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刑法修正案()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研究盜竊既遂未遂問題的眾多相關學說中,筆者認為失控說的理論體系較為成熟,具有較大的合理性。在日常司法實踐中使用更加合適。在認定盜竊罪既遂未遂的問題上,我們還應該從法益保護的視角出發,做到在界定失控與否的同時兼顧法益保護問題。同時,由于盜竊案件情況的錯綜復雜,在面對具體案件的時候我們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應該對盜竊既未遂認定問題已經較為了解。對于一般的盜竊案件,我們可以根據失控說進行認定,分析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占有人是否已經失去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但是,日常盜竊中情況千奇百怪,有很多情形失控說在運用時也具有其缺陷之處。并且我們永遠無法將所有的盜竊情形一一列舉清楚,所有我們只有以失控說為基礎,同時從法益保護的角度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在界定盜竊既遂未遂的問題上找到答案。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自古以來對盜竊罪的立法比比皆是,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權威機構所指出:它的增加和減少,足以影響我國全部刑事案件的數量變化??梢钥闯?,盜竊犯罪密切關系著我國社會安定和公私財產安全。

 

(一)案件回放

 

20061128日下午,林某到位于錫山某超市購物,因天冷買了一床九孔被,轉悠到電腦柜臺前,將一條電腦在沒人處藏入其所購的棉被中,沒想到等她交完款走到門口時,報警器突然響起。

 

  保安上前將林某攔住,將其所購物品再次檢查,當棉被通過門警時,報警器再次響起。超市保安以為棉被上的防磁扣店員沒有消磁,當打開棉被時,卻發現中間夾著一臺筆記本電腦,而林某所持購物小票上并未注明其購買過筆記本電腦。超市認為林某的行為屬于盜竊。

 

(二)引發的問題

 

那么,對于林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對此存在的爭議不少。有人認為林某具有非法占有超市財物的故意,并且實行了其盜竊行為,應該認定其盜竊既遂;有人認為林某雖然實行了盜竊行為,但是未對超市造成實質性的損失,應該認定為盜竊未遂;有人認為林某的行為將電腦移離了它原來存放的地方,應該認定其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有人認為林某的行為雖然取得了電腦,但是其并沒有通過超市的安檢門,他并沒有實際獲得對電腦支配的權利,應該認定林某的行為是盜竊未遂。

 

然而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對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盜竊行為的未遂,司法機關都不予以處罰。并且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當行為人明知是他人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財物而實施盜竊,并且在行為展開后其非法占有目的得到實現時,構成盜竊罪的既遂;當行為人明知是他人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財物而實施盜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現其非法占有目的時,構成盜竊罪的未遂。如果是未遂,受害人法益并沒有受到侵害,行為人的未遂行為社會危害性很小,就不具有受到刑法處罰的必要性,所以若無其他嚴重情節,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因此確定盜竊的既遂與未遂,直接關系到行為人是否要接受刑法處罰,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關系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如果不能夠明確盜竊罪既遂與未遂之間的界限,那么在司法活動時就可能無從下手,無理論可依。

 

那么在認定林某行為的性質上是否有什么標準可依呢?下面,本文將對現階段認定盜竊既未遂各種理論進行詳細的闡述。

 

二、國內外既未遂標準辨析

 

盜竊既未遂認定的理論在刑法理論學界一直是一個很熱門的話題,而國內外學術界也一直是眾說紛紜,并沒有得到一個統一的答案?,F階段關于劃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界限的標志,國內外主要有一下幾種觀點:

 

