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對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對我國面臨新形勢的清醒判斷,是現實合理性與歷史合理性的統一 。以其整合司法價值沖突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主體意識形態地位,為有效地整合司法價值沖突確立了正確的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對于團結、引領全體司法工作人員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進步,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同時也為司法價值主體提供了正確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既顧及整體利益,又兼顧個體利益,既符合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更有利于個人全面而自由地發展,因而是評價司法價值沖突的科學合理標準,同時也為我們提供了解決司法價值沖突的有效路徑。

 

司法價值沖突的實質為我們尋求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對其加以整合提供了很好的路徑:司法價值觀指導思想的沖突要求我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司法價值觀價值評價與價值選擇的沖突要求我們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司法價值觀異質文化的沖突要求我們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司法價值觀價值實現路徑的沖突要求我們培育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司法價值觀價值主體生存方式和利益的沖突要求我們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

 

關鍵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司法價值、沖突

 

司法價值沖突是指司法的價值準則、觀念之間固有的內在矛盾及其現實化;也表現在不同司法價值主體之間在價值觀念、認識、選擇等問題上的相互對立情形。司法價值沖突既包括價值觀念上的沖突,也包括價值準則上的沖突。司法價值沖突時法律價值沖突的內容之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對歷史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對我國面臨新形勢的清醒判斷,是現實合理性與歷史合理性的統一。其靈魂實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其主題是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其精髓是培育和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其基礎是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作為社會主導價值,以其整合司法價值沖突,對于確保司法服務于社會發展、保障社會穩定的目標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可以確保司法服務于社會主義發展,進而為社會穩定貢獻力量。

 

    一、司法價值觀指導思想的沖突要求我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擴大,國外的意識形態在我國有了一定的傳播,在這種意識形態下形成的各種法律理論、司法理念和司法價值觀也引入到我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沖擊著我國立法和司法所確立的指導思想,這里面有合理的和有益的成分,也有錯誤的和不適合我國的成分。這勢必會給我國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司法價值觀帶來沖擊。歷史與實踐反復證明:馬克思主義在我國國家生活中的指導思想地位和主流意識形態地位是不容動搖的,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因此,我們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不動搖,抵御各種錯誤思想的干擾和侵蝕,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整合司法價值沖突。其具體要求如下:

 

1、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對一些新出現的司法價值取向予以重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思想的精髓,它要求我們在社會實踐中不能僵化思想、因循守舊、排斥新事物。隨著社會實踐的變遷,人們的思想觀念不斷更新。在司法領域自然也不例外,司法價值主體的觀念不斷更新,各種新的司法價值觀不斷涌現。它們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帶有明顯的時代印跡,是這個時代的價值觀在司法領域的表現,具有一定的現實性與合理性。因此,我們必須對這些新出現的司法價值觀予以重視,否則,就是對時代價值觀的忽視,必將受到時代的懲罰。例如,新出現的司法保障人權和人的全面發展等價值訴求便是社會發展進步的客觀要求,這些都要求現代的司法審判過程應更加人性化、審判結果需更加周延。而馬克思主義特別重視人的發展,《共產黨宣言》把人的發展概括為:"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資本論》認為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是共產主義的基本原則。

 

2、牢記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基本理論,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價值關系。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過來會影響經濟基礎。要想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就必須制定出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各項制度,包括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當下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司法應該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保駕護航。那么,解決司法價值觀沖突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看是否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市場經濟既強調市場主體的平等性、保護公平競爭,也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正確處理好司法公正與提高司法效率的關系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顯得尤為必要。司法公正與效率是一對矛盾體,具有對立統一的關系。在我國法治建設的初期,長期的人治傳統使我們尚未樹立起司法公正的理念,公眾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我國復雜的社會基礎決定了我國現階段并不具備英美法追求效率的邏輯基礎,片面追求效率將會引起公眾對公正標準理解的混亂和對司法權的懷疑。另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經濟總量已經邁入世界前列。然而由于分配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國的財富分配出現了嚴重失衡,大量的社會財富集中于一小部分人手中,社會貧富差距逐漸擴大,進而引發社會關系的緊張和社會矛盾的加劇。長此以往,必將危及社會穩定并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從近幾年頻發的群體性事件和日益突顯的生存壓力就可以看出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引發的社會緊張,孔子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讓社會分配更加公平合理是社會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迫切希望,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因此,現階段的司法制度的變革應當首先體現制度的公正性,而非效率。單純追求效率會導致法官成為機械的辦案機器,而忽視法院的化解紛爭的功能,致使法治與社會相分離。這也終將會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

