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都是憲法原則,同樣,也已成為現今司法的兩大潮流,傳媒對司法的監督和司法自身所要求的獨立性,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司法失去了傳媒監督,就如缺少了一道保障,而傳媒若干預過度,則有礙于實現司法正義。所以司法與傳媒如何溝通,他們之間如何尋找一個契合點為之重要。

 

關鍵字:司法獨立 媒體監督 沖突 契合

 

一: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矛盾的表現

 

當下,媒體監督與司法的關系,已經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在社會主義大背景下,傳媒對司法的監督和司法自身所要求的獨立性,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司法失去了傳媒監督,就如缺少了一道保障,而傳媒若干預過度,則有礙于實現司法正義。因而,司法公正獨立和媒體監督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

 

沖突的表現在于媒體監督越線試圖干預或影響司法;或者司法借獨立之名逃避媒體的監督,限制媒體報道。

 

來看媒體越線試圖干涉司法,近來的"深圳梁麗案""杭州飆車案"等,在狂潮般的網絡輿論沖擊下,這些案子一一發展成為在全國范圍內又影響的重大案件。上述個案都還只是在偵查環節,但"媒體審判"的裁決書似乎已經下達,比如輿論普遍認為,梁麗無罪,胡斌應重判,不僅如此,傳媒的報道又經常導致高層次領導人的批示,批示下來,黨政各部門便要緊急動員,"高度重視,限期解決"。另外,跟西方一些國家法官享有終身制特權的情形不同,我們法官的交椅是很容易被端走的。所有這些,都進一步加劇了法院在審判那些已經被傳媒廣泛報道過的案件時所承受的壓力,有時只能聽命于傳媒,導致某些案件無從得到公正的審理。有評論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 "全民皆法官"來形容這場癲狂的輿論"盛宴"。 這無疑是對司法的越線干預 : 首先,法官受到媒體的誤導而作出錯誤的判決;其次,法官受到因媒體報道形成的輿論壓力,而不能堅持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認識,違心地作出判決,尤其是媒體在我國長期以來被視為黨和政府的喉舌、媒體的報道被視為黨委和政府的聲音的情況下,媒體的報道往往會令法官、法院面臨較大的壓力;再次,由于我國的司法本身并不獨立,管得著法院人、財、物的政府、人大以及處于執政地位的共產黨的各級黨委及其領導,往往習慣于對法院的審判工作發號施令,媒體報道經常通過影響這些機關及其領導終而影響到法院的審判;同時,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使法官本身并不具備獨立性,受到媒體影響的法院領導往往左右著法官對案件的裁判。

 

再來看看司法借獨立之名逃避媒體監督、限制媒體的情況。首先,傳媒往往需要顧全大局,弘揚主旋律,堅持以正面報道為主的方針。但是有些時候,在某些問題上似乎過于敏感,總怕出亂子,捅簍子,惹麻煩,從而限制過多。這與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傳媒功能等不相吻合。第二,就是有些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對待傳媒監督,他們從思想上對傳媒監督就有一種抵觸情緒,總認為傳媒介入就是找茬兒、挑刺兒、幫倒忙,設置種種障礙不適當地限制記者的采訪活動。有的司法工作人員認為自己的素質差、水平低,怕"暴 光"丟人,影響自己的形象,不愿讓傳媒介入。這種認識和做法大大限制了傳媒的監督作用,與現在國家強調的公開審判、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等是不相協調的。第三,司法程序不規范、不合法,妨礙了傳媒監督作用的發揮。比如,按照法律規定,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具有法定事由的以外,所有案件均應公開審判。但實際上這一點司法機關做得還遠遠不夠,應當公開而不公開審判的還不少,這使傳媒監督客觀上受到很大的限制。第四,媒體自身的責任,媒體怕"捅簍子",承擔責任。前些年,由于某些傳媒工作人員素質不高或個別人受不正之風的影響甚至有腐敗行為,監督"越位"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僅受到主管機關的批評,甚至還被推上法庭,且屢屢敗訴。這使媒體工作人員和領導有許多顧慮,產生了"少找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唱贊歌少揭瘡疤"等思想,因而畏縮不前,該出擊的不出擊,該監督的不監督,使監督功能"疲軟"