(一)接觸說。該學說認為對于盜竊既未遂的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接觸到了被盜對象。如果實際接觸到被盜對象,則認定為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被盜對象的,則認定為未遂。該種學說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如果甲是一名小偷,其在公交車上準備對乙進行盜竊,甲在將手伸入乙口袋碰到乙手機的時候,發現旁邊有人在看他,遂放棄繼續進行其盜竊行為。若根據接觸說,甲已經實際接觸到了被盜對象,即乙的手機,則應該認定甲為盜竊既遂。但是在上述情況中,甲發現有人在看他,遂放棄其盜竊行為的做法,屬于因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應該認定為盜竊未遂??梢?,接觸說并不能夠很好的區分盜竊未遂與盜竊中止之間的區別。所以說,僅僅以行為人觸到被盜對象就認定盜竊既遂,那么盜竊罪所處罰的范圍就被明顯擴大化了,使得刑罰過于嚴厲,這與罪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有悖。

 

(二)藏匿說。該學說認為應該以是否將被盜對象藏匿起來作為盜竊既未遂的界定標準。行為人將被盜財物藏匿起來的,認定為盜竊既遂;行為人沒有將被盜財物藏匿起來的,認定為盜竊未遂。這種觀點也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很明顯,以是否將被盜對象藏匿起來作為盜竊既未遂界定的標準是十分片面的。在日常盜竊犯罪中,很多行為人在盜竊行為得手后,并沒有實行藏匿行為,他們或光明正大的離開犯罪現場或直接將被盜對象使用或者處理掉。藏匿并不是盜竊行為中必不可少的步驟。如果以該學說認定盜竊既未遂,那么則使得對很多盜竊行為都不能認定為既遂,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樣就放縱了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三)轉移說。轉移說認為認定盜竊既遂還是未遂應該取決于行為人是否將被盜對象從它原來所在的場所中轉移走。如果被盜對象移離原所在場所,則認定為既遂;如果未移離,則認定未遂。這種學說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較大的缺陷。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梢?,轉移說僅僅局限于對被盜對象在空間上進行了位移時,才認定為盜竊既遂。而對于上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類似無形資產不能發生空間意義上的位移時,轉移說無法進行合理的解釋。其次,對于移離被盜對象原所在場所含義的界定也存在著較大的疑問。假設甲在一家自由選購的超市準備進行盜竊,其將大量化妝品藏在包內,在未通過收銀臺之前,因為神色緊張被人發現。若根據轉移說,甲已經將化妝品移離了其原來所在的貨架,應該認定甲盜竊既遂,這樣認定明顯不妥。

 

(四)取得說。取得說認為被盜對象是否到手作為界定盜竊既未遂的標準。被盜財物到手的為既遂,被盜財物未到手的為未遂。該種觀點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在一些情況中,犯罪行為人實行了盜竊行為將被盜財物入手后其并未實際控制被盜財物。我們仍以上一個例子來說,甲在偷竊了化妝品將它放在包里時,化妝品儼然已經入手,后其在走出收銀臺之前被保安發現,根據取得說應該認定為盜竊既遂,實則不然。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取得說過于強調了被盜財物被行為人取得的客觀物理狀態,而沒有從行為人是否實際非法占有被盜對象的方面考慮,沒有區分取得與非法占有的本質區別,違背了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五)法定數額說。法定數額說是近年來某些學者提出的新學說。這種學說認為是否達到法定的數額是界定盜竊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的財物達到法定數額時,則認定為既遂;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的財物未達到法定數額時,則認定為未遂。這種說法乍看之下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細細推敲之后,大家就能夠發現問題的所在。這種說法是混淆了犯罪未遂與不構成犯罪這兩種概念。根據刑法有關盜竊罪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在一般的盜竊犯罪中,數額較大(即達到法定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要件之一。對于沒有達到法定數額的盜竊行為,因為其社會危害性較小,缺乏接受刑法處罰的必要,所以我們一般不以盜竊罪論處。也就是說沒有達到法定數額的盜竊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而并不應該認定為是犯罪未遂,其一般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綜上所述,是否達到法定數額并不是界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六)損失說。損失說是從公私財物是否因為行為人的盜竊行為遭受損失的角度來界定盜竊既未遂的一種學說。該說認為如果公私財物因為盜竊行為受到了損失,則盜竊既遂;如果公私財物沒有遭受到損失,則認定為未遂。該種學說也具有其片面性。舉個例子來說,甲偷偷潛入乙家竊得現金一萬元,后甲得知乙生活困難,于心不忍,遂將一萬元交還與乙。根據損失說,甲先竊取了乙一萬元錢,后又如數交還,乙的財物并沒有因為甲的盜竊行為受到損失,應該認定為盜竊未遂。但是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這樣操作,實為不妥。這種認定方法使得刑罰過于寬松,不利于刑法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和教育。對于上述甲的行為我們應該認定為盜竊既遂,對于其事后退還錢物的行為只能認定為自首和積極退贓,作為法定和酌定減輕刑罰的情節。

