和拓展運用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對進一步推廣有所裨益。

 

一、現狀:成效與問題同顯

 

浙江、重慶兩地法院先行先試,大膽創新,在電子送達方面走在了全國法院的前面。為了更好地解決"送達難"問題, 2009424日經浙江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行),對電子送達的方式、程序、入檔作了詳盡的規定,并鼓勵法院建立標準化的發送平臺。電子送達現已在浙江全省各級法院推廣運用。20119月,重慶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展了司法文書電子送達試點工作,形成了"全市法院統一網閘、統一管理"模式,審慎穩妥地對電子送達進行了推進。浙江、重慶兩地試點成果表明,電子送達作為一種新型送達方式,可以減少傳統送達帶來的人力、財力和時間消耗,在服務民生、提升效率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有北京、江西等多地法院亦對電子送達進行了嘗試推廣。電子送達在試點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群眾認可度不高

 

當事人對電子送達有一個從不認識、不了解到逐步熟悉接受的過程。在初期推廣過程中,試點法院雖然進行了大量宣傳解答工作,但僅限于本轄區范圍,很多外地當事人對電子送達感到茫然,仍然抱著將信將疑的態度,不敢大膽接受,特別是被告很容易產生心理防御,拒絕接受法院電子送達,或者在法院徑直缺席判決后纏訪鬧訪,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電子送達的推廣運用。

 

(二)部分法院積極性不高

 

在推廣電子送達時,法院需要配置硬件設備、租用短信平臺、設立服務中心、投入研發經費、安排專門人員等,前期各種費用投入較大。部分法院特別經濟相對貧困地區的法院對此產生了疑惑,開始懷疑這樣的投入到底值不值?到底能產生多少收益?有的甚至可能會嫌麻煩,認為加重了法院負擔,持觀望態度,束縛了探索創新的步伐。

 

(三)復雜證據材料無紙化識別存在困難

 

一些疑難復雜案件的訴訟過多,特別是相關證據材料,掃描打包發送后容易引起發送速度和接受速度降低,或導致接收郵箱接收不能。另外,如一些陳舊、字跡不清證據,無紙化轉化后無法有效辨認,給當事人在答辯期限內的合理舉證帶來了諸多不便。

 

(四)技術條件不夠完善

 

目前的電子送達系統仍有很多需要改進的技術漏洞,尚需加緊技術研發。在初期推廣過程中,有的中基層法院單獨與當地網絡服務運營商合作,打造服務平臺。重慶法院采取"全市法院統一網閘、統一管理"模式,審慎前行,委托重慶郵電大學設計應用于全市各級法院的電子送達系統,研究改進多線程傳輸方式。但隨著推廣的深入,各種技術問題和漏洞顯現,需要不斷改進和修復。

 

二、爭鳴:共識與異見并存

 

電子送達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有利于提升法院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這成為各試點法院的共識。但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僅作了概括規定,在最高院無統一的運用方式方法推廣之前,各地法院探索而來的方式方法難免存在差別,在個別問題上甚至呈現"百家爭鳴"之景。

 

(一)如何保障"確認收悉"

 

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電子送達必須以當事人"確認收悉"為基礎,因此在實務過程中,如何保障當事人"確認收悉"成了電子送達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浙江省高院《規定(試行)》中列明,受送達人未明確聲明可以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而人民法院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的,必須確認受送達人收悉才可視為送達;確認收悉的情形包括:(1)已經按照所列明的內容履行;(2)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和其他場合提及了所送達文書的內容;(3)確認收悉的其他情形。重慶江北法院采取三條措施:一是地址確認。在訴訟之初,要求當事人填寫《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二是技術保障。將電子送達系統分為當事人和法院兩個端口,法院端口會自動顯示訴訟文書已經由當事人接收。三是電話跟蹤。通過人工電話跟蹤保障當事人能夠在線接收法院訴訟文書。各地法院對"確認收悉"采取的方式方法可以不同,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是永恒不變的主線。

 

(二)如何評判擴展協議的效力

 

有觀點認為,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可以采用協議的方式拓展電子送達的效力,在協議中載明"當事人在線端口接收法院訴訟文書行為視為確認收悉,如未按期參加訴訟,法院可以遵循民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其放棄訴訟處理"。但反對觀點認為,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與法院之間的地位極不平等,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與法院之間的協商空間非常有限。且民事程序法作為國家強制法,當事人與法院之間關于電子送達的協議內容不能突破訴訟法的規定,即便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有電子送達后可以缺席審判或者按撤訴處理的協議或說明,也只能按照"確認收悉"的標準執行,不能在無法"確認收悉"的情況下依據協議約定徑直缺席審理或按撤訴處理。

 

(三)是否應當蓋印電子簽章

 