 

 

二: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相沖突的原因

 

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相沖突的實質即是這兩種權利的配置不同。媒體的自身特質限制了它對真實的追求,也決定了其自身的天然侵犯性。新聞媒介做為輿論監督的重要工具,當然義不容辭的負擔了對司法進行監督的任務。

 

媒體追求時效性和獵奇性,但是又會在實踐中受到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這些限制都有可能使媒介在追求事實時出現失誤或疏漏。新聞學的客觀規律決定了不可能每一則新聞都是完全符合客觀真實的。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客觀真實、法律真實和新聞真實是三個不同的概念范疇。所謂"客觀真實",就 是客觀世界確實存在過的事實,這種真實往往是人們無法完全還原的。而"法律真實"則是司法活動中追求的一種真實,是審理案件的依據,必須是經過辯訴雙方提出相應的證據,在證據的基礎上辯訴雙方經過激烈的辯論后由法院認定的真實。"法律真實"只是在程序正義等司法原則下追求的一種相對真實。而對于新聞媒體來說,他們追求的則是"新聞真實",即記者根據自身調查所得來的事實,相對于法律真實來講,新聞真實可能同客觀真實的距離會更大一些。記者不可能像法院一樣完全仔細地來調查事件的真相,再加上新聞追求時效性的特點,記者沒有充足的時間來了解事情的真相,難免會出現一些瑕疵。因而沖突也就有了出生的土壤。新聞媒體的報道是指媒體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客觀事實如實的描述和反映,它本身并不加入作者的主觀思想和認識,不對這件事的是與非、對與錯、好與壞等等進行評價。而評論則不同,它不僅僅是對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客觀事實進行如實報道,而且是甚至主要是作者根據自己對此事實的認識和判斷進行評價、分析和論述,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喜歡什么、厭惡什么,擁護什么、反對什么甚至是與非、對與錯等等,都闡明自己的看法。報道與評論都是傳媒手段,二者經常交叉使用,相得益彰,一般都會產生良好的宣傳效果。但是,傳媒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則特別忌諱這樣做,應當將傳媒對正在進行的司法活動的反映嚴格限制在報道的范圍內,將報道 與評論分開。不搞夾敘夾議,不進行評論。葡萄牙最高法院法官佩德羅·菲格雷多·馬薩爾:"這兩者(指事實報道和對事實的評論)越來越經常地被混為一談且不為人所察覺,書面新聞報道的標題是這樣,電視及電臺也是這樣。在我看來,這是傳媒最為嚴重的邪惡之一" 應當知道:第一,司法程序是個很復雜的程序,它所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與純粹的客觀事實還不完全是一回事,非專業人員很難從法律角度對案件作出是與非的評價;第二,媒體不是偵查機關,沒有足夠的調查手段,很難收集所有證據,無法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實;第三,傳媒的評論會不可避免地干擾或影響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甚至會誤導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第四,在我國新聞媒體尤其是主流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老百姓認為傳媒發表的意見是代表黨和國家的,因此,傳媒對司法機關尚未審結的案件,不應發表評論意見。但可以對這類案件進行報道,因為純粹的客觀報道只是向公眾反映已經或正在發生的某一具體的司法活動或具體案件,這既是公開審判的要求,也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要求。

 

