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從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來看,"婚內強奸"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從理論上講,凡是成年女子,都具有自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權利,任何人包括其丈夫不得違背其意志與其發生性交。從其他國家和地區近些年的立法例來看,已有將丈夫強奸妻子視為婚內強奸予以處罰的立法,從而對"家庭暴力"現象予以刑法調控。在我國,雖然立法上并沒有明確排除婚內強奸,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予以否定的。

 

近年來,隨著世界各地女權運動的蓬勃開展,國際社會中對于保護人權的熱烈呼吁,婚內強奸亦在中國逐漸成為了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成為了法律熱點問題。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婚內強奸問題凸現出中國傳統法律觀念與現代法治理念產生的交織與碰撞,盡顯于學術爭鳴的思想與司法實踐的個案之中。

 

婚內強奸問題在中國的現狀是:在立法上模糊不清,在司法實踐中沖突不斷,在學界百家爭鳴,爭論不休。鑒于此,有必要對婚內強奸的問題從理論上進行一個全面的探討,多角度地論述核心觀點-婚內強奸應該入罪化。目前婚內強奸無明確法律依據,才造成實踐中婚內強奸解決方式的混亂,所以應該從立法上來解決此問題,并且應該在現有強奸罪的框架下來完善婚內強奸的立法問題。

 

一、"婚內強奸"的概念及特征

 

()關于強奸

 

1、強奸罪的概念

 

強奸罪,也稱強奸婦女罪,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進行性交的行為。

 

2、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一部分,又關系到婦女的人格與名譽,是女性身心健康權利的主要內容。由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異,該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一般不能成為強奸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要件表現為必須具有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客觀上必須具有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所謂違背婦女意志,是指違背理智健全、能夠正常表達自己意志的婦女的主觀愿望。違背婦女意志,實質上是對婦女性行為"拒絕權"的侵犯。這種"拒絕權"不僅表現為婦女有權拒絕與某特定男子發生性行為,還可以表現為雖愿與某特定男子發生性行為,但拒絕在某種特定情形、某種特定場合下發生性行為的權利。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女性有時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男性實施強奸行為的共犯,但不能單獨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不少學者認為,根據我國刑法和婚姻法的規定以及國情,丈夫強行與自己的妻子發生性行為,屬于道德范疇的問題,不能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強奸罪的主體包括丈夫。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意圖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故意的內容主要是意圖憑借強制手段以達到與婦女性交的目的。

 

 ()婚內強奸的概念

 

 "婚內強奸"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丈夫或者是妻子以暴力,脅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強行和配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基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異,同強奸罪類似,婚內強奸也一般表現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配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即在一般情況下,女性不會成為婚內強奸的犯罪主體。

 

()婚內強奸的特征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妻子的性的自由權利。公民的性的自由權利是其人身權利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學者認為,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婚最低年齡女性為20周歲,因此"婚內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年滿20周歲的女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22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其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男性。"婚內強奸罪"的成立首先應當以犯罪主體與受害人之間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為前提,否則就不能構成"婚內強奸罪"。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婚最低年齡男性為22周歲,因此構成"婚內強奸"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年滿22周歲的男性。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明知妻子不愿意過性生活而違背妻子的意志與之強行發生性交的故意。

 

二、"婚內強奸"在我國的現狀

 

()司法實務上的分歧-判決迥異的相似案例

 

19991224日,上海青浦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奸案。被告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職工,19976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做出準予離婚的一審判決,然而判決尚未生效,王某來到原住處,見其妻錢某也在,便欲與其發生性關系。遭拒絕后,王某即反扭錢某雙手強行與其實施性行為。法院認為雖然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尚未生效,但雙方對離婚判決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本案在逮捕、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各方對案件的看法有諸多分歧,主要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理由是,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夫妻關系的重要內容。夫妻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作的肯定性承諾,而且這種肯定性承諾如同夫妻關系的確立一樣,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始終有效,非經合法程序不會自動消失。因此,在結婚后,不論是合意同居,還是強行同居,均談不上對妻子性權利的侵犯。第二種意見認為,丈夫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理由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系應當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即夫妻雙方在過性生活時,一方無權支配和強迫對方,即使一方從不接受對方的性要求,也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而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未排除以妻子作為強奸對象的強奸罪,因而,強奸罪的主體自然包括丈夫。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單從本案的結果來看,法官采納了第三種觀點。但是,2000年的3 23日,四川省南匯縣法院對一起類似上海青浦的"婚內強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審判決。這些典型案例及其有爭議判決的出現,引起法學界和社會關于"婚內強奸"能否成立的大討論。

