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工業進步,交通發達,機動車輛在速度及數量上均有了大幅度的增長,提高了出行的方便、舒適與快捷。但交通事故的數量也隨之大幅增長,并逐漸演變成社會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并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一種特別的侵權責任加以特別規定,所適用的歸責原則也與一般侵權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歸責原則一般可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絕對責任。我國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由于交通安全法的實施而發生了改變,同時也引發了許多爭議。

 

一、我國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的現狀

 

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前,我國主要是依照行政手段,訴訟至法院,按照習慣法審判。《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廣大學者及專家參照國外經驗一致認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屬于高速運輸工具的高度危險作業民事責任,應該適用《民法通則》123條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規定,汽車等在一般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不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堅持采取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而從我國的實際審判角度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前,我國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時,一直沿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于200712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改,修改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按照上述規定,這種賠償的性質根據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歸責原則,隨著《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修改,我國的歸責原則又發生了變化。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于賠償責任的影響,我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歸責體系實際上是一種混合體系。從保險人責任、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賠償責任等三個方面分別予以規定不同的歸責原則。

 

1、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很明顯,我國對于強制責任保險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雖然有部分學者專家對于采取無過錯責任是否適當持懷疑、否定的態度,但對于依條文的文義解釋為無過錯責任并無爭議)。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3條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卻又使保險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產生了異議。從23條的規定上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首先須確定加害人有無過錯,有過錯時不區分過錯大小,統一適用有過錯的賠償限額,無過錯的則適用無責的賠償限額,而且這兩項標準相差較大。保險公司根據有無過錯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無過錯原則是有沖突的,不能體現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特征。保監會在創設出無責賠償限額后,至今也未能就為何制定該條款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和解釋。而從無責賠償限額的法律依據上看,無責賠償限額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實施條例》予以規定。該《條例》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無責賠償限額的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沖突時,無責賠償限額條款應為無效條款。雖然無責賠償限額條款已被司法實踐所采納,但總的來看,保險人賠償責任依然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

 

2、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這延續了我國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歸責原則。通說認為,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額事故是強者與強者之間的,誰育過錯就由誰來承擔責任,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來分擔,這是最公平合理的,也有利于促使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保證交通秩序。

 

3、在《交通安全法》76條修改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其適用理由可解釋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間的交通事故屬于強者與弱者之間的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能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符合民法保護弱者的思想,也有利于促進汽車駕駛人更好的履行保護他人免受傷害的法定義務。但由于保險業的極力反對,20071229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第76條的規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歸責原則也發生了變化,對于機動車之間的事故直接明確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如何適用歸責原則,則沒有明確。修改后的76條規定,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的確定一般根據受害人的過錯來確定,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加害人不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從上述規定內容可以看出,修改后的76條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已完全摒棄了無過錯責任,改而適用過錯責任。

 

二、歸責原則產生的爭議及評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保險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此在理論界產生了嚴重的爭議。大部分學者對保險人適用無過錯責任持積極、肯定的態度,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能進一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得到及時、便捷的賠償,更為符合現代法治前進的方向,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但也有部分專家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1、保險公司歸責原則這一提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出于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各國政府都要求保險人此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險金。保險人雖有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但該給付行為不是基于侵權賠償責任,而是基于保險合同的合同義務。正是責任與義務的混淆,導致了"保險公司責任歸責原則"保險公司歸責原則這一錯誤的提法。2、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違背了責任保險"有責任才有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負有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賠償責任的成立,是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的前提。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形態,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無侵權責任成立,則無保險賠償可言。3、采取無過錯責任將會導致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范圍進一步擴大,保險費率隨之上升,反而不利于交強險的發展。4、采取無過錯責任,將會進一步放大道德風險,且使那些不守法的非法駕車人更加漠視交通安全法規,不利于維護交通安全秩序。

 

仔細分析上述爭議情況,對于交強險采用無過失責任持反對意見的往往是研究保險法的專家、學者,由于無過錯責任與以前的規定截然相反,故作為以前既得利益的享有者,保險公司是不會輕易地失去自己地既得利益的,故爭論地真正原因在于利益之爭。拋開利益之爭,其實對于保險人責任的爭議在臺灣也曾出現。臺灣《強制汽車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了對于保險人適用無過失責任后,臺灣著名的保險學專家江朝國先生對于此項規定也持反對意見,江朝國先生認為"本法是否采限額完全無過失原則,亦即只要事故一發生,保險人對于受害人之賠償額度,只要在保險金額內,即無其他主張免責事由之可能"?而之所以會產生此疑問,"乃本法未能正確明了責任保險中'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有責任,其責任保險賠償額度亦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范圍為依歸'之最基本原理,亦即應先確定汽車交通事故歸責事由與責任主體等責任法之原理,始能對保險人之賠償義務于何時發生,又應如何賠償,對誰賠償等責任保險問題作對應之基本理解。"

 

為什么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在我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飽受詬病。筆者認為,保險人的歸責原則與加害人的歸責原則不同是造成保險人賠償責任引起廣泛爭議的主要原因。仔細分析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們會發現在我國及臺灣,均是實行雙軌制的歸責原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歸責原則是,保險公司先行依限額無過失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部分則由加害人承擔過錯責任。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的限額無過失責任,但對于超出限額的部分未能就歸責原則作出說明,而臺灣地區關于汽車事故一向系適用民法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采過失責任主義。故我國及臺灣地區均實行的是對于保險人采取限額無過失責任,而對于交通事故中的加害人則采取過失責任原則。

 

