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療糾紛的特殊性質,醫患雙方的舉證壓力差別明顯,患方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中接受診療,并且于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證明,醫方則需要證明自身不存在醫療過錯,或者患者受到的人身損害與自己的診療措施無關的證明,往往有較大的舉證壓力,另外,醫療糾紛中普遍存在賠償標準、醫療事故定性、以及鑒定機構的選擇方面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解決目前醫療糾紛的證據在收集和保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的司法鑒定體制。

 

  一、醫療糾紛中規范化的證據保全舉措和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的意義

 

  隨著我過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在醫療機構的具體工作過程中,病歷書寫以及診療資料的保存工作,都在不斷地規范化。但是因為缺乏相關法律的支持,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患者對醫方提供的證據持懷疑態度,在沒有確切可信的證據的情況下,司法鑒定也會陷入困局,因此建立規范化的證據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對解決醫療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一)醫療糾紛中規范化的證據保全舉措的意義

 

  醫療行業具有極強的專業特性,醫療證據的涉及面廣,部分證據易滅失,或容易被篡改,醫療機構對醫療業務的壟斷又導致患方獲取證據的難度較大,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又導致醫患雙方互相之間的信任度都極低,因此醫療證據的有效保全,對解決醫療糾紛具有重大意義。

 

  1.避免原始醫療證據的滅失和篡改的情況

 

  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針對醫患雙方有爭議的關鍵問題,因其行業的特殊性,法官很難做出直接判斷,司法鑒定的結果都依賴于客觀的醫療證據,包括診療過程中的病歷,以及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相關可疑物品,而這些證據都存在易滅失和被篡改的特性,診療的用品和藥物在醫院隨處可見,因缺乏針對性極有可能被替換,血液和藥品等證物可能因時間原因無法保留,還存在病人的實時診療情況無法復原甚至患者已死亡等情況。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初,即進行證據的固定和保全,有助于司法鑒定的順利進行。

 

  2.幫助法院調解醫患雙方,減少爭議

 

  醫療糾紛的舉證倒置原則使醫方有較大的舉證壓力,醫療糾紛所采用的證據一般都來自醫方,患方對證據的信任度較低,往往會懷疑證據的真實性,從而引發爭議。因此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患者或患者家屬有義務配合醫方以及法院或者相關的公證機關,進行醫療證據的固定保全。醫療糾紛中證據的有效保全,可以使雙方都對診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清晰的認識,可以基本了解己方在糾紛中存在的過錯,減少對相關事實的爭議,有利于進行調解。

 

  (二)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對化解醫療糾紛的重要性

 

  醫療糾紛中的司法鑒定區別于一般案件中的司法鑒定,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尸檢、傷殘等級等屬于法醫類鑒定的部分,在進行事故技術鑒定時則由法醫進行。這種二元制的鑒定模式決定了賠償方式的不同,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醫患雙方往往會選擇對己方有利的鑒定模式,醫院會為了避免行政處罰而盡量避免醫療事故鑒定,患方則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選擇司法鑒定。司法鑒定體制的優點有以下幾點:

 

  1.公正性以及全面性

 

  在訴訟開始后,由醫患雙方申請,經由法官批準啟動的司法鑒定,或者雙方沒有提出申請,法官在審查案件時認為有必要進行司法鑒定的,也可以啟動司法鑒定。這種鑒定一般具有明確的鑒定目的,雙方的爭議所在也都基本確認,也能夠提供完整的鑒定材料,有利于鑒定結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具有很強的法律針對性。而相對的醫療事故鑒定體系,則由醫學會進行,醫學會內部的成員具有很高的醫學素養,但是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鑒定結果未必能夠滿足司法需要。

 

  2.法官的信任度高

 

  完成司法鑒定的人員一般都是法醫,他們具有一定的醫學知識同時熟悉相關的法律,能夠考慮醫療糾紛的爭議點剖析出鑒定的重點,同時結合司法需要,因此鑒定結論更容易被法官采信。在遇到比較專業的醫學問題時,醫學會的相關專家需要給司法部門的鑒定人員以支持,或者參與鑒定。

 

  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可以避免不同的賠償標準造成的醫患雙方的爭議,醫學會應該協助司法部門完成鑒定的認證工作,司法鑒定部門也要注意學習和接受前沿的醫學知識,對醫方的診療手段全面分析后,得出統一的鑒定意見。

 

二、目前醫療糾紛中進行證據保全容易出現的問題

 

  在實際執行醫療糾紛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的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只能在訴訟過程中要求證據保全,而訴訟開始的時間可能離醫療糾紛發生的時間有一定的差距,這段時間空白可能已經造成證據的滅失和被篡改。大致上說,醫療糾紛中的證據保全有以下問題:

 

  (一)保全證據的責任劃分不夠明確

 

