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起到獨特的功能和重要的作用, 發展法律援助事業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法律援助也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我們需要開拓思路,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使之更好的為社會和諧服務。

 

以下正文:

 

和諧是個古今中外都關注的一個概念,但以之定性一個社會,卻是一種理論的創新,不僅保留了古今中外和諧思想的精粹,其內涵與外延更為豐富深刻。黨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作了非常言簡意賅的定義,"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 胡總書記曾作過科學闡述: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由此可知,我們所要構筑的,是以民主為前提,以法制為保障,祥和安定,人人幸福的美好社會。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內涵豐富,不僅要不斷增強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 還要不斷地推進法制建設為社會和諧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獨特的功能和重要的作用, 發展法律援助事業是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一、   法律援助的性質和特點

 

法律援助又稱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濟,英國《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在免費或收費很少的情況下對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的窮人所給予的幫助"。 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認為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自1887 年世界上第一部法律援助法在法國誕生以來, 世界上已有140 多個國家建立起了自己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過程中, 理應同時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積極法律援助",這是一項極其英明的決策。

 

在我國法律援助是國家為貧困或處于不利地位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使之能夠獲得必要法律幫助, 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   法律援助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

 

法律援助作為法律服務中最為關鍵的一項服務,對于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

 

"權利的充分賦予和權利的有效實現與保障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之一",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不是只是通過立法把各種權利賦予社會公眾,沒有必需的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再完善的立法也可能是一紙空文。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法治建設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黨的十五大作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決策, 并于1999 年載入了我國憲法。黨的十六大又進一步確認和深化了這一戰略決策,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國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現代法治的基本內涵之一, 是對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只有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感受到法律對自己權益的保護, 感受到法律能夠給自己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 才能讓人們從內心信賴法律, 從而建立起對法律的感情。也只有這樣,法律才能在全社會樹立起應有的權威,才能在社會上得到一體遵行。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其法定權利得以實現,它能夠保證讓每一位社會成員平等無差地享受到法律的關懷,是"一個法治健全的國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濟機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而法治是和諧社會實現與維系的必要社會環境。

 

可見,法律援助制度是保護公民權利,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 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有機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 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法律援助是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的有效手段

 

"法律公正是社會正義的基本內容,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一個司法不公正的社會無論如何也不能被稱之為"和諧社會"。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經濟困難等因素之影響,獲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務,平等地行使訴訟等權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審判程序正當化,平衡控、辯雙方勢力,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辯護,避免不公正判決。司法公正使社會成員信任法律從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紀守法也是社會和諧的體現。

 

    社會正義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之一, 實現社會正義是我們建設美好社會的理想目標。一個社會如果缺乏正義感, 社會成員在受到不公正對待時無處伸張正義, 人與人之間無法維持基本權利的均衡, 社會的和諧就很難真正實現。法律手段是維護和實現正義的重要途徑, 而法律援助正是幫助那些社會的貧弱者打得起官司, 打得贏官司, 進而通過法律途徑伸張正義。這些年來, 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實施, 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正義發揮了重要作用。據最近三年的統計數據, 全國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 刑事辯護案件中律師辯護意見全部被采納和部分被采納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80%左右, 每年都有一些典型案例, 經過法律援助律師辯護, 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這對于個人來講, 是維護了生命和自由權利; 對于社會來講, 就是體現了司法公正, 維護了社會正義。

 

3 法律援助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完成改革和發展的繁重任務,必須保持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保持社會穩定, 疏導社會矛盾, 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環節。胡錦濤總書記指出: "社會穩定, 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證。沒有社會穩定, 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維護社會穩定, 需要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 妥善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

 

當前, 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呈現出一系列重要的階段性特征, 各種矛盾更加錯綜復雜, 刑事發案率居高不下, 人民內部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各類群體性事件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群眾因經濟原因或法律意識薄弱同時又沒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圍內解決而產生社會不和諧之音。因為弱勢群體得不到社會救濟,不能得到法律幫助,遇到問題就有可能鋌而走險,甚至運用暴力手段來獲取心理平衡,這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解決這些問題, 法律手段是最重要、最理性、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應當讓全體社會成員普遍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從而消除和減少矛盾與糾紛。而作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著"調節器""減壓閥"的重要作用,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弱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 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 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 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達訴求, 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這些年法律援助工作實踐也證明, 法律援助工作者通過參與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涉及侵害弱勢群體利益的群體性案件,使得事件在法律框架內得到解決,避免社會沖突與動蕩,達到和諧社會"安定有序"之要求。

 

三、法律援助在和諧社會構建下存在的問題

 

這些年來, 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法律援助工作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在社會法治理念不斷發展的和諧社會中,法律援助也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

 

1、立法困境

 

法律援助立法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立法層次不高,已有法規過于粗糙。到目前為止,"《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和《法律援助條例》構筑了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則和框架,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據"。筆者認為,涉及到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及千千萬萬弱勢群體切身利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兩部門法的零星規定及一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規范,缺乏對社會團體、法律院系開展法律援助的管理及人員身份問題的規定,地方政府對法律援助事業也難以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在地方政府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支持上就已有體現。

 

    2、供需不對稱

 

我國現有的法律援助人員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還遠不能滿足我國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就目前而言,我國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絕大多數需要律師提供幫助,按每位律師每年無償辦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計算,我國現有的律師只能辦理122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供需之間嚴重的失衡現象凸現了在構建和諧社會下法律援助困境亟待解決的迫切性。

 

    3、資金缺乏

 

