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月費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條一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14000元。這原本是一件事實很清楚的民間借貸案件,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卻發現了新的問題。原來雙方原系夫妻關系,后來兩人協議離婚,離婚前一個星期王某出具了涉案的借條,并從費某處取走了14000元。夫妻一方向對方借款,能否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有償還的義務?在民法理論界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筆者在此進行一些膚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不能劃分自己對共有財產的份額,在共有財產范圍內,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家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只有極少數家庭實行的各自所有制,也就是所謂的AA制。很多人都會這樣認為既然夫妻雙方是經濟共同體,夫妻一方向對方借款,就相當于自己向自己借錢,世上哪有自己借自己錢的道理?又哪有還的道理?即使還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還,其結果和不還豈不是一樣?所以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應當說,這種說法不無道理。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于共同關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其法律特征有:第一,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產生,必須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這種共同關系,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比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也可以是同合同約定的,比如合伙。沒有共有關系這個前提,共同共有不會產生,失去了這個前提,共同共有就會解體。第二,共同共有沒有共有份額。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自己對財產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消滅,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時,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得的份額。所以共同共有中,各個共有人的份額只是一種潛在的份額。第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并平等地承擔義務。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夫妻關系的存在,致使夫或妻作為共有人不能劃分自己對共有財產的份額,夫或妻平等地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無論共有財產在現實生活中由夫或妻哪一方保管、占有,另一方均有權使用、收益、處分(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收益也歸共有人共同所有)。因此,在共有財產范圍內,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允許夫或妻有個人財產的存在,有專屬于個人的經濟支出,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個人財產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同樣,夫妻生活中應當允許夫或妻任何一方有專屬于自己的生活空間,有專屬于自己的經濟支出,比如購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國《婚姻法》并沒有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一律實行共同共有制,《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只是在我國,由于傳統習慣的影響,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是常態而已。我們不能因此想當然地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只有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其他財產,也不能認為,夫或妻經濟的支出都是共同支出而沒有個人支出。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財產之外有自己的個人財產,對這些財產的處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權利,在共有財產范圍之外,夫妻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現實的可能性,而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也不為法律所禁止。

 

值得研究的是,夫妻一方借到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否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是形成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筆者認為,同樣應當形成個人債務。如果因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否認雙方的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認為只能形成共同債務,那么借方就沒有償還的義務,這實際上是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因為是否將個人財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當由財產所有人自主決定。

 

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原因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債的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對方為一定給付的權利,即為債權,該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向對方為一定給付的義務,即債務,該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我們研究的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只是將債權人和債務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間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債發生的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后者稱為法定之債。夫妻之間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2,單方允諾。這兩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是為意定之債。3,侵權行為。4,無因管理。5,不當得利。這三種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法律予以規定,屬于法定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夫妻雙方同樣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設立合同之債。這也是夫妻間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夫妻之間盡管存在特殊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夫或妻一方不法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同樣會產生侵權行為之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他夫妻之間債發生的原因,如單方允諾、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夫妻實際生活中并不常見,本文不再贅述。

 

當然無論是哪種原因形成的債,債務人均應以自己行為或個人財產履行義務。即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只有共同財產,沒有個人財產,不妨礙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債權,另一方也只能以個人財產而不得以共同財產來履行。

 

四、人民法院審理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時,要結合《婚姻法》、《繼承法》等親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著密切的婚姻家庭關系,這種債不單純是經濟關系,也體現了一定的人身關系,結合《婚姻法》、《繼承法》等親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就顯得十分必要。比如,對于夫妻之間的合同之債,就要結合《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除了依照《合同法》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審查外,還要依照《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審查。如果款項的來源,出自于某一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就不能認定為有效。

 

第二,要尊重夫妻間對財產所有權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意思自治。當然,人民法院對這種約定的合法性,也負有審查的義務。要審查這種約定,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采用了書面形式;內容是否為法律所禁止。

 

第三,要注意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

 

第四,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般而言,如果雙方尚未離婚,夫或妻一方向對方主張債權,或者離婚時對夫妻財產未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比較少見),原告應當對債權發生的原因負舉證責任,是合同之債?是侵權行為之債?還是其他?原告應當舉證予以證明。比如,夫或妻一方持對方出具的借條,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原告還應當舉證證明借款的來源,為其個人財產。證據包括諸如,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的書面協議,借款來源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個人財產的證據等等。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不能劃分自己對共有財產的份額,在共有財產范圍內,夫妻之間不能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我國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是常態,沒有特殊情況,夫妻之間財產是共同共有的,夫或妻一方主張對方應當償還借款,也就是說這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顯然是一種特例,因而,原告對此負有舉證義務。

 

如果雙方離婚,對夫妻財產已經進行了分割,原夫妻的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債權,而債權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因為夫妻關系的存續,當事人一般不會在此期間向另一方主張債權,就像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一樣,債權發生在婚姻關系解除前不久,婚姻關系一解除,當事人立即持另一方出具的借條,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這時,原告還應當提交雙方離婚的協議文件。如果該文件中雙方對財產處理的約定涉及到了該項債權的處理,應當按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涉及,被告就應當提交該債權的來源,出自于原告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否則不能免除其還款責任。因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在離婚時,雙方只能就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在處分之列。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在各自身邊的財產,按常理應為各自的個人財產。原告持有的借條,是一種債權憑證,憑證上記載的債權通常也是其個人債權。但對于離婚協議中,遺漏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賦予了未分得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被告要想免除償還原告債務的義務,實際是認為,該債權的來源,出自于原告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方當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之配套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外部的債權債務的處理,已經有了比較完備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夫妻內部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尚沒有任何明確的規定。司法實務中,許多人甚至認為,夫妻內部不能產生債權債務的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文明的提高,夫妻財產所有制的多樣化成為必然,涉及夫妻內部債的案件大量上升,對夫妻內部債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