  目前的相關法律沒有對醫療糾紛證據保全的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患雙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后,有責任共同進行相關證據的保存,但是還規定醫院未按照條例進行相關資料的保管和封存的,會有相關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而對患方沒有約束力。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患方若不配合醫方執行證據保全措施,并沒有相關的責任,而在訴訟過程中醫方出具的單方面保存的證據,也不能被法庭信任,這樣無形中加大了醫方的舉證難度和舉證壓力,也加重了醫療機構的訴訟風險。

 

  (二)執行過程中容易出現偏差

 

  在實際的醫療證據保存過程中,若在發生糾紛之后醫患雙方在缺乏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進行了證據保存,當任何一方在隨后的過程中對保存的證據存在異議時,都將使影響證據的可信性。發生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患者有可能仍在接受治療,無法進行完整的病歷保存,或者還會產生新的醫療證據,這時候的不完整的證據是否能被采信也存在爭議;急救的患者可能沒有及時的病歷記錄,都由事后補全,這時候的病歷記錄由醫方于事后書寫,是否可以采信也存在爭議。

 

  (三)缺乏相關法律對保全證據的法律定位

 

  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后,對相關的證據進行保存是什么意義的行為,目前并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訴訟法和證據法都沒有對相關的責任進行明確劃分,只能認定是醫患雙方為了維護各自權益而進行的契約行為,不具有強制性。然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又把證據保全規定為醫患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此處在立法上即存在互相矛盾。

 

  鑒于在醫療糾紛證據保全過程中出現的情況,需要建立完善的證據保全制度,為了避免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發起的證據保存,與醫療糾紛發生時的時間空白,以及缺少第三方見證的問題,醫患雙方應該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都選擇自己可信任的第三方共同參與事故保存,從而避免雙方因互不信任而造成的關鍵證據滅失問題的發生。在封存證據的過程中要建立封存檔案,并由雙方以及共同的第三方見證人簽字蓋章,針對目前的病歷資料多采用電子版或者由電子版打印而成,具有極強的可修改性的特點,這一點至關重要。

 

  三、現行的司法鑒定體制的不足之處及完善

 

  (一)吸引專業的人才,保證司法鑒定的準確性

 

  對醫療糾紛進行的司法鑒定很強的專業性,對司法鑒定部門有較高的技術要求,基礎醫學具有分科細致的特點,并且由于新的檢查技術和新的治療手段在臨床上的廣泛運用,這就要求司法鑒定人員及時更新知識儲備,能跟得上醫療糾紛的司法鑒定需要。在目前的司法鑒定部門,具體執行司法鑒定的是司法部門的法醫,或者是高校的醫學教師,他們都缺乏醫療機構的實際工作經驗,因此需要完善司法鑒定體制,主動儲備相關專業的醫學人才,在進行司法鑒定的時候選擇權威性專家,同時建立完善的鑒定程序,以保證司法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二)建立規范的制度,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

 

  醫療糾紛的賠償額度一般都比較高,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還是醫療事故賠償,都有相當額度的經濟補償,在市場化經濟體制下,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有不少社會鑒定機關和個人鑒定單位都滲透進了司法鑒定部門,司法鑒定人員的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不具備職業道德的鑒定人員可能會做出不公正的司法鑒定結果,損害醫方或者患方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要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建立完整地行業規范和制度規范,對司法鑒定人員定期實行考核,鑒定師的資格證在有效的時間內必須重新考核,否則不能出具合法意義上的司法鑒定,以此來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

 

  (三)統一鑒定程序,保證司法鑒定的獨立性

 

  因為在短時間內二元制鑒定程序在我國還將繼續存在,司法鑒定不可能完全取代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但是為了避免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的情況發生,造成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司法鑒定體制應該建立統一的鑒定程序。因此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應該保持高度的透明,并且向醫患雙方的當事人公開,當事人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可靠的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并且要求鑒定人對其鑒定結果負責,并且接受出庭質詢。法院對所有的鑒定部門和鑒定結果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需要審查鑒定機構的鑒定能力,鑒別鑒定機構和個人是否具有獨立鑒定權,所采用的程序的是否合法等,以保證鑒定結果的獨立性。

 

  四、結語

 

  醫療糾紛有其獨特而復雜的特點,目前因缺乏有關醫療證據的保全仍缺乏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醫療損害的司法鑒定過程也沒有完善的運行機制來保證,給法庭審理醫療訴訟案件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也給醫療糾紛案件的調解帶來困難。醫療證據的保存和司法鑒定的結論相輔相成,是醫療訴訟案件中至關重要的兩個部分,做好了醫療糾紛中的證據保全可以使醫療機構的日常診療規范化,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善的司法鑒定體制可以結合充分的鑒定材料,以準確公正獨立的司法鑒定為法官提供參考,維護醫患雙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