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徐州市某國有商業銀行終于與中煤第六建設公司簽定了《法院執行機器設備限期定向回購協議書》,并從該公司領回了首付的機器設備回購款3990萬元。經過徐州中院領導和執行法官兩個多月數十次的往返協調,這一困擾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涉案標的達4000多萬元的重大疑難執行案件圓滿執結。國有商業銀行的巨額資金得以回籠,大型國有企業一萬多名企業職工避免了下崗失業。
  中煤第六建設公司原系國家煤炭部下屬從事礦井施工的國有大型企業,擁有職工12000多人。1993至1997年間,國家為扶持煤炭企業發展多種經營和解決企業富余職工就業壓力,由原國家煤炭部“統借統還”設置了“三產貸款”。中煤第六建設公司因此得到了徐州某商業銀行的“三產貸款”4660萬元,并全部用于原國家煤炭部批準的“三產”項目投資上。后因國家煤炭部撤銷,“三產貸款”隨企業一并劃轉。中煤第六建設公司由于所投項目規模小、技術含量低、項目收益差、安置職工成本高等原因,絕大部分投資項目早已不能正常經營,且已嚴重資不抵債,企業無力歸還巨額貸款。
  2003年年12月,徐州某商業銀行將中煤第六建設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該公司一整套價值數千萬元的大型礦井施工設備。去年11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在調查中發現,被保全的這套大型機器設備,分布在徐州市周圍四個縣十余處,而且該機器設備專業性強,造價高,整體拍賣極有可能流拍,解體拍賣將嚴重降低其實際價值。即使解體拍賣成功,也很難拆卸運輸。承辦法官在對執行標的物進行現場查驗時,中煤第六建設公司一些老職工淚流滿面地拉著執行法官的手哭訴著:這套機器設備可是我們職工的飯碗子,沒了它我們這一萬多號人就要下崗失業呀!
  一邊是申請執行人希望早日實現債權的期盼和一邊是被執行企業領導和職工企求的眼神,執行法官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面對如此復雜棘手的案情,如果采取簡單的執行方法,只需一紙裁定,將保全的機器設備裁定給申請執行人,法院也可完成法定職責。但這樣的執行,不僅不能保證申請執行人債權的盡快實現,也會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為此,徐州中院和該院執行局領導會同承辦法官一道,數十次深入執行現場,與雙方當事人共同充分進行協商,最終制定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執行方案:先由法院以評估價將已經保全的機器設備裁定給銀行,再由銀行將機器設備整體反售給企業,并給予一定數額的債權利息讓步。
  簽定回購協議并進行產權轉移的當日,中煤第六建設公司將組織全部職工籌措的3990萬元返售款首付給了徐州某商業銀行,并保證余款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完畢。
  拿著近4000千萬元的匯票,徐州某商業銀行行長臉上露出了舒心的笑容;看到企業今后仍能正常運轉、職工能照常上班,懸在中煤第六建設公司領導心頭的一塊石頭也落了地。他們共同拉著執行法官的手說:謝謝你們,徐州中院的執行法官。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