 

3、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處理好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我國是單一制國家,這一國家結構形式,決定了我國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只能有一部通行全國的憲法。據此,我國的憲法、法律應該是全國統一的,各地不能搞特殊主義。雖然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著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法律法規,但這些地方性法律法規是不得與中央一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并且我國的司法系統是高度統一的,實行中央與地方兩級司法系統,且中央一級司法系統對地方司法系統有著較強的指導作用。我國這些法律制度與司法體系的設計,是與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所強調的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高度符合的,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加以貫徹落實,只有這樣,才不會出現各地為營的司法局面,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地方性知識"的影響所導致的各地司法價值觀的沖突,才能有效處理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

 

4、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平等與司法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黨的宗旨,也應成為社會主義司法的宗旨,因為社會主義司法是人民的司法,理應尊重人民的需求,最大限度地為人民服務。社會主義司法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保證司法工作人員堅持正義的價值取向,自覺抵御各種不恰當價值觀,甚至是反動價值觀的影響。同時,只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真正地內化為自覺的追求,才能真正做到只服從于法律與法治理念,抵御各種人情關系的影響,做到平等司法。

 

二、司法價值觀價值評價與價值選擇的沖突要求我們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司法價值觀價值評價與價值選擇的沖突反映了價值主體不同的榮辱觀念,因為榮辱觀是價值觀的核心內容,價值主體秉持的榮辱觀念不同,對各種價值的評價必然表現出不同的標準,在對各種價值進行選擇時,也必然表現出不同的傾向。社會主義榮辱觀作為價值觀的內核,對司法價值主體進行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表現在:

 

其一,榮辱觀反映了人的道德價值。榮辱觀是道德判斷的基本標準,反映了道德的基本屬性,在司法價值主體無規則可循時,其榮辱觀念往往能起到填補空白的作用。目前,我國規制司法工作者職業道德的法律主要是《法官法》、《檢察官法》等,但這些法律總會存在某些不周延性,加之這些法律條款大部分只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加之法律條款的模糊性,往往使司法工作者無所適從。此時,如能有效激發司法工作者的內在榮辱觀念,那么他們便不致于受各種不良價值觀念的影響,而真正成為公正的裁判者、正義的守護神。

 

其二,榮辱觀反映了人的生存價值和社會價值。榮辱觀念往往與司法工作者的個人修養、所取得的成績緊密結合,從而凸現了榮辱觀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司法工作者只有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人生價值與社會價值。因為只有當司法根植于司法工作者的內在榮辱觀時,才可能排除任何障礙而忠于法律,從而確保法律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工作者只有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才能做到心系人民,胸懷大局;司法工作者只有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他們才不會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出賣自己的靈魂;而只有做到以上幾點,司法工作者才真正實現了其人生價值與社會價值。

 

其三,社會主義榮辱觀會帶來一種積極的價值導向。榮辱觀念會給人帶來道德情感上的滿足或造成人的內心痛苦以及自尊心的受損。當人們對榮譽感到道德情感上的滿足時,便產生榮譽感。當人們對恥辱感到自慚和痛心時,便產生廉恥心。榮譽感,會激勵人們向更高的方向邁進,廉恥之心會激勵人們知恥而后勇,對于榮辱的認知,都內存積極的價值導向。具體到司法價值領域,可以說社會主義榮辱觀本身就具有作為追求司法公正的心理機制作用,在某種意義上它是作為司法公正的內在動力而存在的。正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樣,人性中有其固有的缺陷,故社會集體應把人的欲望和精力引往積極進取的方向,用高尚的理想和情操教育人。而社會主義榮辱觀能擔當起這一重任。我們知道,人情關系、腐敗、拜金主義等等腐化墮落的思想已經開始侵蝕到司法領域,愈加激化了司法價值觀的沖突,而社會主義榮辱觀具有作為追求司法公正的心理機制作用,在某種意義上它是作為司法公正的內在動力而存在的。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凈化人的心靈,引導人性的進化,進而發揮激濁揚清的作用,使一些腐化的價值觀遠離司法主體,使司法價值觀沖突可以控制在正常的范圍內。因此,各級司法部門應不斷加強對司法工作者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使其在對沖突的司法價值進行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時,能自覺的以社會主義榮辱觀為價值評價標準和價值選擇尺度。