目前的電子系統都沒有法院電子簽章。但在司法實務中發現,沒有電子簽章帶來諸多不便,一是容易引發當事人對電子送達真實性的質疑,二是難以滿足一些大型企事業單位、國企等將蓋有法院印章的文書存卷歸檔的實際需要。但如果使用電子印章,將法院印章以電子送達的方式傳輸給當事人,極易造成部分人群惡意修改法院電子印章,或者仿冒法院電子印章行不法之事,同時也會給法院印章管理帶來諸多不便,這種兩難選擇給審判實踐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惑。

 

(四)可否應用對被告的送達

 

浙江法院創新電子送達方式,以電子平臺為依托,既向原告送達,亦向被告送達,并且被告因為電子送達問題涉訴上訪的極少。重慶法院目前電子送達的對象主要是立案階段的原告,在向被告拓展電子送達業務時,遭遇很多壓力,從而引起部分法院工作人員對向被告電子送達可操作性的質疑。

 

三、展望:推廣與完善同行

 

電子送達是一項利民惠民工程,需要在先行試點、創新探索的基礎上推廣與完善,并逐步在全國法院系統鋪成開來??梢钥隙ǎ灰珖鞯胤ㄔ褐腔奂?,廣思廣議,定能在電子送達方面走穩走遠,共同開創司法為民的新實踐。

 

(一)正確處理價值沖突

 

電子送達在推廣初期難免會暴露出這樣那樣的問題,各法院在實踐中要把握制度精髓,正確做好價值權衡。一要正確認識電子送達與傳統送達的關系。電子送達是傳統送達的有益補充,二者并不矛盾,相輔相成。電子送達具有高效、經濟、便捷等特點,推廣電子送達并非完全取代傳統送達方式,而是發揮各自所長、配合使用。二要正確認識探索創新與合乎規范的關系。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明確了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和范圍,一要經受送達人同意,二是判決書、裁定書、裁定書除外。各法院在推廣過程中,可以在程序類文書范圍內積極推進,但絕對不能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納入電子送達范圍。此外,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對電子送達尚未作出規定,各法院可以結合實際,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慎地探索適用。三要正確認識司法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各法院在推廣電子送達過程中,不可避免會投入一筆不小的費用。各法院無需過分糾結這筆投入,只要當事人方便了,人民群眾得到實惠了,這就是最大的收益,就值得推廣和堅持。司法為民無法用金錢來度量。從總體上講,產出肯定遠遠大于投入。

 

(二)完善網絡服務平臺

 

電子送達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無論由省級法院在轄區內建立統一服務中心,還是由各法院自行租用或打造,均應緊貼實際,科學配置,不斷改進技術漏洞,加緊相關技術研發。一要研究電子送達專用章。就目前試點看來,電子送達加蓋公章已經成為必然趨勢,一方面可以提升訴訟文書的權威性,避免當事人對電子送達提出異議,另一方面也滿足了檢察院、司法局、企事業單位對法院送達文書的歸檔要求。研究電子送達印章,要在防偽技術、方便管控等方面做實文章。二要強化信息共享。強化法院之間、法院內部不同電子送達終端設備之間的信息共享,實現當事人信息的互享最大化,有效提升送達效率。三要開發與3G、4G等智能手機相匹配的送達系統,提升電子送達的實效性。

 

(三)健全聯動協調機制

 

電子送達作為新生事務,系統需要不斷完善,制度需要逐步建立,法官和受送達人之間也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因此做好推廣初期的聯動協調尤為重要。一要加強組織保障。各中基層法院"一把手"要親自抓,定期分析電子送達情況;分管院領導具體抓,協調研究各部門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成立專門的送達科室部門。二要加強協調配合。電子送達涉及方方面面,離不開各部門的通力合作。立案庭要充分發揮"首接"作用,在第一時間做好宣傳推介、碼址確認等工作;各業務庭要克服依賴心理,積極推介、規范適用。三要注重分析研判。各法院利用送達系統的統計功能,強化對電子送達運行情況的分析;不斷探索創新,總結上報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收集反饋使用中的問題,便于牽頭法院集中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機制,為電子送達的全面實施提供更多支持。

 

(四)合理拓展送達范圍

 

為最大限度地提升送達效率、發揮制度實效,需要在法律框架內,合理、合法、科學地擴展電子送達范圍。一要拓展適用范圍。既要保障在立案環節對原告的電子送達數量和質量,也要通過業務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送達部門大量向被告、第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展電子送達工作。二要拓展文書種類。除了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不能適用電子送達之外,在技術允許、保證識別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將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程序轉換通知書、證據掃描件等納入電子送達的范疇。三要拓展協議單位。積極開展與司法局、律師協會、大型國企、銀行、檢察院、房管局、工商局等的電子送達合作試點,進一步推廣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