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方式已經成為了當今擔保領域的發展趨勢。它為企業拓寬了擔保方式,便于一些中小企業進行融資。同時,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在我國的實踐應用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績,盡管如此,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著整個的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發展。

 

一、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的相關概述以及現在的實行狀況

 

浮動抵押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抵押方式,指的是抵押人將自己現在以及將來的部分或者是所有財產都設定為擔保的抵押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點特點:擔保物資是抵押人現在以及將來的所有財產;這些抵押物資一直處在不斷變動的狀態;在沒有結束抵押關系之前,抵押人可以繼續經營。浮動抵押的方式增加了擔保財產的分量,可以在進行正常經營的同時,滿足融資的需要。盡管如此,浮動抵押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為抵押標不穩定,導致債權人的利益不明顯,同時也不利于其利益的實現。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的擔保總是過分依賴不動產,嚴重的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縮小了擔保資源范圍,使得信貸環境更加緊張;第二,由于銀行過分的依賴一些不動產,例如房地產等,增加了金融風險;第三,增加了中小企業以及一些農戶的貸款困難。因此,為了解決這種情況,一些銀行開始實施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方式,并且經過實踐證明效果不錯。動產浮動抵押擔保方式的出現,一方面豐富了銀行的業務品種,增加了銀行的信譽額度和受益率;另一方面增加了中小企業以及農戶的融資和貸款方式。另外,因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主要設立的是變動不易的財產,降低了信貸的風險。盡管如此,根據調查發現,現階段,動產擔保存在著嚴重的違約貸款行為,而且貸款的回收率很低,巨大的風險使得一些金融機構對于動產浮動抵押貸款望而卻步,或則大多處于試點階段。實質上,現階段的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已經處于停止不動的困境。

 

二、關于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風險分析

 

由于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制度的自身屬性的原因,在對抵押物資進行評估的時候,無法準確預測和評估物資的價值。主要是因為浮動抵押的物資具有集合性、浮動性以及流動性。因此在進行物資抵押的時候,就涉及到抵押品所有權、范圍和品種、價值判定、登記管理以及抵押人選擇等一系列的問題。下面主要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一)關于抵押物資的所有權問題

 

對于抵押物資,一定要明確其最基本的權屬問題。分不清權屬的抵押物資,銀行不能夠進行貸款抵押。但是,在現實中,存在著一些借款人利用已經出售的物資抵押貸款,或者是利用預售的物資抵押貸款,還有一些借款人用來抵押貸款的物資沒有發票等,這些物資都不能夠作為銀行貸款的抵押。

 

(二)關于抵押物資范圍以及品種問題

 

就目前的抵押擔保行為來看,它是還款行為的第二種有效方式,關于抵押品(抵押物)是否能夠變現的問題和能力直接關系著能否收回貸款的行為。現階段,從大多浮動貸款業務的種類來看,其大部分都屬于存貨浮動抵押。這些抵押品包含了原材料、半成品等,類似于蜜柚、竹膠板、茶葉等,這些抵押品具有很大的流動性,企業可以進行隨時消耗和出售;而且這些抵押品大多具有多個存放地點,同時存貨量很大;還有這些抵押品因為品種繁多,導致保管和存放要求不同,增加了存放難度,而且這些抵押品容易貶值,不利于銀行監管。這種種原因都導致無法準確的進行檢查核實。

 

(三)關于抵押物資的價值判定問題

 

在銀行進行發放貸款的時候,首先要對抵押品(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然后根據評估值確定貸款額度。關于存貨浮動抵押,企業的存貨價值影響著銀行的貸款額度。同時,由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在對存貨進行價值評估和登記的時候,沒有嚴格進行價值評估,只是簡單的依照企業的存貨清單進行抽查,然后進行估算,準確率偏低。現階段,關于企業存貨評估有兩個重要問題:第一,沒有規范的存貨評估標準;第二,在進行存貨評估的時候,沒有嚴格的評估程序。目前,在國內外都沒有完善的存貨抵押品評估數據庫,導致銀行在進行存貨評估的時候,沒有科學的評估程序和技術手段,只是依靠經驗和主觀判斷,最終使得評估不準確。

