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環境下的名譽侵權行為是近幾年來才發生的事情,由于當前我國網絡人口已經突破5億人,且網民規模仍然在不斷增加,各種網絡媒體工具層出不窮,因此,網絡對人們的影響越來越大,然而人們通過網絡獲取自由的同時,名譽侵權案也層出不窮。

 

一、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概述

 

(一)網絡名譽權的概念

 

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是人們在網絡環境中享有的名譽權,這一概念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逐步興起的,在現實社會中的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與其自身特征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并以此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權利,我國《民法通則》通則第101條規定:"我國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和法人的權利"日常生活中人們相互交流思想,彼此在彼此交流的過程中,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樣在網絡空間中,人們通過網絡相互連接,并可在網絡空間中相互交流評價,因此在這種環境下的相互交流環境中需要定義名譽權。一般情況下我們把以下行為,稱為侵犯了別人的名譽權,這些行為包括通過聲音、圖像、文字、視頻等形式來降低或貶損他人名譽信息的行為。網絡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絡中的延伸,正是由于網絡名譽權與傳統名譽權之間的這種關聯性,致使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譽權在網絡環境中發生變化時,那么其傳統名譽權也就發生了變化。因此,可以說網絡名譽權的侵權與現實生活中的侵權的是一樣的,侵權人的目的和侵權后的效果與現實空間是一致的,因此,網絡侵權只是一個新的法律現象,并不是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對網絡名譽權實施保護體現著對獨立主體的保護,因此,我國當前法律不管是現實世界中的名譽權還是網絡中的名譽權都是適用的。

 

(二)網絡環境下名譽權的特點

 

與傳統網絡名譽權相比,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發生了一些微妙的變化,與傳統的名譽權相比,網絡環境下名譽權的侵權途徑由現實空間轉移到網絡空間中來。由于網絡自身的特征,致使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與傳統名譽權相比有著其自身獨特的特征。其主要表現如下:

 

1.通過網絡發表侵權言論,傳播具有高速性

 

由于在網絡環境中,危害信息的傳播速度相當快,而且傳播地域廣,不但在一國之內短時間內全民皆可知曉,全世界也同樣如此。尤其是在微博、微信以及其他即時通訊工具大量應用之后,信息的傳播幾乎成為即時狀態,往往是一條消息,在出現的幾分鐘之內,便會讓全國都知道,這種即時效應,是其它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望塵莫及的,但這使得網絡環境下保護人們的名譽權變得更加困難。

 

2.通過網絡侵犯名譽權,傳播具有廣泛性,處理起來比較復雜

 

由于互聯網是全球通達的,因此,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信息和行為有著廣泛性的特征。任何一個國家的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訪問其他國家的網站,以及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傳播有害信息,可以說任何個人信息,一旦接入互聯網,就可被廣泛傳播,導致人們沒有任何隱私可言。同時,它與傳統媒體相比,又缺乏較為完整的預先檢查體系,很難考慮到信息在大范圍傳播之后的影響,尤其是跨國的傳播,由于全球各國的法律體系都不相同,因此,一旦涉及到名譽侵權的問題,往往會引起各國法律體系之間的矛盾,經常出現對于相同的侵權事件,各國對法律侵權人所負責任的不同的現象。

 

3.通過網絡侵犯他人名譽權更加隱蔽、方便

 

在當前網絡背景下,侵害他人名譽權只需一臺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侵權人也只需輕敲鍵盤就可在網絡中散播大量能夠降低被害人社會評價的信息,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由于互聯網上人們身份的匿名性,因此,導致要想真正找到侵權人是非常困難的,無異于大海撈針。

 

4.通過網絡進行名譽侵權,責任更加難以確定

 

侵權行為的發生,需要信息發表者、信息傳播者兩部分組成,其中侵權言論的發布者擔有主要責任,但是網絡接入服務商、網絡信息內容提供商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也為信息傳播提供了已經平臺,因此有些學者認為,一些相應的提供商對于名譽侵權也擔有一定的責任。因此,名譽侵權行為的責任者除了侵權言論的發布者承擔以及煽風點火者之外,責任承擔著還要包括服務提供商、信息內容提供商和接入提供商,也可能包括一些非盈利性的網主,如大學、公益性組織等,因為他們為侵權言論提供了平臺。

 

二、網絡環境下名譽權的方式

 

在網絡環境中進行名譽侵權行為,一般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平臺進行。首先是微博、輕博客、博客等自媒體工具;其次是用來交互討論的社區、貼吧、論壇等;第三是通過新聞和新聞評價的形式來侵犯他人名譽權。

 

(一)通過微博、輕博客、博客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譽權

 

當前,微博是人們最常用的網絡工具之一,但也是當前出現侵權言論最多的平臺之一,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轉發、評論等眾多功能,因此,一但出現一個網絡熱點,很快就能在整個互聯網上泛濫開來,并且,一些微博的博主比較自我,法律意識淡薄,同時網絡平臺又缺乏對其約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論很多都帶有侮辱、誹謗的成分,個人隱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臺上出現的名譽侵權行為屢見不鮮。同時輕博客與博客同樣作為一種個人展示工具,也經常出現各種侵權行為。