對于我國采取的這種歸責原則體系,筆者認為是缺乏法理基礎的。從無過失責任的理論依據來看,不管是基于危險責任理論還是報償責任理論,加害人均系責任的主體,采取無過錯責任也是基于車輛的所有人、控制人或是制造了危險,或是享受了既有權利而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的一種更為符合"分配正義""不幸損害分配"。責任保險雖然與無過錯責任的發展有很大的關聯性,但保險公司并非無過錯責任的絕對主體,保險公司往往承擔是一種分散風險的義務。即使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基于法律規定承擔的一種替代責任(對于"替代"責任目前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認為保險公司根本無任何責任,存在的只是義務)。在交通事故歸責體系中,對于保險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對于車輛所有人(加害人)卻適用過錯責任有本末倒置之嫌疑,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筆者認為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對于現時的交通事故處理均有各自的優勢及劣勢。立法者既不能無視無過錯責任所代表的先進立法趨勢,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障。但同時,由于過錯責任在我國適用多年,現存的一些交通事故處理方式為適用過錯責任所創造的良好條件及過錯責任本身具備的一些合理性亦為立法者所不舍。對于影響我國歸責原則適用的一些具體情形,筆者作如下分析:

 

1、交通事故的處理模式對歸責原則的影響

 

在我國,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模式為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打電話報警、交警部門到現場對現場勘驗,了解事故情況、交警部門組織進行調解、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雙方的責任予以明確,當事人就賠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通過這個流程,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必須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這種依靠國家公權力對事故所作的認定并不增加當事人的舉證成本,且快速便捷,為過錯責任的適用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而無過錯責任相對于更為保護受害人的措施之一就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加害人,由加害人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但在我國這種交通事故處理模式的背景下,無過錯責任對于受害人的保護相比較過錯責任而言并不具備更多的優勢。

 

2、訴訟成本對于歸責原則的影響

 

訴訟成本也是影響歸責原則適用的因素之一。節約訴訟成本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依據之一,在相當多的國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訴訟費用相當昂貴,而這些訴訟費用最后往往由保險人負擔。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優勢之一便是能相對快速、便捷的解決糾紛,避免進入繁瑣的訴訟階段,節約訴訟成本。但在我們國家現階段,這些優勢往往體現不出來。我們國家為了便民訴訟,對訴訟費的收費作了重新規定,大幅降低了訴訟費的收費標準。另外,根據《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并不承擔訴訟費用,可見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負擔的訴訟成本是極為低廉的。

 

3、過錯責任的制度價值在現階段仍然存在并繼續發揮著作用。

 

從理論上講,侵權行為法的作用有二,遏制和補償。遏制是對違法義務的不法行為或反社會行為而言,補償是對受到侵犯的權利和利益以及損害后果而言。相比較而言,過錯責任更強調遏制的功能,而無過錯責任則更偏向于補償。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由于人們的主觀意識、需求和實際運用上的差異,侵權行為法的這兩項功能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度的實際顯現程度是不同的。我國長期以來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民事賠償糾紛的經驗表明,對過錯的考察認定過程實際上也就是運用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對行為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其結果不僅是對責任歸屬及損失分配的公正決定,而且是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有力維護。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息訴止紛不過是法律實施的直接目標,而懲罰揚善、扶正去邪才是它的根本目的。過錯責任制度所體現的這種價值理念目前在我國仍有著比較深遠的影響,這也導致了我國在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上更傾向于過錯責任。

 

三、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發展方向及應對舉措

 

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的爭論的核心在于社會價值的不同選擇,在價值取向上,過錯責任強調對于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而無過錯責任更為強調社會安全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國外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現狀表明,一個國家的經濟越發達,就更為強調無過錯責任,賠償的數額也越高。從發展方向上看,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進一步增強,無過錯責任可能更為符合發展的潮流。而為了更好的推進無過錯責任,就必須對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1、進一步完善責任保險。

 

從世界各國的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出,無過錯責任的推進與責任保險的發展是密切相關的。責任保險制度與侵權法之間已經不再僅僅是寄生關系,而變成了共生關系。責任保險的完善與發展將會進一步分散風險,增強責任承受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為進一步推進無過錯責任,完善侵權法體系解除后顧之憂。而侵權法體系的完善,有助于民事主體對自己行為后果進行預測,并確定合理的承擔方式,產生對責任保險產品的不同需求,進而選擇合適的保險險種進行投保,擴大保險人的業務范圍,增加保險利潤。我國今后要進一步完善責任保險的相關制度,力爭使兩者之間形成良性循環。

 

2、進一步完善相關交通違法行為的刑事、行政處罰措施。

 

無過錯責任推進的一大阻力就是無過錯責任的推行將會弱化侵權法對于不法行為的遏制作用。從世界各國侵權法的發展現狀看,損失承擔社會化是侵權法發展的一種趨勢,而對不法行為的遏制功能則主要由刑法及行政法所承擔。從我國交通安全現狀分析,強化對不法行為的刑罰及行政處罰,對于交通安全的作用更為明顯。如醉酒駕駛的問題,我國的保險條款中一直規定醉酒駕駛屬于拒賠范圍,而且對于醉酒駕駛,交強險條例也規定了對于醉酒駕駛可以追償,但醉酒駕駛仍然屢禁不止。但在將醉酒駕駛納入刑事處罰后,醉酒駕駛的現象就得到了根本的扭轉。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在賠償上適用無過錯責任,但對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要處以科學的處罰力度,如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造成的損失數額,可以設定不同的處罰措施,這種行政處罰對于不法行為的遏制,效果將會非常的明顯。進一步完善相關交通違法行為的刑事、行政處罰措施將會有效彌補無過錯責任所帶來的遏制作用的弱化,進一步推進無過錯責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廣泛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