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作為刑罰的非監禁執行方式,社區矯正面臨著兩大任務:一是保障社區安全;二是降低重新違法犯罪率。二者的實現都有賴于強有力的矯正手段作為基礎,需要建立起多元合力保障機制,以確保在社區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矯正的實際效果。我國目前已經進入了加大社區矯正試點區時期,社區矯正工作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但同時要看到社區矯正存在諸方面的問題,其中其多元參與機制還不明顯,受到資金、人員、技術方面的掣肘。加上社區矯正過程出現的其他問題,顯然不是公檢法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及社會組織中的任一個單位能夠單方解決,所以構建社區矯正的多元參與機制成為必要。

 

     一、社區矯正的含義和現行法律規定

 

社區矯正是把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社區矯正中,矯正社會工作者服務對象為在社區服刑的罪犯。在我國,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中,一方面擔負著社會倡導的責任,不但要轉變矯正執法人員對犯罪人員的傳統認識,更要以各種方式向社區居民進行宣傳、教育,為社區矯正對象營造一個接納與尊重的良好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從個體的微觀層面、社區觀的層面和社會政策的宏觀層面進行介入,協助矯正對象糾正認知偏差,改正錯誤的思想和行為,幫助矯正對象及其家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以提升矯正對象社會適應能力,使其盡快恢復社會功能,重返健康正常的社會生活。

 

我國涉及社區矯正的法律主要表現在: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2012314日通過并將于201311日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此外,2012110日頒布并于2012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全面性規定了社區矯正工作,其內容包括社區矯正的各方主體、職責、內容、懲戒、社會力量參與等。而我國部分省市也制定了社區矯正的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指引地方社區矯正工作,如試點工作進行得較早的北京、上海、江蘇等省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2003年開始,2005年擴大試點,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通過九年的試點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覆蓋面穩步擴大,社區矯正人員數量不斷增長。截至201112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縣(市、區)89%的鄉鎮(街道)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各地累計接收社區矯正人員88萬余人,累計解除矯正48.2萬人,現有社區矯正人員40萬余人,社區矯正人員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二、社區矯正參與機制面臨的問題

 

2003年正式試點開始,我國早一批試點省市取通過探索取得了許多社區矯正的有益經驗。如北京成立了陽光社區矯正服務中心,專門招聘社會工作者為矯正對象提供心理矯正、幫助教育、技能培訓、臨時救助等服務。服務中心的社工從獨特的視角,以平等、尊重、接納的社會工作理念對社區矯正對象予以幫教,不僅緩解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緊張的壓力,也因很快贏得矯正對象的信任和配合,有力推動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上海則成立了非營利性社團--新航社區服務總站,聘用大量社工從事社區矯正中的輔助性、服務性工作。但是,我國社區矯正相較國外的社區矯正而言,仍有很大發展空間。由于我國多元參與機制還沒有真正意義地建立起來,多元主體參與到社區矯正的能量沒有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發揮。多元參與機制中執行機關的指引、管理作用發揮也不盡到位,這同樣影響到多元力量的聚合和發揮。具體而言:

 

1. 對社區矯正的理解認識不系統。由于我國市民社會剛剛興起,社會工作還處于被人逐漸認識的階段,社會工作氛圍不濃厚,社會工作者也是剛剛介入矯正工作,其專業素養和實踐經驗都很缺乏,因此,在矯正社會工作中出現了對社會工作價值理念理解不系統,沒有把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念變成實際的工作方法的現象,如對矯正對象采用說教式談話、態度生硬、將矯正對象的個人資料隨身攜帶等。另外,矯正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單調、膚淺,一般只是運用基本的個案工作方法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教育、幫助,小組工作方法、社區工作方法運用較少。

 

2.資金、技術和人才的資源沒有得到有效調動。矯治社會工作的終極目標是能夠從個體的微觀層面、社區觀的層面和社會政策的宏觀層面進行介入,協助個人、家庭及群體解決問題,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并致力于改造社會,推動社會的進步。目前由于資源的支配權主要集中在政府職能部門,社會捐獻缺乏,法律及政策、制度層面的限制,矯正社會工作者可調動的幫困資源缺乏,致使矯治社會工作者工作成效不大。社區矯正要用到的人力、科技投入其中的效率都不高。目前也很少有社會基金涉及到社區矯正,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參與社區矯正的積極性未能有效調動起來。

 

3.多元參與機制的配套法律法規沒有形成。目前,僅有的刑法修正案、刑訴法修正案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予以規定,至于多元主體在社區矯正中的職能、矯正的內容也表現得較為分散。即使是對社區矯正的對象,上述法律法規仍未就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是否應當納入,在何種情況下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做出規定。而關于暫予監外執行,只在刑訴法修正案中做了規定。有學者呼吁,鑒于我國目前社區矯正制度的開展,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所依據的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以及相關的司法文件和刑事政策,在社區矯正適用中矯正對象、執行機關、矯正內容以及法律文書送達、公益勞動時間等方面存在不協調、不統一,不規范情形,有必要制定專門的社區矯正法。社區矯正法律法規體系的確立,雖然無法也不可能就社區矯正的多元主體作詳盡細化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多元主體參與其中不現實。相反,目前的操作規范把社區矯正的主要工作和職責分配到司法行政機關,形成了司法行政機關為中心但圓心四周空泛的格局。這一現狀將很快提出社區矯正多元參與機制的課題,也必將多元主體間的職能分配、操作內容、相互配合等細節問題提出來。