 

(二)通過在貼吧、社區論壇的形式發表污染、誹謗他人的言論

 

互聯網各種貼吧論壇無數,供網民發表意見和提出話題的地方眾多,其中貼吧和論壇是普通網民經常逛的地方,這些地方一般用戶群體比較大,像天涯、貓撲等論壇都有幾千萬用戶,因此,其中存在著眾多的話題,對于論壇上的各種言論都有眾多受眾,而有些發帖者通過在網上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揭別人隱私來吸引用戶眼球,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別人的名譽權。其中揭別人隱私的一種極端行為是進行人肉搜索,一些人將自己所知被侵權人的信息張貼在網絡上,一般包括的內容有被搜索人的手機號碼等通訊信號碼,人際關系,精確的家庭住址等。由于這樣的內容更能激起用戶的好奇心,吸引用戶點擊,提高點擊率。同時一些網站經營者在法律意識淡薄和利益驅使的雙重作用下,對于名譽侵權的行為不做評論或者有意散播有關信息。

 

(三)通過網絡新聞侵害他人名譽權

 

通過網絡新聞來侵害他人名譽權主要責任方有三個:首先,編寫侮辱、誹謗、誣陷,總之是降低他人社會評價新聞的作者或者網站,它們是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們對此負有主要責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轉載網站,起到傳播的作用;再次,網民的評述,盡管評述的網絡新聞內容可能真實發生過,但評述者將一般的違反道德行為夸大為嚴重犯罪行為,將他人的生活瑣事升格為他人倫理道德的缺失等,嚴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此,網絡新聞會侵害他人名譽權。

 

三、網絡環境下名譽權現狀及保護措施

 

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名譽保護機制,國家不僅從憲法的高度規定了名譽權,同時從刑法和民法等眾多具體法律條例中,明確了人們的名譽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人格不受侵犯,并禁止任何侮辱、誹謗、陷害他人的行為。這里的禁止任何侮辱誹謗行為其實就是指禁止名譽侵權行為。除憲法之外,我國還在少年兒童保護法、婦女保障法、和殘疾人保護法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禁止名譽侵權行為。由于網絡名譽侵權與常規侵權在目的和結果上具有相似性,將原來的法律應用于網絡之中是正確無誤的,但是在網絡中名譽侵權又有著許多新特征,因此僅用傳統法律保護是不夠的,必須專門制定些針對網絡名譽權的法律規范或者出臺一些與之相應的司法解釋。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沒有對一些具體問題做出詳細規定。面對以上情況,筆者以為防止網絡背景下的名譽侵權,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措施實現。

 

(一)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增強網民的自律意識

 

由于互聯網自身具有隱蔽性的特點,致使許多網民在網上發言時"肆無忌憚",出現一些言論越界問題不可避免。因此,通過各種手段提高網民的道德水平,凈化網絡空氣可以為防止網絡名譽侵權提供一個良好的網絡環境。盡管網絡環境中的人具有虛擬性,但是他是個人在網絡中的身份,他是真人的虛擬存在,他們的行為是現實生活中人的一種表現,正如人類在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會形成組織,并逐步走向自制一樣,網絡環境中,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民也會自覺走向自制,并會不斷提高自身的自覺性。用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約束條件來加強自律,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明確自身義務,尤其是網絡媒體要樹立起新聞傳播意識,無論是自己發布還是轉載都要保證其真實性和可靠性,在此過程中,要加強文化引導。

 

(二)加強網絡監管,規范網絡言論

 

加強網絡監管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加強行政監管,一種是自律進行監管。行政監管包括對用戶網絡行為的監管,還包括對還包括在宏觀行業自律層面的監管,通過為它們制定共同標準和行規,規范他們的行為。網絡監管還可以積極引導和監督網民,通過規范網民行為,加強教育說服等眾多方式,來規范網民的言論,從而在網絡上構建其傳統的道德價值觀。另外,加強對網絡自律行為的監管,對于網絡上侵犯名譽權的事件,網絡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停止侵權事件,并對侵權人做出相應處罰。

 

(三)完善網絡名譽權立法,彌補法律真空

 

基于網絡自身的特征,使人通過網絡侵權變得非常容易,其影響程度也較深,因此,必須針對網絡環境的名譽侵權行為進行立法,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方面可以通過對侵害人進行一定的懲罰,矯正并限制侵權人的不當行為,另一方面可以撫慰受害人的心靈,補償其損失。讓網絡環境下的名譽侵權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停止損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其中,道歉方式可以采用在相關網站上公開道歉的形式,并要對道歉相關信息進行記錄,以方便核對。通過賠禮道歉,可以達到減輕受害人精神壓力,撫慰其內心痛苦和創傷的目的。同時侵害人要賠付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對于賠付標準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隨著人們的生活原來越多的深入到互聯網中,互聯網空間越來越類似于人們生活的現實空間,且其自身信息傳播的高速型、廣泛性和隱蔽性以及不容易找到責任主體的特點,因此,必須加強對互聯網中各種輿論的監管,通過引導網絡言論,并加以法律和制度約束,相信人的網絡名譽權能夠在現有程度上有一定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