 

(七)控制說。該學說主張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被盜對象作為界定盜竊既遂和未遂的標準。若行為人已實際控制被盜對象,則認定盜竊既遂;若行為人未實際控制被盜對象,則認定盜竊未遂。這種學說具有較大的合理性。實際控制并不要求被盜財物一定在行為人手上,也可能是被盜財物只有行為人知道在哪、只有行為人能夠拿走等情形。不過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真實案例往往復雜的多,案情也是各種各樣的,所以對實際控制這一概念的界定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實際操作時也具有一些難度。

 

(八)失控說。這種學說是站在財物所有人和占有人的角度對盜竊既未遂界定的一種學說。根據法益侵害論,只要被害人喪失對自己財產的控制,不管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財物,都應當認定盜竊既遂。該學說認為原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占有人是否失去了對其財物的實際控制作為盜竊既遂與未遂的界定標準。如果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對被盜對象的實際控制,則認定盜竊既遂;反之,則認定盜竊未遂。這種學說在國內學術界具有較高的支持度,具有較高的合理性。筆者也贊同失控說的觀點。

 

三、本文的立場

 

(一)本文的立場

 

筆者認為失控說更加合適。

 

首先我們從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看,盜竊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我們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被盜對象為他人所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想通過非法手段將其占為己有,并且客觀上實施了竊取的行為。而控制說和失控說從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角度來看,都很符合。在主觀構成要件符合的大前提下,控制說認為,行為人的秘密竊取行為導致了行為人獲得對被盜對象實際控制,則盜竊既遂;而失控說認為,行為人的秘密竊取行為導致了原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占有人失去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時,行為人盜竊既遂。

 

其次,兩者對既遂和未遂之前的界定標準有很大的相似之處。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無論是控制說還是失控說都強調了一個"實際控制的概念",它們的區別無非是控制說是站在行為人的角度思考,而失控說是站在原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這里的實際控制的概念使得這兩種學說不受上文接觸說、取得說缺陷的約束,它并不是上文說所提到的實實在在的接觸、占有實物的概念??刂普f認為實際控制并不需要行為人實實在在地講被盜對象盜入手中,它也可以表現為:將財物先轉移到一個只有自己知道或者只有自己能夠拿到的地方,例如甲是某賓館的清潔人員,在打掃顧客房間時竊取了顧客的財物并且將它藏在房間的一個隱蔽的角落,在顧客離店后,甲才將財物取走。而失控說的內容也不謀而合,具體體現為原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了對財物所有權或占有權的控制,也就是原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無法行使財物所有權或占有權的時候,就可以認定為盜竊既遂。但是,對于實際控制這一概念在具體操作時該如何闡述也是我們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

 

最后,控制說和失控說所涉獵的范圍很大,它們能夠適用于針對各種各樣盜竊對象的盜竊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近年來,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通訊科技的進步,一些以互聯網賬號、電話資訊費為盜竊對象的新型盜竊案件層出不窮。而對于這些以無形物為盜竊對象的盜竊案件,行為人并沒有實際接觸到被盜對象實體,接觸說、轉移說等學說就顯得力不從心。而控制說和失控說的對這些情況都能夠很好地適用,符合了司法審判的需要。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兩種學說的主要區別是在于角度不同??刂普f是從行為人的角度,而失控說是從原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

 