而對于司法來說,司法審判追求公正的路徑是合格的法庭--公開的審判--獨立的裁斷,其自身的邏輯是紛爭由法官決斷--裁決結果由當事人承受--公正性由民眾評判。因而司法獨立對媒體監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 的干涉,自然也不應受新聞媒體的干涉和影響;新聞媒體任何不適當的監督實際上就是對司法獨立的損害,就會對司法獨立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嚴重的后果。因此就司法的天性來講,它總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響,包括新聞媒體的干涉和影響以維護自身的獨立,順利完成國家與社會賦予自己的使命。而媒體監督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媒體監督的典型性原則,使得它更傾向于對司法官吏和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因為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較其他社會問題更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和不滿,更容易成為輿論熱點,同時也更容易使揭露和報道的新聞媒體獲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在利益的驅動下,新聞媒體就可能不惜代價追逐司法問題,從而自覺不自覺地對司法獨立造成侵害。雖然媒體報道和公眾輿論不可避免地會對司法獨立產生影響,但對于媒體報道和輿論,一個合格的、稱職的有理性的法官,理應清楚媒體報道和輿論與司法審判是什么關系,應該明白自己判案是以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以媒體報道的"事實"為依據,以"輿論"為準繩;不能無視案件事實和法律,任由媒體的報道和輿論牽著鼻子走。這并不意味著媒體報道和輿論對法官是毫無意義的。法官作為具體的人,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其在案件審理中對具體問題的認識和判斷不可避免會受到自己知識和視野的限制,而充分的媒體報道和種種輿論(其中不乏專家、學者的言論),無疑可以給法官認識問題提供充分的 知識補給。當然,媒體的報道可能是不客觀的,甚至是不真實的,其評論可能是偏頗的,公眾輿論也可能是被媒體報道誤導的。但對于一個具有足夠理性的、合格的法官來說,對媒體報道的新聞來源是什么,是否屬于權威的新聞源;媒體報道是否符合情理和邏輯;媒體報道是客觀的報道還是一面之詞;輿論是理性的言說還是情緒的渲泄;等等問題,是完全能夠做出準確判斷的。審判案件的法官應該是合格的、稱職的,這正是司法審判的需要,也是國際人權文件所要求的"合格的法庭"的應有之義。

 

 

三: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契合

 

當今社會,以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形式出現的 大眾傳媒的影響力正呈現出愈來愈強化的趨勢。有人干脆稱傳媒是所謂"第四權",因為它對傳統的三權構成的制約在許多方面一點也不亞于三權之間的制約。

 

傳媒監督在西方之所以被稱為"第四種權力",是因為它的影響之廣,"勢力"之大,已經達到了除立法、司法、行政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力所無法比擬的程度。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和新聞事業的不斷發展,傳媒越來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尤其對司法腐敗以及其他司法活動的監督,其影響力之大,影響面之廣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傳媒監督受到黨、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高度重視和廣泛歡迎。也正因為如此,傳媒應當以對人民、對社會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畫地為牢",使監督限制在法律和理性許可的范圍內。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考慮到輿論導向和社會的承受能力。實際上,從辯證的角度看問題,媒體的自律并不是對傳媒監督的限 制,而是為傳媒監督提供了更廣闊的自由空間和發展余地。正如一位學者所言:"傳媒的行業自律是傳媒謀求自身政治空間、爭取社會廣泛認同的必要措施,同時也是傳媒自身獨立品性的保證。在對司法監督問題上,傳媒不僅需要從一般性的職業標準出發約束自己的行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傳媒更需要審慎地處理同司法之間的關系,特別是需要在公眾社會要求與司法立場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點。"實際上缺乏自律的監督,往往會走向混亂無序,走向極端,甚至最終走向反面。總結中外傳媒監督的經驗和教訓,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自律的媒介最自由。"

 

司法權的行使與其他權力的行使有很大的不同,它具有獨立性、公開性、程序性、權威性等特性,所有這些都是實現司法公正所必須的。實現司法公正又是傳媒監督所追求的目標,兩者是一致的,如果由于傳媒監督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從而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這與傳媒監督的目的是相悖的,所以傳媒監督應當尊重司法特性。一是要明確監督的目的,從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的立場出發,監督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都應當服從于這個出發點;二是以客觀平和的態度報道和評論司法活動,不過分渲染炒作,不追求獵奇;三是在監督過程中要把握好界限,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不輕易發表評論意見,尤其要注意是法庭在審判,不是記者在審判這個基本原則;四是對司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批評要準確、客觀,不能主觀臆斷、信口開河。總之,對涉及司法獨立性、權威性的問題,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但是,也要注意不能矯枉過正,公開性也是司法活動的特 性之一,沒有公開,失去監督,并不意味著就是尊重。相反,那樣對樹立和維護司法的獨立性是沒有好處的。