 

因此,各級司法機關應對其工作人員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使社會主義榮辱觀沁入司法工作人員內心深處,并以此為契機,加強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司法工作人員真正做到忠于國家和法律,自覺抵制社會不良價值觀的影響,對各種價值觀沖突做出合理的選擇,使其發生在我們可控的范圍內。

 

三、司法價值觀異質文化的沖突要求我們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司法價值觀總是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并建基于一定的文化氛圍之上,不同文化會培育出不同的司法價值觀。因此,司法價值觀也具有"地方性知識"的特征,存在地域上的差異,在不同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中會產生價值的沖突。正如前文所述,我國司法價值沖突的原因之一便是受到傳統司法文化與外來司法文化的雙重影響。這種影響既有對我們有利的一面,也有對我們不利的一面。如何發揮其有利影響,抑制其消極作用就需要對司法價值觀異質文化的沖突予以有效整合。在整合司法價值觀異質文化沖突的過程中,自然需要發揮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整合作用。因為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是由中華民族諸多的優秀品質圍繞愛國主義的核心構成的整體性范疇,是為大多數成員所認同和接受的思想品格、價值取向和道德規范的總和。她既是對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也是對當下中國文化現狀的全面概括,還科學吸收了外國優秀文化的養分,具有兼容并蓄、包容多樣的品性。以其整合司法價值觀異質文化的沖突既可以有效處理傳統司法文化與現代司法文化的沖突,又可以有效處理中國司法文化與外來司法文化的沖突。她所具有的兼容并蓄、包容多樣的品性決定了我們在整合司法價值觀異質文化沖突的過程中,務必要解決好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的融通問題,具體要求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我國傳統的司法文化具有雙重性,在解決司法價值沖突時應吸納其積極因素,去除其消極影響。要注重對傳統法律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因為"當今中國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們實際上的價值觀念與現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況往往是,制度是現代的或接近于現代的,意識則是傳統的或接近于傳統的。"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存在于廣大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心理、習慣、行為方式及生活過程中,是在不斷修正本民族習性,不斷消化、吸納、延展自己民族法律文化的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它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蘊含了豐富的法律價值因子。因此,我們不能對其簡單地予以否定,否則必將遭遇如《白鹿原》中白嘉軒等人對所謂民主、憲法的漠視,甚至會遭遇人們利用民間法對國家法的規避,乃至瓦解和破壞。當然,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如果照搬到當下必然格格不入。由此可見,中國傳統的司法文化具有雙重性,在解決司法價值沖突時應吸納其積極因素,去除其消極影響。比如我國傳統社會內部調解機制的完備與發達應被現代司法實踐容納和改造,創新調解方式,更好地解決司法價值沖突。如果能創新傳統司法文化,依據時代精神對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新的詮釋,為之注入新的內涵,使其產生新功能。這對于更好地解決時間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其二,對西方先進的司法理念與制度應結合中國司法特色予以吸納與改造,使其在中國大地上開花結果,以處理好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當然,法律移植不能是盲目的,不能為移植而移植。因為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移植過程中,必然充滿普適性知識與本土資源的對抗。因此,總體來說不存在普遍適用的法治模式。同樣不可能具有普遍適用的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我們正確的做法是維持全球性與地方性的平衡、維持普世性知識與本土資源的平衡,對西方先進的司法理念與制度結合中國司法特色予以吸納與改造,使其與中國固有的司法觀念相互融合。這對于我們處理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四、司法價值觀價值實現路徑的沖突要求我們培育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司法價值觀價值實現路徑是指在實現具體的司法價值準則時,司法價值主體所借助的觀念、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政治體制、人員機制等等。司法價值是對司法功能的理想化預設,并非司法活動的實際狀態,因此要有一定的路徑將其現實化從而直接作用于司法實踐活動。同時,司法價值沖突的整合要求在司法價值的實現路徑上也要進行相應的整合和改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推進,在司法領域的改革也勢在必行,我國目前所進行的司法改革是改革創新的時代精神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表現。我們要在價值實現路徑上整合司法價值沖突,體現改革創新的時代精神,使司法活動具有真正獨立的價值追求,體現司法的權威性、統一性、專業性和獨立性,減少司法價值觀的沖突,并對已有的司法價值沖突進行有效的整合。就必須在當下的司法改革做到以下幾點:

 

1、逐步擺脫司法地方化特征,處理好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司法價值具有地域性的特征,這是文化差異的結果,這種地域性會導致司法價值觀沖突的產生,而目前我國司法的地方化特征無疑會加劇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因此,我們有必要擺脫司法地方化特征,緩解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我國"司法地方化"格局有著深厚的制度性根源:其一,源于中國現行司法權的來源。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并對其負責,這決定了地方司法系統隸屬于地方的客觀屬性,地方司法系統的人、財、物等都依賴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司法上的地方保護主義滋生提供了條件。其二,源于中國現行行政區劃體制。司法機關的管轄區域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管轄區域完全重合。加之現行憲法規定地方司法系統由地方人大產生并對其負責,使司法機關與其它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之間形成隸屬關系,從而客觀上導致前者依附于后者,為"司法地方化"提供了條件和可能。這些因素的客觀存在必然導致各地司法機關對本地行政機關、本地當事人甚至是本地經濟組織的偏袒,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也以各種形式得到了暴露,比如各地司法機關往往對外地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更高的要求,有些法院甚至歧視非本地律師等。這些現象的存在必然會導致司法追求的公正、平等、自由等價值遭到破壞,這也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并最終危及司法的秩序、效率等價值。人們對此褒貶不一,使得司法工作人員更是無所適從,司法價值沖突的產生與加劇便成了不可逆轉之勢。解決中國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就需要徹底地改造形成"司法地方化"的體制性因素。首先,實行司法轄區與行政區劃相分離的模式。我國的法院系統應是一個自上而下的獨立、封閉的體系,在法院的設置上應體現其與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不同性質。去除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之分,只設置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地方法院設置視人口、交通、糾紛多少等實際情況而定,可以與行政區劃基本一致,也可以與行政區劃不一致,形成跨省、市、縣的司法體系。可以在全國設置幾個大的司法轄區,改變司法系統隸屬于行政系統的體制。其次,改革司法機關的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司法經費由國家則政統一保障體制。各級法院的經費都由中央財政統一撥付,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證。最后,改革司法機關的人事任免方式,建立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我國各級法院的法官由同級人大產生,這實際是把地方法官當作"地方官員"對待。我國法官的任免權應統一掌握在特定中央機關手中,將其作為"國家官員"產生。基于我國法官數量眾多的現實,我們可以將法官的任免分兩級來進行:第一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名,全國人大任免;第二級,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提名,省人大任免。此外,還應建立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法官一經任用,除正常工作變動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免職、降職或處分。

 

改變"司法地方化"的現狀,有利于實現法制統一,減少因地方利益分歧和"地方性知識"的差異而帶來的司法價值觀的沖突,為有效解決地域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提供了可能。

 