我國法律援助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資金來源的單一性在現階段決定了法律援助資金困境的必然性。據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數據,2004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財政撥款總額為2.1712億元,分攤到我國13億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經費僅一角多錢!而2004年全國法律服務人員實際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為190187件,按每件案件花費1200元計, 2004年法律援助經費需2.2822億元,僅2004年實際辦案經費缺口就已經高達1110萬元!而根據預測,我國貧困人口、殘疾人、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每年亟待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就大約有38.5萬件,每年亟需的法律援助經費就達4.62個億,是目前財政撥款的兩倍!法律援助經費的缺乏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實施。

 

四、和諧社會構建下法律援助制度的持續發展

 

1、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完善法律援助體制。

 

據有關資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不僅在其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作出有關法律援助的原則性規定,而且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國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國有《法律服務公司法》、韓國有《法律援助法》,等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被納入了高規格法律化、制度化的軌道。[22]在中國社會貧富分化加劇而導致客觀上出現不公,時代呼喚構建和諧社會的環境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的重要性。因此,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盡快通過法律援助法規,以基本法的層次來規范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黨政干部乃至整個社會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提高公眾社會責任感,群策群力,為法律援助工作貢獻力量。

 

   2. 立足服務, 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組織建設能力。

 

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最終要體現在服務上。是否為困難群眾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 是評判法律援助工作的唯一標準。法律援助機構擔負著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和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重要職能,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建設, 也就是縣() 法律援助機構和向基層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非常重要。而能否提供這樣的法律援助, 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和職能作用的發揮。首先,我們要按照各省(區、市) 制定的機構規范化標準, 集中力量, 加大工作協調力度, 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全部建立符合基本要求的縣區法律援助機構。二是嚴把入門關, 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專職人員。三是對經濟發達地區加大投入, 努力建立模范法律援助中心, 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機構便民規范高效的運作機制, 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水平。四是要探索建立縣() 以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比如, 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和社區民調組織, 探索構架區縣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區()法律援助聯系點的三級服務網絡, 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

 

3、多渠道解決法律援助資金問題

 

目前我國經濟相對落后,財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內對法律援助大幅度增加財政撥款已經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必須多渠道籌集資金。就目前而言,以下方式是可行的。

 

   1)進一步爭取社會資金支持,廣泛發動社會成員為法律援助捐款。中華民族是有扶弱濟貧、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只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引起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的高度重視及對其困境的了解,鼓勵公司、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其它行業協會以及有經濟能力的人捐款,就一定能募集到更多的捐助,同時也可以通過移動通訊網絡、互聯網、電視等媒介或現場開展大規模的募捐公益活動。

 

   2)建立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指多當受援助的當事人因勝訴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經濟狀況有實質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費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分擔范圍和分擔比例償還部分費用的制度。《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我國的法律援助服務是"無償法律服務",探究其立法目的,無非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無償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防止出現有償服務,損害法律援助事業的形象,其價值取向是使法律援助制度維護社會公正作用得以真正實現。筆者認為,實行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與此法規在價值取向上并無沖突。因為實行費用分擔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彌補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正常運作的舉措,這與有償法律服務的營利性有著本質的區別,其價值取向也是為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施行。

 

   3)在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律師交納法律援助金制度。是指律師每年交納一定數額費用作為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制度。]對發達地區律師尤其是其中客觀上沒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要求其交納法律援助金是可行的。專職律師承辦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通常不足于支付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所必需的交通費、差旅費、通訊費、文印費以及調查取證費,更為重要的是,律師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時候付出了昂貴的機會成本--律師在承辦案件的時候就喪失了承辦其它有償案件的機會。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律師權衡利益之下難免內心不愿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這也是社會律師缺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熱情的重要原因。

 

  4)完善法律援助基金管理體系。對于由上述各種方式籌集到的資金,以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形式進行管理,通過合法運作使基金增值,從而擴大法律援助的可用資金,使納入基金會管理的資金成為較為持久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

 

4.加強宣傳, 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能力。

 

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輿論向導作用。只有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律援助宣傳, 使更多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地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制度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效用, 也才能促使法律援助工作進入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仍然有限, 尤其是在基層和西部的一些貧困地區, 許多公民對法律援助制度還不夠了解, 直接影響著法律援助工作職能作用的發揮。我們要把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重視起來, 把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結合起來, 形成有規模、有聲勢、有特色、有成效的宣傳工作局面。

 

一是針對宣傳對象的需要, 根據他們對法律援助的認知程度, 從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出發,策劃組織開展一些有聲勢有影響的宣傳活動, 集中報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先進人物事跡等, 突出法律援助扶貧助弱、伸張正義的工作宗旨, 宣傳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對于保障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 利用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廣泛、最深入、最有力的宣傳效應。二是進行廣泛傳播。利用各種渠道, 以及各種宣傳媒體, 向黨委、政府匯報, 向社會各界進行宣傳, 還要深入農村、社區, 把宣傳活動延伸到社會的各個地方。三是簡約生動。要使得社會更有效地了解,需要用最簡練的文字、最生動的圖像進行宣傳, 要善于利用新聞宣傳、公益廣告、文藝作品、影視劇等人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 努力強化宣傳效果。四是持之以恒。法律援助工作的艱巨性和宣傳工作本身的特性決定了, 對公眾和社會各界進行法律援助宣傳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要從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中專門劃出款項用于宣傳工作, 要不間斷地、反復地進行宣傳, 真正使人民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工作, 社會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迎與好評。

 

五、結語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 法律援助事業與社會的發展相契合, 反映了黨的主張、人民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 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是一項有著廣闊發展前景的光彩事業。我們應當從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高度, 進一步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增強信心, 堅定不移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