 

()理論上的分歧及其評述

 

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主體(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是近幾年刑法理論爭議激烈的問題。著名刑法學者張明楷認為,在現階段與現行刑法之下,承認所謂婚內強奸還為時尚早。第一,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發生性交無疑不具有正當性,刑法也并未明確排除夫妻之間的強奸,但是,鑒于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地位中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愿而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現象還比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奸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第二,將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不失為限制處罰范圍的一種辦法,但缺乏合理根據。因為離婚訴訟期間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在法律上與非離婚訴訟期間的婚姻性質完全相同。對離婚訴訟期間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第三,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嚴重的犯罪,而且屬于非親告罪,對強奸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因此,如果承認所謂婚內強奸,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后果與消極影響。第四,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奸罪。

 

以上張明楷教授的"婚內強奸說"目前也是我國刑法理論界在"婚內強奸"問題上的主流觀點,而認為"婚內強奸"可以成立的只是少部分學者。以下是幾種代表學說:

 

1、全盤否定說認為: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這一前提而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因為配偶間的自愿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與妻子進行性行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其進行性行為。因而,丈夫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采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奸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性行為是"違背"妻子意志的,但卻不屬非法。

 

在我國,基于國情特點以及現狀,從習慣到法律,都沒有認定丈夫強迫妻子與其性交構成強奸罪,而且這種事情很難確定,既難于找到證據,又有悖于法理民情。全盤否定說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絕大部分檢察部門似乎也贊同全盤否定說,他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丈夫用強制手段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也符合我國國情。"因此,一向以"代表婦女權益"自稱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也認為: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性交,不屬于犯罪,只是"違反社會道德""不妥當行為"

 

 2、全盤肯定說則認為: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其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婚姻法基本原則之一保護婦女權益的規定,明確指出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強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就應以強奸罪論處。"該說僅是極少部分學者的觀點,亦未被司法部門所采納。

 

3、折衷說認為:"任何極端化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我們既不能置夫妻間的婚姻關系于不顧,認為既然我國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強奸罪的行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況下,只要違背了妻子意志而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就構成強奸罪;也不能過分強調夫妻關系卻又把夫妻關系等同于性關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債權關系,遂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丈夫違背了妻子意志而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均不構成犯罪。"

 

拆衷說的結論為:一般情況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構成強奸罪,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構成強奸罪: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并無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系,而女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進行強奸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且長期分居,丈夫進行強奸的。部分地區的法院似乎贊同并謹慎地采納了拆衷說。結合青浦區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南江縣法院的判決,我們似乎可以發現審判部門對婚內強奸案件的基本態度: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丈夫強行將妻子奸淫的,丈夫構成強奸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強奸罪。

 

上文闡述了我國刑法理論界關于"婚內強奸"的幾種學說,了解這些學說對于理解"婚內強奸"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發展狀況以及國內外有關該問題的立法情況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婚內強奸"問題的立法比較

 

()國外的立法情況

 

翻開國外的法律,不少國家對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規定,歸結起來,大致有兩種情形:

 

一是明確規定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他們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種基于雙方合意的民事契約關系,婚姻關系的建立對夫妻而言都意味著一種承諾,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無疑應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為如此,這些國家都對婚內性關系采取保護態度,把非婚姻關系作為強奸罪成立的前提條件。例如《德國刑法典》第117條規定:"以強暴或對身體、生命之立即危險,脅迫婦女與自己或第三人為婚姻外之性交行為者,處兩年以上自由刑。"泰國刑法第276條明文規定強奸罪的對象是"配偶以外之婦女";奧地利刑法第201條規定強奸行為是"婚外之性交";美國伊利諾州刑法典規定強奸罪的對象是"不是妻子的婦女"

 

二是明確規定婚內同樣可以構成強奸罪。例如《印度刑法典》規定:"當妻子是15歲以下的幼女時,丈夫強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美國《新澤西州刑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無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關系而被推定為不能犯強奸罪。"值得指出的是,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丈夫可以成為婚內強奸罪的主體,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并不多見,但是隨著各個國家和地區婦女解放運動的高漲,類似于美國新澤西州的立法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繼美國新澤西州之后,美國的加利福尼亞、特拉華、內布拉斯和俄勒岡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類似的規定。1992年,英國上議院也在第599號上訴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對妻子犯強奸罪。

 

()國內的立法情況

 