2、逐步擺脫司法非職業化特征,處理好主體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司法非職業化的現狀不利于激發司法工作者的職業自豪感和榮譽感。司法職業隊伍也會缺乏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價值共識,其價值沖突便會越來越激烈。而職業化的實施,客觀上就要求法律職業者要具有共同的職業利益、職業技能及職業倫理、職業精神、職業價值觀、歸屬感、榮辱感和共感的心理傾向等要素。因此,加強司法職業化建設對司法價值沖突的整合非常必要,因為在法律職業專業化、職業化程度不斷加強的歷史進程中,"他們相同的思想和方法以至使他們在思想上相互聯系起來",雖然并不是說他們彼此已經相互了解和"打算同心協力奔向同一目標",但他們還是"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個團體"。在此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便會在最大限度內共享同一套價值體系,減少司法價值主體之間不應有的價值沖突,進而為整合司法價值沖突貢獻力量。隨著我國法治國家建設的不斷發展,司法職業化建設也受到了重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我國的司法職業化建設僅僅處于起步階段,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司法工作者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司法人員的自律和監督機制尚需完善,司法腐敗嚴重;司法人員職業化的保障機制不完善。據此,加強司法職業化建設,首先需要加強司法人員制度本身的建設,確保司法人員職業化的基礎。第一,提高司法隊伍準入門檻,嚴格執行司法職業考試制度。確定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權威性和唯一性,提高進入司法機關的門檻,確保高素質的人才進入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第二,對新選任的司法人員,應堅持新任司法人員從下級司法機關選拔的方式,基層法院新任司法人員從律師或其他法律人員中選任的做法,加大司法人員任職的難度,確保高素質的司法人員進入高等級司法機關。第三,加強對現有司法人員的繼續教育。目前,應積極探索擴大司法人員繼續教育的途徑,制訂高標準、嚴要求、講科學的考核制度,促使司法人員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和信息,其中建立淘汰機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司法人員的高素質水平,為司法人員的職業化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第四,需要加大對司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在檢察權、審判權內部監督機制方面,司法機關現有的監察機構在監督制約司法權方面帶來相當大的被動性和偶然性,監察機構游離于司法程序外,只對人不對案件進行監督,這樣就使司法權的監督機制出現結構性失位,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權威性的、主動性的、監督司法人員和監督案件一體化的監督機構對司法權運行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監督,并建立起完善的責任追究程序以確保責任的落實。第五,還需要加大對法官職業化的保障性制度建設。具體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是加大法官身份的保障。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實行法官終身制。另一方面是加大法官收入的保障,減少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無私地審判案件。一旦司法職業化建設取得成功,那么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就會越來越接近,他們之間的差異性就會越來越小,其價值觀也會越來越接近,這就為處理好主體意義上的司法價值觀沖突提供了一條很好的路徑。

 

3、創新訴訟外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司法價值沖突發生的機會。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定義,可謂是眾說紛紜。通說認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包括訴訟與非訴訟兩大類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協調、共同存在,所構成的一種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在我國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利于糾紛的及時有效解決,彌補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不足。意大利比較法學家卡佩萊蒂認為,大陸法系國家越來越意識到,國家司法權集中和絕對化的意識形態"盡管從歷史的角度而言具備正當性,但已經恰恰導向了另一極端,并且這種過度的反應可能嚴重地影響了國家干預的效率和靈活""多年來,在許多國家,尤其在大陸法系國家,所謂自愿(非訴訟)管轄范圍擴張的趨勢非常明顯……這一事實促使其他法域類似的發展更加鮮明,即將管轄權從法院轉移出來,授予非司法裁判機構"。創新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司法解決具體糾紛的數量便會大大減少。用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可以緩和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使糾紛在較為輕松、祥和的氣氛下有效解決,這些都無疑有利于減少司法價值沖突發生的機會、弱化司法價值沖突對抗的緊張度。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應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展開。具體可從以下若干方面著手進行:第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中的角色地位。對各級法院的調解及和解等工作做出明確指導。另外對訴訟機制與非訴訟機制的關系、銜接等問題予以規定。第二,政府相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政策規范,可以考慮由中央政法委出臺相關政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涉及很多部門利益,不是法院一家能說了算的。需要政府各部門與司法系統通力合作。在各部門的配合問題上,可以考慮在政府部門內成立專門的糾紛解決協調小組等;第三,通過一段時間的準備,待條件成熟時應通過專門立法來推進改革,理順訴訟機制、行政機制與仲裁機制之間的銜接關系。解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合法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