 

在當今的中國沒有切實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兩者的平衡,認為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完善。

 

第一,絕對的尊重新聞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和批評權,具體到新聞媒體它就應當有新聞自由。所謂新聞自由,是指采集、發布、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包括報刊出版自由、電臺和電視臺的播放自由、新聞采訪與報道自由以及發表意見和新聞批評的自由。傳媒對司法的監督面要寬、內容要廣,不能設置過多的禁區,除了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事項、環節以外,都應當接受傳媒的監督。新聞自由是當今各國普遍采取的一項傳媒原則,它是傳媒監督所必需的,沒有必要的自由傳媒的監督功能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例如傳媒監督司法人員的腐敗行為、監督辦案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監督外界對司法活動的干預等等,都必須以新聞自由原則為基礎和前提。當然,這里講的自由不是絕對的、任意的,而是相對的、有規范的。正如孟德斯鳩所說的,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只是意味著"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第二,堅持客觀公正。堅持客觀公正,一是指對司法工作的監督要客觀全面,要堅持以正面報道為主的方針,要弘揚主旋律,正確引導輿論,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當然這決不是提倡"報喜不報憂"。相反,對于司法人員的違法亂紀甚至腐敗行為,要敢于大膽地揭露、鞭撻,對司法機關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要勇于批評、抨擊,對非法干預獨立司法,影響公正司法的人和事要勤于"曝光"、批判。二是指對具體案件的報道與評論要全面客觀,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雙方有利或不利的證據材料都應如實報道,不能帶有片面性、傾向性,更不能主觀臆斷,斷章取義,妄下結論。真實性是新聞的生命,客觀性是監督的基礎,公正性是監督的出發點和歸宿,失去了客觀性就失去了公正,所謂監督也就不存在了。應當指出的是,這里所謂的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也不是絕對的,要求絕對實際上是做不到的。因為"新聞重在時效的特點,使它不可能陷于曠日持久的調查,加之法律不可能授予記者類似執法機構那樣強制調查取證的權力,記者也沒有權力保證信息來源者明天不會否認今天說過的話……""如果以科學家的標準要求記者,不僅新聞時效性談不上,言論自由的生存空間也將喪失殆盡"

 

第三,實現利益平衡。在社會生活中,不同的利益和價值之間的沖突是經常的,法律的任務之一就是在這種沖突當中尋求一種平衡,使沖突雙方的利益和價值的損害降到最低程度,使二者共同或分別追求的目標得到最佳實現。如前所述,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權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建議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民民主權利,傳媒監督是實現這一權利的重要形式,司法獨立則是實現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前提,它們都是憲法原則。在現代社會政治結構中,二者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維系社會統治的基本要素,其目的都是追求社會正義的實現。從法律上來講,它們是并行不悖的,對其中任何一項原則的破壞,都將構成對公民自由權利的威脅在實踐中要注意把握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大傳媒監督的力度,充分發揮其獨特的監督作用,又要掌握監督的分寸,不能"越界",以保證司法獨立原則 的實現,二者不可偏廢。新聞工作者在行使傳媒監督權時,要多從被監督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多兼顧司法的利益。司法工作者則應當正確理解傳媒監督對促進司法廉潔、司法公正方面的意義,積極為傳媒監督提供和創造方便條件,只要不侵害司法獨立,就應當毫無保留地接受監督。這樣雙方互相兼顧,各自約束,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就可以實現。

 

 

 

參考文獻:

 

1.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

 

2.顧培東《論對司法的傳媒監督》

 

3.張志銘《傳媒與司法的關系》

 

4.譚世貴《論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

 

5.景漢朝《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與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