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經調研認為,資源環境案件數量少,與相關糾紛數量不成正比,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環境立法對司法、行政執法的供給不足。一方面,我國目前環境立法對于司法、執法的保障十分有限,導致環境司法、執法的功能發揮不足。在環境刑事責任立法中一些罪名被限定在過窄的范圍,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清,對環境犯罪所導致的損失計算適用什么標準、如何計算等都沒有明確規定。

 

其次,資源環境司法、行政執法環境不佳。一些地區長期以來推行粗放型的“唯經濟增長”模式,不符合“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需要。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博弈中,環境保護經常是被犧牲的對象。在這種社會環境下,追究環境污染的責任往往被人們忽略。

 

再次,環保執法部門存在對環保違法行為查處不及時、執法乏力的問題,讓許多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從而造成因行政執法失效而導致司法無用武之地的局面。

 

面對這一現狀,針對如何解決環境糾紛涉訟比例小,切實提高司法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常州中院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環保立法。刑事立法方面,要準確界定環境犯罪,盡快新增非法取水罪、破壞水工程和水文設施罪、故意浪費水資源罪等罪名。同時建議調整環境污染犯罪的犯罪構成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減輕公訴機關的證明責任,增加排污企業的說明責任。行政立法方面,建議增加環保行政執法機關的權限和處罰力度,賦予環保部門對限期治理不達標的污染企業,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民事立法方面,建議適時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將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和損失大小的計算法定化。同時建議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明確包括起訴、證據規則、責任承擔及訴訟利益歸屬方面的制度。

 

二是優化環境保護的司法、執法環境。加強環境法制宣傳力度,大力宣傳環境法和環境保護觀念,提高整個社會的環境意識。鼓勵各類環保組織做大做好,增強其代表公民或公眾提起環境訴訟保護公民合法環境權益的積極性。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撥款或者向公眾捐款的方式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為有困難的原告方提供資金幫助,有利于鼓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到保護環境的隊伍中來。

 

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檢察和司法聯動機制的作用。建立環保執法聯動機制,環保聯動執法成員單位也需加強協作,強化職能。環保行政執法部門要提高刑事案件移送意識,加強內部督察,杜絕“以罰代刑”的發生;公安部門要切實增強刑事打擊力度;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涉資源環境的職務犯罪特別是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查處力度,制止少數環境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執法不嚴的現象;司法機關要堅持“零容忍”,快捕、快訴、快判,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