我們從盜竊罪的本質上來看,盜竊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目的,竊取是盜竊的手段,而盜竊的結果則是侵犯了財產權,具體來說也就是侵犯了財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合法的所有權或者是占有權。那么,如果盜竊的行為侵犯了財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合法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的話,則認定行為人盜竊既遂。也就是說行為人盜竊既遂導致了所有人財產權的損害。而原財物所與人或者占有人對財物的失控也就是所有人的財產權受到損害。所以我們可以得出,在符合盜竊罪主客觀構成要件的大前提條件下(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秘密竊取手段盜竊公私財物),盜竊罪的既遂僅僅要求被盜對象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所有權或占有權受到侵害,也就是要求被盜對象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對被盜對象失去實際控制,并是像控制說所認為的必須行為人對被盜對象進行實際控制。

 

其次,失控說更符合盜竊罪的立法目的,更全面的保護法益。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為了人民的財產權,也就是為了保護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所有權或合法占有權??刂普f在一些財物所有人失去財物而行為人并未實際控制財物的情況下只能認定盜竊未遂,并不能夠很好的保護公私財產權益。而相較之下,失控說從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出發,一旦失控,即構成盜竊既遂,能夠使法益得到更好的保護,更能夠體現盜竊罪的立法目的。

 

再次,從刑罰的角度來看,控制說在行為人實際控制被盜對象時認定盜竊既遂,而失控說認為被盜對象脫離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控制時認定盜竊既遂。所以可以看出失控說盜竊認定既遂的時機是在控制說之前的,這不但提高了司法偵查的效率,而且更有利于對犯罪的打擊。

 

最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控制說需要將各種情況下到底何為實際控制進行一一歸納,但在現實生活中案例情況往往錯綜復雜,無法將所有可能一一羅列詳盡。而失控說運用起來更為方便,對于失控的界定更為簡單。在司法實踐中,失控說的可操作性較高,降低了司法資源的成本,更能夠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經過上述的一系列分析和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失控說在很多方面的都具有優越性,對于司法實踐更具指導意義。但是,具體的案例中卻包含了各種令人意想不到的狀況,所以,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狀、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同時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盜竊案件的情形錯綜復雜,在運用失控說的時候難免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根據法益侵害說的理論,犯罪的本質就是侵害法益。法益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律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所以在認定盜竊既未遂的問題上,我們還應該從法益保護的視角出發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對林某盜竊案的分析

 

現在讓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林某的盜竊案。對于本案林某沒能將電腦偷出超市,她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盜竊未遂呢?  

 

首先,我們認為林某以非法占有超市電腦為目的實行的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并且,林某將電腦藏進棉被的行為表示林某的盜竊行為已經開始著手。然后,我們需要判斷本案中,超市何時失去對電腦的控制,也就是超市的實際控制范圍到底是多大。在這里我們認為,林某想要實際控制電腦則必須通過超市的安全防范措施,而超市失去對電腦的實際控制則是在林某通過超市的安全防范措施之后,可以理解是林某走出超市大門之后。而本案中林某在通過門口警報器被抓獲,可以得出林某并沒有實際控制電腦,電腦也并沒有實際脫離超市的控制,所以應該認定林某為盜竊未遂。

 

四、本文立場的具體貫徹

 

雖然日常生活中的盜竊案件案情可能是各式各樣的,我們并不能將其一一列舉清楚。但是在這里,本文還是想對一些常見的具有特殊性的盜竊行為進行分析,這不僅僅是本文觀點的深入具體貫徹,而且可以為司法實踐中界定盜竊既未遂的標準給出一些啟發。

 

(一)對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出臺的盜竊行為的思考

 

在今年2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對盜竊罪有了新的規定,具體如下: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在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盜竊罪的最新規定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以及扒竊這三種構成盜竊罪的行為。下面我們就具體來分析一下這三種行為。

 

