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所需達到的年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不僅涉及應否依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以及案件應否公開審理等重大程序性問題,而且關系到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大小以及對其適用何種刑罰等重大實體問題。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事責任年齡是衡量辦案質量和能否準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礎工作。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定義

 

我國法律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認為是犯罪。一般認為,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對于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予刑事處罰,但應依法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八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規定對于前述八類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這一年齡段的行為人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而對于八類之外的危害行為,并不承擔刑事責任。同樣對于因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應依法責令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年齡段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一般認為,已滿16周歲的人,其體力和智力都已經成熟,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經驗,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的增長已達到一定的程度,基本上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已經具備了刑罰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只是對于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時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二、司法實踐中認定未成年人年齡的主要依據

 

1、公安機關的戶籍資料,如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

 

2、公民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出生證明、醫院病歷檔案等;

 

3、其他證明年齡的書證,主要包括計生辦證明、學籍證明、居()民委員會證明、社會保障卡、家譜族譜、農村地區保存的周歲禮單等,這些材料反映著出生情況的原始記錄信息;

 

4、知情人的證明。如父母、鄰居、親戚、朋友等了解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人證言,就其出生、年齡等情況所作的證詞;

 

5、骨齡鑒定結論。骨齡鑒定是通過科學方法利用人手腕部X攝片的不同骨像來判斷骨骼鈣化程度,以此確定骨齡;

 

三、司法實踐中認定年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戶籍資料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資料是確定未成年人年齡的主要依據。但由于我國戶籍登記與管理方面制度的不夠完善,戶籍證明有時并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真實的出生日期。原因有:(1)農歷、公歷交織導致登記不明。我國戶口登記一律使用公歷,但由于我國是農業大國,廣大農民往往按農歷進行戶籍申報,登記時有關人員又把農歷誤作公歷登記。(2)出生證明不規范。出生證明應當由醫療機構出具,但我國農村人口多,產婦在自己家里生育,申報孩子戶籍時,憑戶主的口述登記,容易導致登記錯誤。(3)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而生育的人口登記大多不準。由于這些人口屬非婚生、超生、躲生等因素所致,往往幾年甚至十幾年未申報戶籍,最后登記時往往與實際年齡不符。(4)為達到個人目的。如升學、就業、當兵、結婚等而篡改戶籍資料。

 

2.犯罪嫌疑人及相關證人作虛假的供述和證言。有些犯罪嫌疑人為逃避罪責,或其家屬為使犯罪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為了從輕或者減輕的處罰,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情況或低報年齡;有些犯罪嫌疑人鄰居、朋友等知情人出于義氣或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威脅或利誘,隱瞞實情,不如實提供證言。

 

3.骨齡鑒定的欠精確性。骨齡鑒定存在缺陷,精確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比較難。骨齡鑒定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根據一個人的骨骼生長發育情況來確定其年齡的方法。近年來,骨齡鑒定在確定被告人年齡的問題上屢建"奇功",然而骨齡鑒定卻存在諸多缺陷:(1)骨齡鑒定只能確定鑒定時未成年人的年齡,無法確定其犯罪時的年齡;(2)骨齡鑒定的年齡結論是一個年齡區間,即年齡范圍,如"已滿16 周歲,不滿17 周歲"等,而不是一個明確的年齡;(3)骨齡鑒定存在誤差,一般認為骨齡鑒定的誤差為半年左右。實踐中,骨齡鑒定結論鑒定只具有參考價值,若只有骨齡鑒定結論,還需對該證據進行補強,方可被法庭所采信。

 

四、實踐中對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把握

 

1、科學運用各種證據的證明力

 

在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時,應當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法定身份證件。當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與被告人供述的年齡出現矛盾時,應當及時收集出生證明、計生辦證明、學籍證明等原始證明材料以及相關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如果其他證據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經審查能夠證明被告人真實年齡的,就可以合理排除戶籍證明等法定證據。當戶籍證明與其他證據材料的矛盾無法排除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在認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時,應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由于戶籍證明是權威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出具的,并且系早年形成,因而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被告人方沒有提供足夠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當維護其證明價值,以此來認定被告人出生時間;當被告人出生時間直接決定其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能夠得到從寬處理、是否適用死刑時,對控方的證明要求要相應提高,在存疑的情況下,排除合理懷疑,應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2、嚴格審查書證和言辭證據

 

戶籍證明應當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署名出具并加蓋戶籍管理部門印章,且應當附有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當有證據證明戶籍證明存在錯誤時,應結合被告人的醫院出生證明、學籍檔案、常駐人口登記表等書證予以核實;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注意一些與時間有關的細節,如其出生年月是公歷還是農歷、其他家屬成員的出生日期、是否曾經虛報或者更改戶口及原因等,嚴格進行審查;對于其他證人證言,在詢問時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一致性,進行綜合分析,排除矛盾,與書證結合,做出正確的判斷。

 

3、正確把握骨齡鑒定結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中明確指出,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在實踐中,運用骨齡鑒定應注意:一是骨齡鑒定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二是不能據以骨齡鑒定單獨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必須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三是對骨齡鑒定必須進行嚴格細致審查,必要時可以做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意見。

 

4、無責推定應注意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中責任年齡。"

 

1)必須是在采取了所有手段和措施的情況下,仍然無法查明被告人年齡,屬于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才可以適用該規定。

 

2)確實無法查明的年齡涉及是否已滿14周歲、已滿16周歲、已滿18周歲這三個重要年齡點的。主要是考慮到,這三個年齡點關系到未成年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應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涉及能否適用死刑的問題。為此,從充分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在涉及這三個年齡界點確實無法查清的,適用推定原則。

 

3)應當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其年齡作出推定,一般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則推定被告人年齡,以避免對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對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判處了死刑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