 

(四)關于抵押物資登記管理的問題

 

銀行在進行浮動抵押貸款業務的時候,由于浮動抵押品的特點,使得容易出現一些多頭抵押的騙貸行為。在進行存貨登記的時候,當地的工商部門沒有進行存貨核查和監督,只是簡單的填寫《動產抵押登記書》,使得一些企業存在重復抵押、騙貸的現象。另外,因為企業存貨具有不穩定性,處在不斷的變動之中,有的抵押存貨被出售之后,企業沒有進行及時的補充,造成空庫的現象,使得貸款缺少了物質保證。同時,在貨款回籠之后,銀行很可能會因為沒有及時的收回貸款,而被擠占或者挪用信貸基金。

 

(五)關于抵押人的選擇問題

 

使用動產浮動抵押擔保,關于抵押人的選擇要求十分重要,要考慮到抵押人的經濟狀況、信譽狀況等。然而,在實際中,對于抵押人的判別情況常常會因為一些假象而被蒙蔽,這樣直接影響到抵押物的變現能力。以下是對于抵押物變現能力有影響的幾種情況:第一,企業的規模小,產品的銷售能力低;第二,企業的經營效果差,存在著原材料市場供給斷層的情況;第三,企業的資金流動不足,存在著很嚴重的資產負債情況;第四,企業的經營結構不合理等。所以,銀行在對企業辦理動產浮動抵押擔保業務的時候,一定要充分調查清楚企業的經營狀況,避免選擇了不利的企業和抵押物資。

 

三、關于動產浮動抵押擔保風險的具體防范措施探討

 

(一)嚴格選擇抵押以及擔保對象和物資

 

首先,在進行抵押以及擔保對象和物資選擇的時候,要利用之前一些有良好合作關系的老客戶,選擇那些經濟規模、信用以及運營情況俱佳的客戶居委支持對象。其次,關于抵押物資的選擇,要確定物資的通用能力以及變現能力,同時也要考慮這些抵押物資的價值評估以及保存問題,在進行價值評估的時候,一定要規范抵押物資的評估登記。評估機構要出示相關的資料,例如,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評估報告等。還要規范評估程序以及評估的方法,清晰一些特定物資的進貨地點、明確各種評估方式判定的物資價值和變現能力。最后,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在存貨抵押設立好之后,一定要及時辦理存貨抵押登記。

 

(二)簽訂抵押合同,實施優先受償

 

簽訂抵押合同,可以避免在以后出現抵押物歸屬權的爭議問題,因此,在進行抵押合同簽訂的時候,要設置一些限制性條款,同時完善抵押人承諾條款。還有,要約定抵押權實現的條款,這樣銀行就可以利用該條款,清晰合同中的各種抵押權實現的狀況,確定抵押貸款的風險性質和大小。在特殊的情況下,還可以利用約定條款進行一些其他擔保方式的選擇。另外,在進行浮動抵押貸款的發放的時候,要利用多種擔保方式結合的手段,綜合運用各種資產的抵押以及擔保。因為動產浮動抵押與企業的賬款質押之間有一定的銜接和利用,所以銀行可以通過賬款資金對企業的存貨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切實做到"封存"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各種制度和措施,實行風險監控

 

現階段,我國大多的銀行都沒有具體的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管理方法,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需求,越來越多的企業出現關于動產抵押的一些細則和管理方法。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一種標準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監督和規范動產浮動抵押方式,在進行抵押時,除了要有雙方簽訂的具體協議,還要有第三方的監管制度。保證銀行的利益,建立風險監控機制,實行風險監控。這就要求首先要嚴格進行自力救濟試點的設定,這樣在沒有抵押人點頭同意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不受任何控制的實施抵押權的處分行為,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其次,對于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債權要具有自己的執行力,并且能夠嚴格執行。除了自力救濟之外,還要設立公力救濟,賦予其一定的強制執行力,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果收到限制,可以利用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動產浮動擔保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