在入戶盜竊的問題上,我們要研究的首先是如何界定戶這個概念。這一點我們可以參照入戶搶劫的概念。首先,""是家庭住所。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評價為家庭住所的,不應認定為""。""是指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其次,入戶盜竊要求行為人進入他人住所時必須以實施盜竊為目的。那么,在入戶盜竊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盜竊行為既遂呢?根據失控說,我們就需要確定在入戶盜竊的情形中,財物何時脫離了其所有人的控制。我們認為,由于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與外界相對隔離,是所有人生活居住的場所,所以所有人在戶的范圍內對財物都具有一定控制力。也就是說,財物在未被行為人帶出戶的范圍后,才應當認定盜竊既遂。假如行為人在盜竊剛剛得手準備離開所有人家庭住所時被人發現,遂扔下財物逃跑,這種情況則應當認定是盜竊未遂。

 

下面我們需要研究的是攜帶兇器盜竊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同樣可以參照攜帶兇器搶奪的有關規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所以,攜帶兇器盜竊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實施盜竊行為而攜帶兇器。在認定是否構成盜竊既遂的問題上,我們認為應當與普通盜竊一樣,根據失控說加以分析即可。

 

最后是有關扒竊問題的研究。到底何為扒竊,在之前的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提及。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扒竊"的定義是:從別人的身上偷竊(財物)。那么根據失控說,只要行為人是直接針對他人身體實施盜竊行為,并且所盜對象成功脫離所有人身體時,那么就應該認定行為人盜竊既遂,構成扒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的這三種新的盜竊行為都不以達到法定數額作為構成要件,這是因為其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需要通過法律嚴加約束。

 

(二)對盜竊無形財產及財產性利益既未遂的探討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針對網絡賬號、秘密技術等無形財產及財產性利益的盜竊越來越多。而由于這類盜竊對象性質的特殊性,我們不能像界定盜竊有體物那樣來界定它。所以對于盜竊無形財產及財產性利益如何認定既未遂就需要我們具體討論。

 

(三)其他幾種特殊類型的盜竊行為的研究

 

1.盜伐林木

 

關于認定盜伐林木行為的既遂與未遂是否和普通的盜竊行為一樣呢?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甲在山上意圖盜伐林木,在砍倒了幾顆大樹之后未來得及將樹木運走就被人抓住了。甲的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呢?如果根據普通盜竊行為來看,甲沒有將所砍伐的樹木運走,其并沒有實際控制樹木,樹木倒在山上,其所有人也沒有失去對樹木的控制,那么就應該認定甲的行為是未遂。但是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盜伐林木罪中我們所要保護的是林木資源,而甲的行為已經破壞了林木資源,雖然他還沒有將砍倒的樹木運走,我們也應該認定他的行為是既遂的??梢姡诒I伐林木的行為中,只要行為人以盜伐林木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破壞了林木資源時,就應該認定為既遂。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根據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關于這種行為,我們同樣可以根據法益保護來分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所保護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以,我們應當認定只要其盜竊行為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了破壞,就應當認定是行為既遂,并不要求行為人實際地獲得了什么財產利益。

 

3.盜竊槍支、彈藥、危險物質

 

盜竊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這里我們就只以盜竊槍支為例。在盜竊槍支罪中,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僅是槍支本身的財產權利,更保護的是公共安全。所以在盜竊槍支的行為中,我們不僅僅要運用到普通盜竊既未遂的界定方法,還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行為人以盜竊槍支為目的實施盜竊,結果只竊得了普通財物,這里我們就應該認定是盜竊槍支未遂以及盜竊普通財物,從一重處罰。而如果行為人僅僅是以盜竊普通財物為目的,結果卻竊得了槍支,我們就只能認定他是普通盜竊既遂進行處罰。

 

五、小結

 

日常盜竊中情況千奇百怪,有很多情形失控說在運用時也具有其缺陷之處。并且我們永遠無法將所有的盜竊情形一一列舉清楚,所有我們只有以失控說為基礎,同時從法益保護的角度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在界定盜竊既遂未遂的問題上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