盡管外國立法已有規定"婚內強奸"犯罪成立的先例,但是基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基本國情,我國并沒有借鑒法律相關規定。"婚內強奸"是家庭性暴力的突出問題,集中體現了男權文化對婦女所實施的歧視和摧殘。而我國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這反映了男權文化和男性中心主義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影響。《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包二奶"、離婚過錯賠償、家庭暴力、夫妻財產制、離婚條件等社會反響比較強烈的問題均在條文中給出了說法,但同樣為公眾所關注的婚內強奸問題卻未有涉及。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討論過程中,"婚內強奸"是熱門話題,但是2005年頒布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中,同樣回避了"婚內強奸"的概念。

 

從犯罪構成來說,強奸罪的主體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刑法條文是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中也有意無意地回避了這一問題。很顯然,法律對此未置可否是導致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時陷于兩難境地的內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異判決便不值得大驚小怪了。此外,在20058月的全國婦聯世婦會10周年紀念大會上,有專家指出,無論是否在"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期間,丈夫采用非常殘忍的暴力手段,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法律都不應該把妻子的性權利排除在保護屏障之外,均應追究丈夫強奸罪的刑事責任"。鑒于此,有關婚內強奸問題的理論研究亟待深入,為該問題的立法的完善創造條件。

 

四、對婚內強奸的正確界定

 

我國社會數千年的封建統治所形成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識根深蒂固,婦女由于經濟上不獨立,只能依附于男性。在性關系上,婦女根本無性權利、性自由可言。解放后,婦女的社會地位有了根本改變,《憲法》第48條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生活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生活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盡管這樣,現實生活中,婦女的社會地位依然要低于男性。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經常被隨意侵害,人格得不到尊重。施暴者無一例外地認為婚內性行為是絕對得到法律保護的性行為,從而表現得肆無忌憚。這種不顧妻子意志和意愿的婚內強奸是對妻子性自主權的嚴重侵犯。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法律規定婚內強奸構成犯罪,無疑對保護婦女權益,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有著積極意義。

 

因此,結合刑法理論學說、國內外的立法現狀和我國的司法實踐,本人認為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理由如下:

 

(一)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規定并沒有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婦女"之外;而且從上文中有關強奸罪和婚內強奸的論述,"婚內強奸"符合強奸罪的客體、客觀要件、主體以及主觀要件,因此,從理論上講,婚內強奸應該以強奸罪論處。

 

(二)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在于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征-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婚內強奸除了給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系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另外,丈夫殺害妻子,傷害、虐待妻子的,都構成犯罪,為何強奸妻子就不能構成強奸罪?婦女是"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遭受丈夫侵犯時,應當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讓這種現象成為法律的盲區。

 

(三)從立法原則看,肯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并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也有強奸問題存在,那么只要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奸問題,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這種觀點并不妥當,因為采用該種觀點將會導致一系列謬論,比如《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刑法規范是一種普遍性規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都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可以想象刑法典會成為怎樣的一部法典呢?

 

(四)丈夫強奸妻子無理無據。具體表現:性權利是法律平等地賦予丈夫和妻子的,即性權利不是丈夫的"專利",妻子同樣享有。妻子也同樣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與丈夫過性生活的權利,這是由夫妻雙方性權利的平等性決定的。若丈夫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定強奸罪于理不通,于法不適。

 

(五)主張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的觀點不恰當。目前,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奸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雖然婦女性權利亦屬于人身權利的范疇,但是鑒于其特殊性,法律顯然不能僅把它作為普通的人身權利保護,從立法實踐上來看,也是把性權利和普通的人身權利分開保護的;否則,刑法就沒必要設立強奸罪了,其完全可以放在故意傷害罪里面來保護,但是顯然這樣的安排就會十分荒謬了。其次,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僅從概念上來看,我們就不能把婚內強奸行為認定為虐待罪,性權利對于女性來說是極其重要的人身權利,對于婦女的尊嚴和人格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將丈夫強奸妻子的行為認定為虐待罪,是否有放縱犯罪的嫌疑呢?而且明顯違背了刑法中基本原則之一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五、對于"婚內強奸"的立法建議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保護深入人心,婦女婚內性權利的保護同樣不應成為法律的盲區,婚內強奸也不應成為法律禁區。法律制度的設計者總是遵循這樣的原則:有義務就有權利,有權利就應有救濟。反過來說,"無救濟即無權利"。社會生活的復雜化趨勢,導致公民與國家立法、司法活動的沖突增多,也使得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有義務對許多社會和法律弊端提供補救,以達到法治國家的法律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所期望的和諧。近代以來,各國立法的內容日趨文明,人道主義和人文主義在立法中日漸得到體現。在正確界定了婚內強奸問題以及闡述了相關法律制定的重要意義之后,我們希望相關法律得以制定,以從根本上解決婚內強奸問題的法律漏洞。當然,任何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都不能脫離這個國家的歷史狀況與實際情況,同樣,有關婚內強奸問題的法律制定與修改應該立足我國的基本國情與本土文化,本人建議立法機關應該本著既尊重法律、尊重婦女,又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的精神,結合婚內強奸犯罪化的立論要求,對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制度作如下立法建議:

 

()是對婚姻法的立法建議

 

規定夫妻同居義務及違反同居義務的法律后果。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有同居的義務,但在一些法律條文中,使用了"同居""分居"這些術語。如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認定為感情破裂的情形。這說明,立法間接承認了夫妻應當同居共同生活,互負同居義務。使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法律化,主要是為了規范作為強勢一方的丈夫的行為,而不是迫使妻子違背其意志履行同居義務;即使妻子因為特殊情況不愿意履行該義務,丈夫亦不得強制其履行,只得訴諸法律。

 

(二)對刑法的立法建議

 

規定婚內強奸為自訴罪。即規定婚內強奸罪屬于自訴案件,實行不告不理,且規定具體的自訴期。

 

1)規定"婚內強奸罪"為自訴案件,"婚內強奸"畢竟是發生在兩個曾經擁有一定感情基礎的人之間,如果一律對丈夫定罪處罰,未必符合妻子的本意,更主要的是會影響到家庭的完整和幸福,而且也會導致國家權力對私人生活的過度干預和侵入,因此,筆者認為應將此罪規定為自訴罪,不僅給被害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也給侵害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而避免刑法的打擊面過寬,實現刑法的謙抑性價值。

 

2)法定刑問題。個人認為,盡管上文曾論述過婚內強奸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其社會危害性仍然不能等同于強奸罪,而且出于維系家庭穩定的目的,對"婚內強奸"不宜設置與強奸罪相同的法定刑,應低于強奸罪,除了設置有期徒刑外,還可以適用管制、拘役,但是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外,該嚴重后果包括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與其程度相當的其他嚴重后果。

 

3)規定訴訟期限。借鑒有關國家的的做法,可以考慮將婚內強奸的訴訟期限規定為 6個月,一方面有利于舉證責任方及時收集證據,另一方面也能敦促受害方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司法機關控訴侵害方的婚內強奸行為。

 

(三)對程序法的立法建議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中增加精神損害賠償。在2009年末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顯然,在婚內強奸中受到侵害的妻子的人身權益明顯受到了嚴重侵犯,其有權在請求追究丈夫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樣會讓婚內強奸的受害人能夠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迅速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以最大限度地彌補自己受到的精神創傷。眾所周知,在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學界,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該增加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有很大爭議,而法律實務部門對此更是持否定態度。然而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以后,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應該會有所幫助,而且從外國立法實踐來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中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是符合立法趨勢的。因此,本人認為,應當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中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既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意,這也是借鑒國外先進司法經驗的需要。

 

上述立法建議如果被立法機關所采納,不僅可以使我國的相關法律得以完善,而且從另一層意義上也可以有效提高每一個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質量,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結束語

 

"婚內強奸"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從人類產生婚姻制度以來就已經存在了,只是由于社會經濟條件,政治制度和文化習俗的不同,導致"婚內強奸"的普遍性不同,與社會主導價值原則的沖突存在差異,因此,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同一歷史時期的不同國家,社會對于"婚內強奸"所造成的社會現象是否作為社會問題,以及如何應對是有著明顯的不同。

 

在當前,由于時代的進步,世界各國對人權亦日益重視,尤其對婦女權利也更加重視,而且隨著婦女自主意識的不斷增強,"丈夫豁免理論"正在日益失去社會共識的支撐。同樣,在中國,女性的社會地位不斷地提高、權利意識逐漸增強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隨著歷史的演變、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作為人類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應當不斷擅變、演進,不斷提升自身境界,逐漸成為維持一定社會秩序、支撐社會架構的重要支柱。因此,肯定"婚內強奸"也是一個立法趨勢,它對于婦女地位的提高、整個社會的穩定甚至人權事業的發展都有相當深遠的意義;這也是為什么公眾輿論、部分學者主張"婚內強奸"成立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