 

三、建構社區矯正多元參與機制

 

社區矯正需要多元的參與,通過合力使被矯正人員進一步社會化,使其步入正常的社會生活之中,從而優化刑罰執行效果,推進刑罰適用的良性化。

 

1.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社區矯正的保障主體。《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明確了公檢法機關的社區矯正保障主體地位。法院作為審判機關,負責就社區矯正人員作出判決、裁定,向社區矯正單位發出執行通知書、駕駛證明書等副本,在出現進入社區矯正實施過程中發生法定事由時,負責裁定撤銷社區矯正及緩刑、假釋等刑罰。檢察院作為監督機關,對社區矯正全過程進行監督,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相關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公安機關則是安全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予以處理,控制社區矯正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2.以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為執行、管理主體。以司法行政部門,即地方司法局、司法所作為司法矯正的執行、管理主體已經成為我國各地區的普遍做法。在人口密集的城鎮,設立單獨的社區矯正辦公室也漸趨流行。在執行主體的選擇上,早先對由公安機關還是司法行政機關擔任曾有爭議。但目前無論理論界還是實踐中,均已達成共識。由于公安機關的職能主要在于維護社會治安,從事犯罪偵查活動,加之我國犯罪率控制的壓力常在,由公安機關單獨處理社區矯正這一監督管理任務顯得力不從心。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非監禁刑的主管、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上都積累了許多豐富經驗,能夠有效利用其社區工作的優勢,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可行性及有效性較高。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這為社區矯正的操作確立了執行主體。實踐中,負責社區矯正司法行政機關級別主要為縣級和鄉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職責有:社區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人員的接收,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檔案,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外出、變更居住地的審批,給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提出減刑建議,對脫離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組織追查,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等。同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開展集中教育、心理矯正、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社區矯正人員提供幫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鄉級司法所則負責具體的社區矯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制定方案、具體實施、定期匯報、走訪調查、矯正人員特別行為審批、出具鑒定,并結合基層各方力量實現社區矯正目的。

 

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矯正還起到一個十分重要的作用,即整合社會資源(包括人才、技術、資金等),進行合理規劃。從社區矯正的實例研判來看,人員的參與度、技術支撐的有效度、資金落實的可靠度往往成為地方司法矯正工作的成敗。

 

3.以專業工作人員為輔助主體。社區矯正中的專業工作者是重要的輔助部分。包括教育工作人員、心理輔導工作人員、科技工作人員、醫護工作人員、就業指導工作人員在內的專業工作者能夠以他們的專業技能幫助社區矯正人員再社會化。教育工作者、心理師和社會工作者能夠根據自己的專業長處,設計有關社區矯正的講座、活動,從法律道德宣揚到生存技能學習,從心理健康到培養科學理性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這些專業工作者都能夠施展他們的長處。在開展普適性社區矯正活動的同時,仍然要注意社區矯正人員的個性化矯正,因材施教,根據個體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溝通計劃,讓社區矯正人員得到真正的幫扶和良性感悟。醫護工作人員可以對患病、老少體弱等特別需要照顧的社區矯正人員給予醫療護理。科技工作人員主要負責社區矯正的信息化系統,使得社區矯正的實時信息得到公檢法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涉矯正的組織、團體能夠共享,此外,在對個別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特別看管時,條件允許的地方使用了GPS定位系統,這方面工作也需要科技工作人員予以支持。就業指導工作人員的設置幫助社區矯正人員投入到工作中,獲得生活來源,在工作中重新扮演角色,盡快地與社會實現融合。

 

在吸收專業工作人員的方式設置上,根據地域的不同,可以采取靈活的選擇:一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門、心理協會定期指派工作人員輪崗;一方面也可以由司法局聘請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詢師和其他社會工作人員到社區計時服務;對社區矯正專職工作人員,還需要進行教育、心理和社會學等方面的技能培訓,促進專職工作人員矯正的專業化、常態化。

 

4.以志愿者、家庭成員為幫扶主體。社區矯正人員得到司法行政機關的接收后,需要一個寬松、融洽的社區生活環境。這需要引入社區力量,包括社區志愿者退休干部、休假志愿者、大學生志愿者。同時要引入最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人員思想動態和矯正情況的家庭成員、親友和師生、同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需要指出,社區工作人員、志愿者以及社會組織與司法行政機構之間在社區矯正工作上并非簡單的指導和被指導關系,更不是簡單的服從關系。社區矯正涉及許多個性化的矯正、幫扶措施,這使得各種社會力量得到創造性的發揮。

 

5.以民間團體力量、非政府組織為提供信息、宣傳、技術和資金支持的后備主體。司法行政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調查評估報告,其信息主要是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這些信息的主要來源是社區矯正人員居住的村委、居委、業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除這些組織外,社會上的其他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均能夠在信息、宣傳、技術和資金上對社區矯正工作予以支持。上述組織的特別功能如組織運動健身、集中學習、培養業余愛好、開展社會交流活動、投身社會公益等,均可以運用到社區矯正當中,發揮社區矯正人員的積極性。而社團、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影響力,有助于幫助社區矯正工作聚攏社會資金,形成來自社會力量的幫扶基金,使得到資金支持社區矯正更進一步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